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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探視孩子能否接走?法官說法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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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探視孩子能否接走

小言和小若經人介紹交往後確定了戀人關係,不過雙方經常發生矛盾,但迫於各自父母的壓力,兩人登記結婚,不久生下一個兒子。2016年6月,妻子小若提出離婚,她說丈夫小言從小被寵溺,無家庭責任心,與第三者有不正當來往,經常在外留宿,自打兒子出生后,兩人就分床,到後來分居。而丈夫小言則說,在妻子懷孕期間他沒有與第三者有不正當往來,只是一個很好的朋友。

2016年8月,法院判決准許小言與小若離婚,孩子歸母親小若撫養,父親小言需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可不久,雙方的矛盾又出現了,那就是小孩子的探視權問題。今年8月,小言起訴前妻小若,要求確定探望的時間、地點、方式。他提出的方案是每周探望兒子一次,每周五下午5點將兒子接走,每周日下午5點送回孩子母親處。

開庭審理時,小言說,自從跟小若離婚後,小若就以各種理由拒絕他去看兒子,雖然兩人已經離婚,但他希望可以有更多的時間與兒子相處,給予孩子應有的父愛關懷與教育。現在前妻小若的做法剝奪了他與兒子相處以及兒子享有父愛的權利。

孩子母親小若則考慮頗多。她認為,孩子成長需要一個穩定的環境,行使探望權應當考慮孩子的實際情況,現在兒子還不到兩歲,不適合被小言接走並過夜。小若說,探望分兩種,一種是探望性探視,一種是逗留性探望,按兒子現在的年齡,應適用第一種。

浙江省玉環市人民法院法官結合原被告雙方及孩子的實際情況作出判決,認定小言有探望的權利,具體探望方式為:在孩子兩周歲之前,每周探望一次,在每周六上午9點至下午5點到小若處進行探望;在孩子兩周歲后至四周歲之前,每兩周探望一次,每周六上午9點后將孩子接走,在當天下午5點前將孩子送回;孩子四周歲之後,每兩周探望一次,每周六上午9點後接走,次日下午5點前送回。按年齡定製不同的探視方案更合理

以案釋法

探視權源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脈親情,正是基於這種親情,父親或母親一方對子女進行探望,更應當根據子女的具體情況,以盡量有利於其健康成長的方式來進行。選擇一個合理而恰當的方式,既是為了使父親或母親的角色在子女的記憶與情感中不致缺失,使之在子女的身心成長中發揮正面的作用,也是為了給子女提供一個穩定的成長環境,這需要父親或母親一方在行使探望權時有所折中,而這也是父母在離異的狀態下,所應當給予子女的關愛。

「父母離婚,對孩子以後成長影響很大,應該盡量給孩子相對溫暖的童年。兒童心智的成熟以及外界情感聯繫的建立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根據不同的階段確定不同的探望方式,更合理。」法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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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吳攸

責任編輯:蘇以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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