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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懲戒,教育是不完整的

近日,青島市發布《青島市中國小校管理辦法》,允許教師對擾亂教學秩序的學生進行適當懲戒。「懲戒」第一次正式寫入規章辦法,讓教師在工作中有了「抓手」。青島此舉走在全國前列,有標杆意義。

教育不應該有體罰,但不能沒懲戒;沒有懲戒,教育是不完整的、殘缺的和不負責任的。適當的懲戒不僅是教育者的權力,也是義務,是基於教師職業地位而擁有的一種強制權力。它來源於教師的教育權力,是維持教育教學秩序、保證教育教學活動正常開展的權力,也是教師的職業權力之一。這已是每個一線教師及無數教育專家的共識。學生時代是一個人良好行為習慣、優良道德品質養成的關鍵時期,一次必要的、合理的懲戒,對有過錯的學生來說,可以有效地警醒學生,幫助其克服缺點,改正錯誤,也可能是一次靈魂的洗禮。

各學校都有校規校紀,卻沒有相應執行性強的法律法規依據。當學生違反校規校紀甚至輕度違法的時候,除了說服教育,沒有其他在法律上授權的懲罰措施。教育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更多的是規範和約束政府、學校和教師的教育行為,保護學生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保護其正當權利不受侵害。而對於學生在校期間對抗教育、挑戰教育秩序的行為,沒有明確的規定。

而當前現實問題是,隨著社會文化多元和「小皇帝」式兒童的泛濫,學校里挑戰管理秩序的學生越來越多,越來越任性。如果法律許可的「說服教育」經常性無效,學校和教師要麼忍氣吞聲,放任不管;要麼叫來家長將學校和教師本該履行的教育義務一推了之。有的教師一旦對有嚴重過錯的學生實施了懲戒,學生鬧,家長鬧,學校以及教育主管部門乃至地方政府,為了息事寧人,就將教師的行為定性為「體罰學生」。教師被處分、降級甚至被辭退、被開除。

2015年5月,安徽懷遠縣的一位教師因為被學生貼烏龜而跟學生發生爭執,最後該教師被縣教育局以體罰學生為由開除,后經行政複議,改為降級。而學生卻沒有受到處分。這樣的案例不勝枚舉。教師「學乖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對有過錯的學生能管的則管,難管的、會惹來麻煩的就睜隻眼閉隻眼,甚至對羞辱自己的學生也是「退避三舍」,因而造成學校尤其是非重點學校學生教育和管理方面的許多亂象。而教育主管部門除了三令五申要求學校和教師依法從教外,對於製造混亂、破壞紀律的學生以及經常無理取鬧的家長卻束手無策。對學生的尊重於是成為對學生錯誤的遷就,對學生的關愛成為對學生的取悅。本屬於專業自主權的批評權、懲戒權就被輕而易舉地犧牲掉了。

包括批評權、懲戒權在內的教育權是教師最核心也是最基本的權力,當這種最起碼的權力得不到支持和保證,當教化變成一種吃力不討好的事情,甚至可能因此丟掉身家性命時,教師置身於職場中無奈、沮喪和憋悶可想而知,對工作的失控感也滑到了極致。教育部曾明確規定教師有批評學生的權力,實際上這恰好反襯了教師的尊嚴的淪落已到了令人痛心的地步。

學校教育必須有相應的懲戒制度,這也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美國有21個州立法允許學校體罰,判例法允許教師「以合理適度地物理處罰兒童」。幾乎所有的美國學校都有禁閉室,學校有權將違紀學生停課、關禁閉(after school detention)、周六返校禁閉(Saturday detention)、開除直至送少年懲戒學校。英國《2006年教育與督學法》規定,教師有懲罰不規矩學生的法定權力,包括罰寫作文、周末禁閉、校長懲戒、停學。體罰包括允許打手心每雙手不超過三次,允許鞭打男生的臀部不超過六下等。在新加坡,對違規學生,還有施以鞭刑的懲罰,由學校根據規定和對學生違規行為調查的結果實施。

沒有相應教育懲戒制度,學校里可能湧現出越來越多侮辱老師卻逍遙法外的學生,以及軟弱無力的教育者、管理者。長此以往,學校有可能培養出越來越多的無賴、痞子和黑社會成員。很難相信,在學校里無法無天的學生,到了社會上反而成了受尊敬、守秩序的模範公民。

寬容和縱容有時只是一字之差。只靠說服教育就能解決學校所有的違紀違法問題,這顯然是一種完全背離客觀實際的假設。建立法治框架下的、完善的學校教育懲戒制度,即加快出台一個全國性的教育懲戒法規,是關係到學校培養什麼人的大事,勢在必行,刻不容緩。

(作者馮勝清,蒲公英評論獨立評論員,文章第9次入選「銳評」欄目。此為蒲公英評論網站首發作品,轉載請務必標註來源,違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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