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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以後,施工企業如何跟「業主」簽合同?

工程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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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正文

導語

營改增以後,「業主」主要分成2類:

1、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的業主,比如給政府做的工程,辦公大樓、建的學校、修的公路等。

2、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的業主,比如房地產公司、工業製造企業等;

第一類業主是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的,所以我們最好籤包工包料的合同,這樣我們可以抵扣17%。

第二類業主,像房地產公司是需要交11%的增值稅,他的成本需要抵扣。

而工業製造企業,按稅法的規定,2016年5月1號以後,自建工程包括辦公樓、廠房等不動產,裡面含的增值稅進項稅,分2年抵扣。第1年抵扣60%,第2年抵扣40%。

那麼第二類業主,是簽包工包料合同,還是簽甲供材合同呢?

如果他們自己買材料,可以抵扣17%;如果包工包料,你們給他開的發票則可以抵扣11%。因此,這類業主很有可能跟你簽甲供材合同。

企業交多少稅,不是財務做賬做出來的,而是公司做業務做出來的,重點是公司簽合同錢出來的。

要降低你的稅負,就要管控你的業務流程,管控你的業務環節,重點就是管控簽合同環節!

第一類業主

第一選擇:簽包工包料合同是上上策!

如果是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的業主,在戰略上,我們一定要簽包工包料合同,這樣會更省稅。

一般來講,建築企業的材料費、設備費要佔到工程造價60%--70%,人工費佔到20%--30%。

1、材料費稅負:

營改增以後,如果簽包工包料合同,我們給業主開發票,一定要按11%算稅。可是,材料和設備是施工企業自己採購的,可以抵扣17%。這樣一來,材料費、設備費下降6個點,對於總報價而言,稅負下降60%*6%=3.6%

營改增之前,企業要交3%的稅,乘以60%,那麼材料費、設備費所佔份額時1.8%。也就是說營改增之後,我們在材料費、設備費這一塊,就少交3.6%+1.8%=5.4%的稅。

2、人工費稅負:

營改增以後,人工費這一塊是按照11%計稅的。但是,我們是外包給建築勞務公司的,建築勞務公司是按3%簡易計稅的。

所以,建築勞務公司可以給總包公司開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那麼總承包的人工費可以抵扣3個點。而總承包給業主開是11%。對總承包而言,人工費增加8個點。人工費按30%計算,那麼人工費所佔的稅額是2.4%

營改增之前,如果總承包把人工同樣給建築勞務公司,總承包公司可以差額抵扣營業稅,建築勞務公司還是3%,總承包給業主開也是3%,這樣就抵掉了。也就是說,營改增之前,人工費是不需要交稅的

也就是說,營改增以後,人工費稅費增加2.4%

3、總稅負:

材料費、設備費降低5.4%,人工費增加2.4%,總體來說,整體稅費還是降低3%

但是,有一個前提,我們是假設材料和設備是可以抵扣17%的。實際上這種假設是不現實的。因為砂石料、商品混凝土只能抵扣3%。一般來說,砂石料和商品混凝土可以粗略計為2%左右。對於建築企業來講,稅費至少還是降了1%(3%-2%)的。另外,辦公用品、機械費等還可以抵扣一些增值稅。

結論:營改增以後,包工包料的合同,稅費一定是下降的包工包料的合同,對於施工企業來講,是上上策的選擇,最實惠的。

如果業主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那麼他買材料的話絕對是一種浪費。所以就需要我們跟他們溝通協商,一定要簽包工包料的合同。

第二選擇:業主指定供應商和價格,施工企業簽「名義」上的包工料合同

如果業主不願意簽包工包料的合同,項目負責人一定要想方設法一定要簽,至少是法律形式上的包工包料合同。

比如,可以讓業主指定材料的供應商,甚至價格也可以讓業主確定。但是,一定要材料商跟施工企業簽採購合同,由施工企業把採購款支付給供應商,供應商開17%的發票給施工企業。

按照《建築法》第25條規定,業主指定供應商是違法行為。不過,不管如何操作,都要在合法的程序中達到我們的目標。

第三選擇:將業主看作施工企業的代購員

業主堅持自己採購,這時施工企業就要想方設法把業主變成施工企業的代購員

比如:工程材料費700萬,人工費300萬。

業主找供應商買材料,要變成建築公司委託業主去買材料。這樣,簽採購合同時,一定要建築公司跟供應商簽合同,一定不能讓業主跟供應商簽合同

最後,一定要業主先把材料款付給施工企業,再由施工企業付給材料供應商。如果業主不願意把材料款付給施工企業,而是直接給供應商,怎麼辦?這種情況下,材料商開票給施工企業,是不能抵扣的,因為錢是業主付的,這叫做「票款不一」。

如果說,業主一定要把材料款付給供應商, 施工企業一定要跟業主簽訂一份700萬的無利息借款合同。簽完以後,馬上再簽一份第三方合同,即建築企業委託業主把錢付給供應商的「三方委託支付協議書」

在這2份合同的前提下,業主作為代購員沒有發生墊款行為,這樣拿到的票雖然表面上「票款不一」,實質上是一致的,仍然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

第四選擇:先開票、后付款,簽「三方委託支付協議書」

業主不願意簽借款合同怎麼辦?這時的解決方法是「先開票,后付款」。也就是在業主每次給材料商付款之前,建築企業應該先給業主公司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按照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41條第2項規定,營改增以後,建築企業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是收到業主預收賬款的當天。

這種操作的意思是,業主給了建築公司一筆預收款,建築公司拿著預收款找到供應商買材料。不過呢,預收款沒有先放到建築公司的賬上來,通過業主直接把預付款撥付給材料商。

同樣,開完普票之後,業主、建築公司、材料商三方還要再簽「三方委託支付協議書」,這樣仍然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17%。

為什麼是普票?因為業主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因此施工企業只能給業主開增值稅普票,不能開專票。相當於,業主給我們的錢,施工企業叫預收款,業主方叫預付款,我們按照規定執行了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的規定。

而之後簽的「三方委託支付協議」,相當於我們把業主付的預付款划給了材料供應商。不過,這筆錢沒有經過施工企業的賬號。

第二類業主

以房地產公司、工業製造企業為代表,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的業主。

這類業主,一定會要求自己買材料的,因為他是可以抵扣17%的,所以一定會要求跟施工企業簽甲供合同

一般來講,一個工程的材料費是一定的,業主可能只購買主材和設備,部分主材和輔料由施工企業購買。然而對於施工企業來講,很多輔料、辦公用品是很難拿到增值稅轉票的。

營改增以後,施工企業人工費的稅率是增加了2.4%的,不能買主材的話,就不能抵扣,那就相當於施工企業的稅負要加重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有2種:

一種是一般計稅,施工企業按11%來交稅;

一種是簡易計稅,施工企業按3%交稅。

實際上,

如果施工企業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來計稅,增值稅實際稅負是3%/(1+3%)=2.91%

如果施工企業按照一般計稅方法來計稅,增值稅實際稅負是11%/(1+11%)*11%=9.91%

如果施工企業按照簡易計稅算增值稅,這個項目發生所有成本的進項稅不可以享受抵扣優惠;如果選用一般計稅的方法,本項目發生所有成本的進項稅可以享受抵扣優惠。

另外,我們的建築工程有不同的形態,有建築、路橋、電纜、土建、裝修安裝工程,不同工程的材料和設備所佔的比重是完全不一樣的。

那麼,當業主要求甲供材時,施工企業如何選擇計稅方法呢?

法律規定,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建築勞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言外之意就是,施工企業可以選擇簡易計稅,也可以選擇一般計稅

2016年5月1號以後,新發生的甲供材合同,施工企業可以自由選擇計稅方法。

首先了解一下,什麼是甲供材?

甲供工程是全部或部分材料、設備由發包方承擔的建築公司。

這個「部分」沒有明確的比例規定,是由三方協商確定的。業主買的多,施工企業自然就買的少了。因此,施工企業選擇一般計稅還是簡易計稅,關鍵是由施工企業與業主談判,由施工企業所購買的設備、材料所佔比重有多少決定

增值稅發票分兩種,分為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於一般納稅人來講,對外我們可以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也可以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負都是11%。

增值稅普通發票,對於對方而言是不能抵扣的,而我們仍然可以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方可以抵扣。

營改增以後,增值稅進項稅的抵扣,只能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增值稅專用發票,別人開給你以後,上面標註有開票日期,開票日期180天以內,一定要在網上認證,不認證是不能抵扣增值稅的。如果超過180天,這個增值稅是要計成本的,可以用來抵扣企業所得稅。

案例說明:

買鋼材1170萬,拿到增值稅專票,按道理是可以抵扣170萬的進項稅,結果開票日期180天以內沒有認證,那就不能抵扣了。那這170萬就要計入你的採購成本,以後企業所得稅會減掉170萬。

所以,施工企業在拿到增值稅專票的情況下,你的賬上沒有銷項稅,只有進項稅,這叫「倒掛」,「倒掛」不能抵扣,怎麼辦?這個月不能抵扣就下個月抵,可以一直往後延,慢慢抵。有一個抵扣期限,可以一直到公司倒閉的那一天,都是可以抵扣的。

在簡易計稅的情況下,增值稅是不能抵扣進項稅,但是可以抵扣企業所得稅。不過,營改增以前,企業所得稅=(收入-成本)*25%,而收入和成本裡面,都是含了增值稅的。

營改增以後,只有你獲得增值稅專票的情況下,成本要下降,收入要下降,因為什麼?當然是因為減掉了增值稅。

那麼當業主選擇甲供材,施工企業到底選擇那種計稅方法呢?

結論施工企業採購物資的價稅合計如果大於甲供材合同約定的工程價稅合計的30%,就採用一般計稅如果小於簡易計稅

國內最權威、最高端、最系統、最實戰、最優師資、最強同學的PPP課程!

北京大學雄厚的PPP專家資源,專家團隊由財政部、發改委、交通部、住建部、等領導;國家開發銀行、建設銀行、銀行、中信(香港)投資公司、摩根盛通等投資機構高管;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建築學院、國際諮詢公司等研究機構專家學者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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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服務機構:投資銀行、信託機構、諮詢公司、財務顧問、律師等

其他投資機構: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等

國際工程諮詢公司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國家公派赴美國斯坦福大學訪問學者。被建設部授予"全國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工作先進個人"稱號,被技術經濟學會授予全國 "優秀可行性研究與項目評價專家"稱號。作為諮詢專家及聯合國亞太經社理事會、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選聘專家,曾參與多項國內外重大項目及政策、規劃的研究制定工作。出版專著二十餘部,發表論文百餘篇。研究成果獲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委優秀研究成果一等獎二項,二等獎四項,三等獎五項,獲工程諮詢協會、國際工程諮詢公司等優秀研究成果獎二十餘項。主要工作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政策及實施方案策劃、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及財務、經濟、社會評價;可持續發展戰略及融資方案策劃諮詢;區域及產業發展規劃諮詢;外資併購安全審查。

國際工程諮詢公司PPP相關部門處長

、教授級高級工程師,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通用合同指南》起草人之一,國家發展改革委PPP項目庫評審專家。作為PPP項目諮詢負責人,在軌道交通、能源、市政、保障房、城鎮化等領域積累了豐富的PPP實戰經驗。

著名經濟學家,金融學教授,博士學位

現任國際經濟交流中心經濟研究部部長,研究員,證券業協會國際證券分析師和證券保薦人考試命題專家,中央電視台特約財經評論員,以及多家地方政府經濟顧問和集團公司財務顧問。

某環高級工程師,一級建造師,現任世界500強骨幹企業副總經濟師兼投資部長、多個PPP項目SPV董監事,國內知名PPP實戰專家,多地PPP中心評審專家,專長於創新設計橋樑、高速公路、市政道路、地下管廊、海綿城市等基礎設施投資項目投融資模式,具有一流的物有所值評價報告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的編製、評審能力,擁有豐富的投資項目方案設計、項目可研、商務談判等實戰經驗,創新策劃運作了多個國務院、交通部等部委示範PPP項目,項目出表率100%,設計策劃的基礎設施聯合體表外融資模式、原則性談判技巧被業界普遍認可和推廣。

3月課程

第一天(3月31日)

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

,稅務系主任,國際稅收研究會理事,北國會「營改增」系列培訓項目責任教授,碩士研究所導師,清華大學會計學博士后,人民大學財政稅收學博士,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學毅偉商學院高級訪問學者,國家稅務總局重點課題《建築業「營改增」制度設計與評價》主持人。長期擔任中央企業總會計師、中央機關會計領軍人才、全國各省會計領軍人才、高級會計師、註冊會計師及各級財稅機關幹部的後續教育工作,主講稅收類課程。自2012年以來,多次為財政部大中型企業總會素質提升工程等重大培訓項目講授《「營改增」政策解讀及企業應對》。曾任職政府機關、國有企業、高校及管理諮詢公司,在財稅領域具有紮實的理論基礎及豐富的實踐經驗,著有《建築業「營改增」最新操作實務解析》等書。

某大型銀行總行信貸審批委員會委員;

某上市銀行宏觀策略顧問;國際註冊信貸分析師標準委員會特聘專家;大學會計學、金融學專業畢業,研究所投資學;曾任支行信貸員、省行審貸科長、省行風險管理處處長;27年銀行工作經歷,20年信貸工作經歷,10年總行審貸經歷,敘作、審查各類信貸項目近萬個,近年在系統內外講課逾20次,廣受好評。尤其擅長啟髮式、諮詢診斷式講課。 財政國資委PPP相關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博士。兼任國際多個採購急科研部門首席設計師及研究圓員。財政部、公安部、空軍評標專家。國家發改委招標師培訓講師 、《招標與投標》編委、曾參與《政府採購法》和《招標與投標法》立法工作。國內知名證券董事總經理,清華大學法學博士,曾任國家發改委某司處長,現為知名證券董事總經理,李老師長期從事宏觀經濟管理和制度建設工作,參與發展規劃法、政府投資條例、企業投資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立法和有關財政金融重要文件起草,負責組織起草修改PPP立法。加盟證券以來,李老師多次參加國家發改委、財政部PPP政策研究,並作為一些地方的專家顧問參與地方PPP的相關文件起草工作。國內知名PPP項目律師,某律師事務所聯合團隊負責人。PPP法起草小組核心成員,擁有英國皇家特許測量師(MRICS)、國家一級註冊建造師、建築經濟師資格。入選2011年度"亞洲法律評論一百位熱門律師"(ALB Hot 100),以及2014年度"錢伯斯"(Chambersand Partners)"最佳建築工程律師"名錄。曾為多個大型境內外PPP項目提供法律服務,涉及:大型公共建築、基礎設施、工業、能源、環保等領域。某環境集團公司總經理,曾任某大型跨國銀行貿易融資部聯席董事、現為某大型企業(社會資本方)總經理,兼具金融與產業投資複合背景。在現公司任職期間組建PPP業務團隊,制定PPP業務戰略規劃,對基礎設施投融資領域的市場政策、前沿熱點有獨到見解,尤其擅長產融結合領域。3上課時間

2017年2月24-26日 / 2017年3月31-4月2日 /

2017年4月21-23日

4上課地點

北京大學

結業證書

學習課程后,頒發北京大學結業證書。結業證書可按證書編號在北京大學繼續教育部網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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