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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八荒都亮了,《中國好聲音》真不是中國製造

近期,備受矚目的《好聲音》之爭議有了突破性進展,《好聲音》中文名裁定出爐,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庭在經過多輪聽證之後,做出最終裁決,裁定包括《好聲音》這一中文節目名稱在內的所有知識產權屬於原版權方荷蘭Talpa公司所有,包括拼音和漢字的版權名稱都是屬於荷蘭Talpa公司,而唐德公司購買了荷蘭原版模式,也就是說這個名稱現歸唐德影視所有。

其中包括︰

1.本地的名稱權,包括「theVoiceofChina」,拼音「zhongguohaoshengyin」和漢字「好聲音」;

2.原始標記;

3.當地標識;

4.由製作公司和播出平台的關聯公司等所不適當註冊或使用的商標和易混淆相似的商標;

5.音頻和視覺剪輯素材、製作完成劇集、宣傳促銷材料、錄音的現場表演和從事先系列的"好聲音"中獲取的音視頻素材;

6.名為「The Voice of China」微信和微博帳戶和蘋果的應用程序;

7.網站域名:」www.chvoice.com」。

花高價引進國外綜藝節目,業內樂此不彼

這對於燦星公司與浙江衛視的無疑是一次深刻的切膚之痛、一場沉重的災難。隨著浙江衛視《好聲音》第1-4季在的熱播,本只在國外流行的一檔綜藝節目被大眾廣泛熟知,某種程度上,提到浙江衛視便會聯想到《好聲音》。 Talpa公司的「The Voice of…」節目在全球享有極高知名度,事實也確是如此,但能被國人如此這樣記住,燦星與浙江衛視確實平台力量功不可沒。

據不完全估計,的節目模式海外引進時,每年的花費遠超想象,比如唐德影視以6000萬美元獲得《the Voice of……》節目在華的五年四季版權。而《奔跑吧,兄弟》節目模式費一季為2000萬元,甚至其他一些小節目的模式費都要好幾百萬元。

如此天價,為什麼要購買「版權」呢?歸根本源,離不開收視率、贊助與廣告等的誘惑。比如就在香港國際仲裁庭公布仲裁的同時,業內也傳出唐德影視宣布落地北京衛視,並獲得某集團的8000萬元冠名。所謂購買「版權」,其實質購買的內容並不見得是版權,而是盯上了大量的廣告贊助、節目製作的創意方案、節目製作的技術指導和諮詢服務、超高的收視率以及各類品牌的使用。

巨額費用節節攀升,盈利遭重創

《好聲音》並不是引進的第一檔綜藝節目,卻是嚴格踐行國際節目版權方開發模式的節目。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海選期間評委背對選手,選手可以選擇一首歌曲演唱,在歌曲結束前如果有評委選擇按下按鈕則選手成功晉級。

在燦星與Talpa公司合作期間,Talpa公司向製作公司提供製作寶典(Bible),並派出技術專家去現場指導,確保節目製作達到Talpa公司的要求。Talpa公司提供的節目製作寶典詳細記載有:節目標識的使用、節目名稱、道具、舞台、燈光、攝影機位、畫面角度、錄音設備、導師設置、主持人設置、現場樂隊、選手的挑選流程、節目剪輯、節目風格、化妝、盲選、賽程等。

第二季「好聲音」的製作費,從200萬變成了6000萬,在燦星以每年6000萬的價格付完第四季,第五季燦星與Talpa公司便再徹底談不籠了。面臨水漲船高、逐年遞增節目引進費用,被縮緊銀根,捏住脖子的感覺可不好受。

何以在卻不能真正擁有「」二字

2016年1月8日,因合作中存在問題,Talpa公司與燦星公司的合作終止。alpa公司隨後將這檔節目的知識產權授予了浙江唐德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德影視」)。但是,燦星公司卻聲稱保留製作「原創」《好聲音》的權利,也沒有停止在全國各地舉行「第五季《好聲音》」的海選。荷蘭Talpa公司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於2016年1月15日針對燦星公司的關聯方星空華文公司和夢響強音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臨時禁令。

據了解,浙江衛視曾申請」好聲音」商標註冊,但未獲得批准。

那麼這個已經足夠馳名商標事實的「浙江衛視《好聲音》」,節目名稱和商譽的知識產權權利屬於誰呢?燦星與Talpa公司第1-4季的節目模式許可合同的知識產權條款均約定,「好聲音」的製成節目和節目模式構成要素,包括節目名稱「好聲音」、「the Voice of China」和節目標識(無論註冊與否),其知識產權都歸屬Talpa公司。

這無疑是告知大眾,荷蘭Talpa公司開發並擁有《好聲音》(英文名《The Voice of China》)的有關知識產權。無形的知識產權正在用壓鼎之力錘打著大眾。這是多響亮的一記耳光!

尷尬繼續上演,賠償好沉重

根據許可合同及授權書,唐德獲得獨家授權在五年期限內在區域(含港澳台地區)內獨家開發、製作、宣傳和播出第5-8季「好聲音」節目,并行使與「好聲音」節目相關知識產權的獨佔使用許可,並有獨立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

唐德影視於2016年6月23日正式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交了起訴狀,狀告燦星等公司實施了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媒體上公開道歉,索賠5.1億元。唐德公司稱,《好聲音》第五季被非法製作,直到起訴之日,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公司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就使用了他們的(中文)名稱、logo標識和商標,擅自宣傳、推廣和製作第5季《好聲音》(后改名為「《2016年好聲音》」及「《2016好聲音》」)節目;燦星公司還在微信公眾號上以「好聲音」宣傳和推廣,並使用包含「好聲音」字樣的侵權標識;世紀麗亮公司進行了上述節目的推廣,並負責組織了全國校園海選。

如今,香港仲裁庭終於對「好聲音」這一節目的中文名稱的歸屬問題做出了最終的裁定:荷蘭Talpa公司擁有好聲音版權事實沒有遭到敗訴,而是全面勝訴。

儘管在2016年7月4日以後,燦星公司已遵照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訴前禁令改了節目的名稱,但隨著香港仲裁庭的裁決生效,國內兩起相關的訴訟也將陸續開庭,燦星公司方面將要為2016年1月至7月間的侵權行為負責。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知識

1、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可能性:

《商標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本案中,浙江唐德公司提交的有關商標註冊證顯示,Talpa公司擁有註冊在第9、38、41類包括音樂節目製作、表演等服務上的第G1098388號商標,以及註冊在第35、38、41類包括音樂節目製作、演出以及組織音樂活動等服務上的第G1089326號商標。

本案中,申請人浙江唐德公司提出上海燦星公司與世紀麗亮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兩商標標識的請求,從現有證據來看,上海燦星公司在音樂節目製作宣傳等活動中可能使用了完整包含第G1098388號、第G1089326號註冊商標圖樣的標識。據此,上海燦星公司存在使用第G1098388號、第G1089326號註冊商標及構成侵權的可能性。

2、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可能性:

《商標法》第五十八條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本案中,申請人浙江唐德公司主張上海燦星公司與世紀麗亮公司擅自使用「好聲音」、「The Voice of China」作為歌唱比賽選秀節目名稱的行為,存在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可能性。

3、面臨巨額索賠的可能性:

《商標法》 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此次事件,無疑是警示我們,自己有才是真的有。自有原創、自主權利,無須引進,也就無須尷尬,製作專屬於本土的文化特色,力爭推向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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