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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大赦天下,赦免死刑,也不赦貪官,說說中國大赦天下的歷史

在一些歷史劇中,我們經常能夠看到某位皇帝因為即位或者患病祈福而「大赦天下」,那麼大赦天下在歷史上是不是經常發生,赦免的對象是不是所有的罪犯呢?

《春秋》中也有記載說,「庄公二十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眚。」,肆眚即赦免罪人,它指的是春秋初期,魯庄公就進行了一次類似於帝制時期的大赦。春秋戰國時期,戰亂不休,群雄割據。各地諸侯為了籠絡人心,紛紛效仿魯庄公施行大赦,此時的大赦已經有泛濫的趨勢,甚至對於死刑犯都可以寬宥。

秦始皇奉行法家思想為治國正宗,制度以嚴苛為主,所以他在統一之後對赦免的這種做法有了極大的轉變:三十多年從不一赦。不過秦二世時,天下大亂,陳勝義軍十萬逼近咸陽。秦二世接受了大臣們的建議,宣布大赦天下,命將領統率被赦免的驪山刑徒討伐叛軍。此可以稱為歷史上真正意義的「大赦天下」。達到了「天下」的程度。

劉姓漢室認為,是暴戾的統治導致了秦朝的滅亡,所以大赦天下被漢朝統治者廣泛的利用了起來。漢高祖在位期間共赦免過9次,漢景帝5次,漢武帝則赦免了18次之多。即便是到了西漢終末期,漢昭帝登基之初就大赦天下,在位的13年間也赦免了7次,而漢元帝和漢哀帝赦免也有10次和4次。東漢時光武帝赦免次數竟然達到了19次,東漢末年時,時局動蕩,赦令幾乎是一年一次。根據沈家本在《歷代刑法考·赦考》中的記載,漢朝諸帝在踐祚、元服、改元、立后、立儲、封禪、郊祀、臨雍、祀明堂、立廟、徒宮、巡狩、克捷、定都、年豐、祥瑞、災異、遇亂、劭農、飲酙等等情況下,都曾施行過赦免。當然這些赦免所包含的具體內容並不完全相同,漢朝的赦免制度分為大赦、特赦、減贖三大類。大赦也就是恩施全國的一種赦免,除了如反逆等重大犯罪按照慣例不可赦免外,大部分罪犯都可以被赦免;特赦就是針對特定之人所犯的特定罪行實行赦免;減贖有兩種情況,一是減等,即在原來刑罰的基礎上降低一等,二是針對特定類型的犯罪可以准許以一定的財物來贖買。

兩晉南北朝時期,戰亂頻繁,社會動蕩。為了維護統治,赦免制度一度到了泛濫的地步。司馬炎在位26年間,前後大小赦免就有14起,而「八王之亂」時,晉惠帝短短17年間,進行了大小赦免28次,最多一年頒布了七次赦令。東晉皇帝一共頒布了83次赦免。

到了隋唐,國家政治局面逐漸穩定,君王施行赦免的次數逐漸減少,大多數統治者對於赦免對象也開始審慎起來。隋文帝將「重罪十條」(即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定為「十惡」,不予赦免。

唐朝時,恩赦制度已經日趨成熟,唐朝的皇帝已經借著恩赦來貫徹皇帝的意志,進一步落實國家政策。武則天推行新政、中宗復唐、德宗頒布兩稅法等關係到國計民生的重大政策,都會借著恩赦澤被四方,下達萬民,讓百姓深感「皇恩浩蕩」的同時,清楚知道皇帝的意圖。

宋朝時,太祖趙匡胤篤信儒家治國之道,欲以仁政治天下,自他在位起,宋朝形成每三年在十一月進行大赦的傳統。除此之外,由於有宋一代內憂外患,社會矛盾尖銳,統治者也經常進行赦免來緩和矛盾。並且,宋朝皇帝有干預司法的傳統,經常會自己親自審理案件,也從側面助長了部分赦免情況的發生。以宋徽宗為例,在位25年期間,僅大赦就有26次。

不過,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唐宋期間雖然大赦天下的次數很多,有時候甚至會赦免死刑,但仍然不會赦免貪官。唐太宗貞觀四年,太宗下令大赦天下。在赦令中曾特別聲明:官吏枉法受財罪犯不在赦免之列。宋朝時太祖趙匡胤也規定「官吏受贓者不原」,還將贓官定為與「十惡殺人者」同罪。

元朝時的赦免更加頻繁,除了人們所熟知的新帝登基、重大慶典、出現天災異象時,還會在招安時使用赦免制度。更有甚者,在舉行宗教儀式時也會進行一定程度上的赦免,於是就出現了不法之徒通過賄賂僧侶而獲得赦免的現象。

明朝司法制度嚴苛,濫赦之事鮮有發生,明朝皇帝認為赦免是「法外之仁」,只有遇到重大慶典或者天災疫情時才會實行赦免,赦與不赦更多地取決於皇帝的政治目的。嘉靖算得上是明朝施行赦免次數最多的皇帝,但是其在位45年間,也只有10次赦免。此外,明朝皇帝對赦免儀式非常重視,分為中央的「頒詔赦儀」和地方的「迎詔赦儀」兩種。

清朝受明朝的影響,赦免多而不濫。而且在制定赦免的條款程序上要求更為嚴格,光緒年間,與赦免有關的條例增加到了二十條,數量之多、內容之豐富均超過了歷朝歷代。清朝還規定,如果罪犯獲得赦免之後再次犯案,非但不能減刑,還要「罪加一等」。對於政治犯罪和嚴重危及統治秩序的犯罪,清朝都是不予赦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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