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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元年, 大清王朝入關后頒布哪些舉措, 迅速穩定民心坐擁天下

前面寫了一篇《大順「闖王」李自成進京后,做了哪些事讓他迅速失掉天下》,我們說李自成的農民起義推翻明朝統治,充其量可以說是官民矛盾,社會階級矛盾引發的,但是對於明朝老百姓來說,清朝的作為統治者,由於滿漢民族的不同,就應該上升到民族矛盾了,那麼清朝進京以後做了哪些事,迅速的穩定漢族百姓民心,得到擁戴的呢?這裡我們不考慮一些政策的側面影響,只考慮在穩定社會、民心方面做了哪些政策呢,我們來了解一下。

首先有必要交代一下背景,當時清進京時是由「愛新覺羅·福臨」也就是順治皇帝當政,但是由於順治帝年齡尚小,一直是由他的叔叔「攝政王」多爾袞當政,也就是說清王朝進京以後的政策都是由多爾袞頒布的。當時多爾袞頒布的政策主要是針對全國,針對漢族知識分子和針對百姓這三方面做出的。

對於全國而言,首先要做的是頒布法律。為了穩固社會治安,依照《大明律》並參考後金的滿制,很快的制定了一部《大清律集解附例》,后經過清朝歷代皇帝的完善,就成為了我們所說的《大清律例》,讓百姓有法可依,使得社會的治安迅速得到穩定。其次是設例執官。多爾袞參照明朝官制又加入滿制中的一些官制,形成的新的官制。所有六部中的官員都分為滿漢兩個職位,但清朝是滿人統治的天下,所以滿人優先,有點類似於今天一個職位有正副之分的意思。再次是政治吏治。多爾袞考慮明朝的滅亡主要是由於吏治的腐敗導致民不聊生進而逼迫百姓造反,所以多爾袞入京后也頒布了一部政治吏治的法律,史稱「四格六法」①,簡單來說就是從多個方面來對官員進行考核來進行評價,未通過考核的官員就得罷職,免職甚至是法律制裁,多爾袞這麼說的也是這麼做的,使得清前期的官場還是很廉明的。

對於漢族知識分子而言,首先做的是替崇禎皇帝發喪。多爾袞很聰明,他面對漢族知識分子說,我們的江山不是奪自大明王朝,大明不是我們滅的,是李自成的大順滅的,我們進入中原是要消滅大明的敵人大順政權,所以我們不但要替你們消滅敵人為你們的君主報仇,還要為你們的君主發喪。多爾袞親自率領大臣為崇禎發喪,而且規定十三陵和清朝皇陵一樣,按時祭祀,任何人不得隨意進入陵區。這種做法很快得到了廣大的地主,知識分子甚至是明皇室家族成員的支持和擁護,這就極大的減緩了民族矛盾。其次是吸收明朝官員為清朝效力,多爾袞明白光靠滿族人統治全是不可能的,那就只能夠全盤接受明朝的強官強將,於是採取了這樣一個措施,只要官員投降大清,明朝是什麼官職,現在還是什麼官職,這樣一來成千上萬的官員紛紛投靠了大清。再次是恢復科考制度,我們上面說明朝的滅亡離不開明朝的吏治腐敗,那明朝官員「官復原職」就會把原先的腐敗帶到新政權中,那除了「四格六法」之外,就是恢復科考制度,選舉漢族優秀的知識分子來做官,多爾袞採納了的被稱為「文臣之首」,一生輔佐四代清帝的范文程的建議「治天下,貴在得民心,而士(知識分子)為秀民,士心得則民心得」,所以1644年多爾袞剛一入關,馬上規定以後按期考試。

而對於老百姓而言,多爾袞更是做除了六個主要的措施,來穩固政權穩定民心。第一是嚴格軍紀,所有軍隊進入中原以後不得濫殺無辜,不得焚毀民房。第二是廢除三餉,明末又要剿滅農民軍,又要建立新軍,又要打遼東也就是清王朝,所以加強三餉,結果促成了更多人的反抗,而多爾袞一入關馬上廢除了三餉,老百姓交納的賦稅一下子減少的許多,所以這條措施贏得了廣大老百姓的忠心用戶。第三獎勵墾荒,如果你開墾了一片荒地,那這片土地就規你了,並且五年之後才向政府納稅,前五年隨便種。第四是廢除匠戶制度,明代的工匠有專門的戶口,找對象只能從和自己職業一樣的工匠裡面找,比如木匠就只能找個木匠,生產出來的東西只能規政府,到時給你開點微薄的工資,這是匠戶制度,1645年的順治二年多爾袞下令廢除,廢除之後和農民一樣,結婚找對象找什麼職業都行,做出來的東西自己賣,賣多錢也沒人管,按時交稅就行。第五點可以說是在整個封建社會的歷史中最傑出的,那就是提高商人社會地位。自古以來對商人的評價一直很低,一想到商人就會想到「奸商」,「無商不奸」,「商人重利輕別離」等等之類的幾乎沒有好詞,幾千年來歷朝歷代一直奉行的「重農輕商」,這樣一來是不利於社會經濟發展的,多爾袞的政策要求提高商人的社會地位,和農民地位一樣,商人的兒子也可以進行科考,也可以做官,不受別的限制。

以上這些政策的實施和李自成的大順政權截然相反,讓官和民、社會上各行各業的百姓都得到了自己利益滿足,迅速的穩定了民心,鞏固的清王朝的統治地位,從此逐漸走向清王朝在歷史中的巔峰,為康乾盛世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也可以說多爾袞為整個清王朝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註解①:所謂「四格」是指「才」(指才幹,分長、平、短三等),「守」(指操守,分廉、平、貪三類),「政」(指政務,分勤、平、怠三類),「年」(指年齡,分青、中、老三類),所謂「六法」是指「不謹」、「罷軟無為」、「浮躁」、「才力不足」、「年老」、「有疾」等六個方面的缺失。按照清朝的制度,在經過考核以後,被列入「不謹」,「罷軟」者,革職處分;屬「浮躁」「不才」者降級;「年老」,「有疾」者勒令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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