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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團游摔傷遊客起訴旅行社,法院駁回

這些年,遊客參加旅行團,旅遊途中發生事故,旅行社在毫無責任的情況下被判賠償的案例不在少數,比如「老人旅遊途中因病猝死,旅行社被判賠14萬元」、「女子出國游絆倒受傷,旅行社被判賠3萬元」、「自由行夫妻雙雙溺亡,旅行社未充分提示風險被判賠27萬」……凡此種種,不一而足。

也因此,才顯得下面這起案例無比珍貴——但願日後它真能成為被採用的判例吧!

前不久,來自瀋陽的單女士報名參加了某旅行社組織的團隊旅遊行程,旅遊過程中,由於不小心,被開闊地上的一個石墩絆倒,致使胸部受傷骨折,經司法鑒定,屬於九級傷殘。

單女士隨即向旅行社展開交涉,要求全額退還團費,並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總計5萬多元。

旅行社自覺並無過錯,當然拒絕接受。單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訴訟,結果經法院審理,單女士被駁回訴訟請求。

針對此一案例,瀋陽市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認為,旅行社開展組團旅遊,須履行對遊客的安全保障義務,但是這個義務並非沒有邊界,而應該在合理範圍內——絕大多數遊客在同樣情況下都能夠避免傷害事件發生,此即為合理範圍的邊界。

以單女士為例。單女士被石墩絆倒致傷,而此石墩設置於開闊地帶,不對遊客行走構成影響,無論旅行社提醒與否,遊客自己只要略為注意,就能避免悲劇發生。事實上,整個旅遊團中,除單女士外,沒有任何人被該石墩絆倒。

因此,單女士需要為自己的疏忽大意負責,而旅行社無需承擔責任。

瀋陽市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同時提醒遊客,出外旅行,除了依靠旅行社,也必須履行自我保護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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