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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給網店刷好評,卻被騙走三千多!怎麼還有這種操作?

兼職替人刷好評,反被詐騙三千多。

說好了幫你坑別人,怎麼你反倒坑起我來了?

這水軍與水軍之間基本的信任呢!

說法君,遇上這種操作,我該怎麼辦?

Q1

網路詐騙,以淘寶好評刷單兼職的形式讓兼職人員點擊淘寶店鏈接,點擊立即購買 ,提交訂單,截圖,用她提供的二維碼掃描,先墊付。然後把兼職人員刪除,捲走墊付款三千多塊。請問此人構成刑事犯罪嗎?

A1: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欺騙兼職人員掃碼,捲走墊付款三千多塊的這個人可能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構成詐騙罪。詐騙罪的構成,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需要注意的是,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各省市不同,在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如果達不到詐騙罪立案標準的,可以按治安案件處理。

Q2

我弟弟在某公司工作四年,該公司沒有給立合同,也沒有給買保險。我弟弟在被該公司委派出差過程中,於2015年12月3日在千米橋上出車禍身亡。請問該公司是否對我弟弟的死亡負責?是否該對我的父母進行經濟賠償?

A2: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您的弟弟是在出差過程中出車禍身亡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您弟弟的死亡,應當屬於工亡,可以享受工亡待遇。

您弟弟的近親屬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亡認定。如被行政部門認定為工亡,那麼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您的弟弟購買工傷保險,那麼上述項目的工亡賠償金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

Q3

我二哥今年56歲,2017年04月14日中午2點左右他在老家農村用自己的農用三輪車運輸水泥板廠水泥板途中因車側翻而當場致死,本村水泥板廠及我二哥無營業證及駕駛證,長期由水泥板廠老闆電話聯繫好買家叫我二哥等人去運送,每次根據路途遠近發一個牌牌年底憑牌牌結賬,想問他們這場官司怎麼打及賠償?

A3:

您好。據您所述,您二哥與村水泥廠並無勞動關係。如果您二哥平時不接受村水泥廠的管理,而是有業務時接受安排運貨,無業務時則自由活動,或者承接其他業務,此時雙方是一種較為鬆散的合作關係,此時應認定為承攬關係。

您二哥家屬應在村水泥廠所在地法院提起承攬合同之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這起事故中,作為定作人的村水泥廠需要承擔選任過失的賠償責任,因為其應當知道您二哥無農用三輪車的駕駛證而選其成為承攬合作人,但該選任過失責任不是主要責任,事故主要責任還在您二哥。

Q4

您好,我在一家醫院工作,長期在X射線下做手術,醫院不提供特殊的放射體檢,對防護設備也不做定期檢測,沒有特殊補貼和休假,請問我該怎樣維權?

A4:

您好。您可向您醫院所在地的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反應情況,要求合法合理處理您的相關情況。

對於您說的體檢和休假——2007年11月1日開始施行的《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規定的放射工作人員,是指在放射工作單位從事放射職業活動中受到電離輻射照射的人員。您是長期在X射線下從事手術活動,是否屬於該部門規章規定的放射工作人員,我無法科學界定。經過衛計部門的界定,若屬於放射工作人員,在上崗前應當接受職業培訓,並由單位建立個人劑量監測檔案;上崗前後均有職業健康檢查;在國家統一規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員不再享受保健休假。從事放射工作滿20年的在崗放射工作人員,可以由所在單位利用休假時間安排健康療養。若您屬於放射工作人員,向衛計部門反應情況屬實,您單位會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處罰。

對於您說的特殊補貼——根據2004年3月25日發的《關於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的通知》,專職從事放射性質工作的人員屬於二類醫療衛生津貼範圍,每人每工作日7元。

醫療行業人員的職業安全至關重要,保護好自己才能更好地為患者服務,熱切希望您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Q5

我家建房子,跟修建老闆沒簽任何合同。一天早上一個員工剛準備從樓梯上三樓去工作的時候從樓梯上摔了下來,然後我就把受傷的員工及時送到了市醫院,在三個月的醫療期間我跟老闆共同承擔了相應的醫療費用。該員工出院后大概一個月左右,他的家屬向我跟老闆索要從出院之日起今後4年,此員工無法工作的賠償費,這樣合理嗎?

A5:

您好,根據您描述,分兩種情況來解答您的問題。

第一種情況,您家與該修建老闆約定了建房的總工程款,在包工之初或之後一次性支付給老闆全部的費用,最後統一驗收蓋房成果,對蓋房的過程不做指揮參與。此種情況下,您家與該老闆之間形成承攬合同關係,該員工與老闆之間是雇傭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您家作為定作人不用承擔責任,修建老闆作為僱主需要對該受傷的人員承擔賠償責任。所以,他的受傷由老闆負責賠償事宜,與您家無關。您家不用承擔醫療費用和後續的賠償費用,已支付的找修建老闆追回。

第二種情況,您家與該修建老闆未約定總工程款,約定工人分工種按日計算報酬,每日或者完工後一次性支付。您家是自己備原料,在現場指揮、管理所有工人進行施工,修建老闆只是一個聯繫人作用。那麼您家與所有工人之間形成的是雇傭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您家要承擔僱主責任,即賠償受傷工人的相關損失。

律師建議,由於未描述清楚具體的工作形式,所以請您按以上兩種情況比照后,理清思路,維護自己的權益。

感謝值班律師:

呂美蓉(江蘇南京)

章麗吉(江蘇南京)

生活是一段漫長的旅程,

有不期而遇的驚喜,

也有層出不窮的煩惱,

無論歡樂與憂愁,順境或逆境,

說法君都在您的身邊陪伴您。

歡迎轉載,共同普法,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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