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尋找貓咪~QQ 地點 桃園市桃園區 Taoyuan , Taoyuan

認籌金瘋漲背後暗藏違規陷阱 認籌活動不受法律保護

在簽訂正式購房合同之前,購房者按照開發商的要求預繳一定的購房認籌金,否則就沒有排號購房的資格,已成為房地產行業的「潛規則」,購房認籌金的金額也逐年水漲船高。那麼,開發商是否有權收取認籌金?高價認籌金背後潛藏著哪些風險?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

廣東匡鼎律師事務所主任趙紹華向長江商報記者介紹,一般情況下,認籌活動都發生在開發商取得預售許可證前,這違反了現有法律及相關規定,是無效的民事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認籌活動不受法律保護

「認籌金」看似合理,既能保證購房者優先選房,「全額退還」又不會對購房者造成損失,但趙紹華認為,這個方式潛藏著巨大風險。「首先,因其是無效行為,所以得不到法律保護;其次,支付了認籌金並不能保證消費者就一定能買到房;再次,因認籌的時候離樓盤預售的時間較長,充滿著不確定性。」趙紹華坦言。

房地產開發周期長、風險大,如果開發商捲款跑路,認籌者就會變成詐騙受害者,再討回認籌金就難了。

在採訪中,記者了解到,購房者對於認籌金的退還周期長最為怨聲載道。他們認為,開發商是在無償佔用消費者資金。儘管開發商均承諾,「認籌誠意金」可無條件無息退還,但一般而言,樓盤「認籌」到開盤少則一兩月,多則半年甚至更長,認籌金對於部分現金吃緊的開發商往往能起不小的作用。

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就開始認籌、無償佔用消費者資金;開發商隨時提價、優惠成一紙空談……面對這些風險,消費者應該如何規避?

一位房產銷售業內人士介紹,消費者交納認籌金時,一定要仔細查看樓盤尤其是開發商的專業資質,看其是否獲得相關行政機關頒發的預售許可證。面對熱銷場面,消費者也應當理性判斷。

易居研究院研究總監嚴躍進對記者表示:「認籌本身是違規的做法,但實際情況是,由於購房需求較多,一些優質樓盤會採取認籌的方式。一些性價比不高的樓盤,也會通過認籌方式來實現飢餓營銷,所以確實需要有一些監管動作。」

認籌成大金額項目「通病」

認籌這種形式並不只是房地產,許多買賣領域中也存在認籌,特別是涉及數額較大的項目,如汽車、商鋪等都存在購買前需認籌的現象。

今年初,王女士準備購買兩間商鋪,並交了5萬元的認籌金,簽訂了商鋪認籌書,工作人員告訴她幾天後開盤時來交購房金即可,但在商鋪開盤之日,王女士卻被銷售企業告知,自己看上的商鋪已經被賣出,自己卻不是買主,這讓她十分惱火。

王女士說自己早就相中這個商鋪,幾乎每個星期都會來看,為此還變賣了自己的房產並向朋友借了錢,現在出現這樣的變數,她覺得該公司完全不遵守承諾,涉嫌欺詐消費者。現在王女士要求銷售公司遵循合同,並賠償一定的損失,該公司經理卻認為公司不存在欺詐行為。

該經理表示,王女士沒有詳細閱讀認籌書的細則,根據細則規定,需要購買商鋪的顧客,必須在開盤當天到現場進行搖號,才能確認購買商鋪,王女士開盤當天沒有到場,視為自動放棄。對於王女士提出的條件,該公司表示可以讓他們重新選擇新的商鋪,或者退還認籌金,至於賠償損失是不可能的。

購買汽車也需要認籌。據報道,去年12月初,王先生在一4S店看中一款車型準備購車,銷售人員告訴他,「雙12」當天店裡會進行購車促銷活動,預先交1000元認籌金在購車時可以抵2000元現金,如果最終不買車,這1000元認籌金可以退回。

王先生覺得很划算,隨即通過微信將1000元認籌金轉給該銷售員。12月12日,王先生打電話告訴銷售員,自己不準備在該4S店買車了,要求退回1000元認籌金,銷售卻稱不能退回1000元的認籌金,理由為:「前來參加抽獎活動就說明消費者已經決定買車了,所以,1000元認籌金自動轉成定金了,既然是定金,如果消費者反悔不在店裡購車,就不能退了。」

沒簽任何協議,這錢怎麼就被4S店私自「轉成」定金了呢?王先生非常氣憤。

認籌金不同於定金

那麼,定金和認籌金有什麼區別?

記者了解到,定金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約定,預先付給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錢款,以保證合同的履行,是作為債權擔保而存在的。在買賣合同中,只要約定了定金條款,如果違約都要承擔與定金數額相等的損失。

這種以定金方式確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稱為定金罰則。在商品房銷售中,定金罰則同樣適用。但根據相關法規,開發企業應在取得房屋合法的銷售證件后,才能收取買房人的定金。

而認籌金不具備法律屬性,也不具備擔保、懲罰性質。認籌金與定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購房者不願購房的情況下,開發商沒有權利扣留購房者的認籌金。

嚴躍進指出:「往往認籌以後,商品交付是一個未知數,所以認籌背後承諾的各類權益是否可以得到保障也是個未知數。而對於一些認籌較多的項目來說,實際上認籌后還是無法得到購買保障。可以說,認籌的風險無處不在,消費和在購買高額商品時更需謹慎。」

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熱門推薦

本文由 yidianzixun 提供 原文連結

寵物協尋 相信 終究能找到回家的路
寫了7763篇文章,獲得2次喜歡
留言回覆
回覆
精彩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