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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處置「殭屍企業」的幾點建議

最近,中央根據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明確提出,積極穩妥處置「殭屍企業」。破解「殭屍企業」難題,既是一個重大理論課題,也是非常棘手的現實問題。如何把處置「殭屍企業」與目前國有企業改革結合起來,這也是操作難題。

如果不下決心解決「殭屍企業」問題,就意味著資本、人力等市場要素不能有效盤活,信貸關係、產業供應鏈條就很難理順,市場規則就會進一步被破壞,優難勝、劣不汰,市場經濟的運行基礎就會被動搖。「殭屍企業」這一經濟痼疾還會向整個經濟體系蔓延,成為制約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惡性腫瘤」。

另外,很多企業之間形成了複雜、長鏈條的擔保關係,一個「殭屍企業」連帶著眾多關聯企業,要麼是「大而不能倒」,要麼就是「擔保長而不能倒」;國有「殭屍企業」還有特殊困難,員工如何安置?如果處置不好,就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處置「殭屍企業」過程中可能還會帶來惡意逃債、逃稅的問題。

針對處置「殭屍企業」問題,我們特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政府和市場應各負其責

第一,劃定「殭屍企業」時政府不要大包大攬。從過去處理過剩和落後產能等的情況看,如果對「殭屍企業」劃定過寬,很容易讓一些本來可以依靠自身力量調整過來的企業一下子被貼上「殭屍企業」的標籤,導致自我調整中斷。如果政府在處置過程中大包大攬,行政主導色彩過重,或者過度遷就企業,就很容易被企業綁架,結果是政府出了錢,企業卻不停地要求加碼,最後解決不了什麼大問題。在市場出清過程中,早期宜先從窄劃定「殭屍企業」,防止政府大包大攬,防止把市場包袱變成政府包袱。政府工作的重點要以「大殭屍」為主,對多數長期虧損且盈利無望的中小企業,主要是民營企業,其退出要更多地依靠市場機制,不宜將之納入需要政府幫助處置的「殭屍企業」名單中;對通過給出路、給政策就有希望調整的企業,不宜將之作為政府幫助處置的「殭屍企業」。很多陷入困難的企業如果能改革內部機制或者進行重組,進行資產變現,進行內部減員增效等,都有可能使企業迎來新的發展機會。政府就必須利用外部環境對那些困難但仍有「希望」的企業形成壓力,逼這些企業轉型、改革,甚至自生自滅。不能因為政府過早出手,讓這些企業再生幻想。對大集團內部自有的「殭屍企業」,應主要依靠集團自己來解決,不應推給政府。

第二,要利用有效的「退出機制」,依法依規關閉「殭屍企業」。依法的要點之一是完善和落實破產法,強化破產機制,讓企業通過破產方式退出;要點之二是完善勞動合同法、擔保法等,建立與當前轉型發展需要相適應的勞動關係,從源頭上治理金融扭曲。依規,就是制定以外部性要求為主的各類行業和企業標準,包括技術、環保、安全、能效、質量標準等,尤其是環保、能效、安全這三個外部性效應明顯的標準應成為依規淘汰落後和「殭屍」的主要手段。更為重要的是,要公平執法,讓所有企業都平等地遵守這些標準,不達標者堅決退出。

第三,制定實施「殭屍企業」分類處置方案,力爭「一業一策」「一企一策」。政府相關部門應根據企業經營狀況、困難成因、發展潛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殭屍企業」識別標準;同時根據企業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拖欠稅費數量等信息建立全市「殭屍企業」資料庫,分類制定處置方案,力爭做到「一業一策」「一企一策」。鼓勵非國有企業資本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股權置換等方式,依法依規參與國有「殭屍企業」的重組。強化市場在企業兼并重組中的主導作用,盡量減少政府的行政性干預,特別是避免「拉郎配」式的兼并重組。

第四,在處置「殭屍企業」中,政府要努力構建「保底線、可流動、再就業」於一體的企業退出保障體系。保底線,就是政府要對下崗失業人員提供基本保障,守住社會穩定底線;可流動,就是加快社保制度改革,實現養老金等可攜帶,讓人員有流動性,同時研究完善勞動合同法,給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在困難時能對用工進行自我調整的權利,以求得再生;再就業,就是政府要提供就業培訓,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第五,處置「殭屍企業」要把握好時機,以求盡量減少財政支出。對長期虧損、靠政府和銀行「輸血」維持生存的「大殭屍」要果斷出手,及時停貸、停補、停擔保;對大集團內部的一些「殭屍企業」,宜先由集團自己處理,政府不要急於介入;鼓勵企業先走破產程序,在司法框架下明確債權債務關係和勞動關係,然後政府再擇機介入,防止掉入「無底洞」。

二、政府的財政資金重在花錢買機制

由於「殭屍企業」量大面廣,須建立常態化工作理念,不搞大把花錢、短期、運動化的處置,否則後遺症就會很大。財政要支持產能退出和處置「殭屍企業」,但國家為此拿出的上千億元財政資金,不能簡單用於養人,而重在建機制。如果直接將錢補給職工,短期內可能解決一些現實問題,但後遺症多,會為以後解決此類問題製造障礙。員工不斷要求補貼加碼、企業虛報人數等情況時有發生,甚至一些已經離開企業多年早已再就業甚至創業成功的人,也紛紛回來加入到爭取高額補貼的隊伍中,政府的壓力越來越大,非常被動。這種直接發放補貼的做法實質上就是養人,但往往事與願違。因此財政資金的使用,除按法律規定對人員清退進行合理補償外,其餘資金要用在解決這些人的社會保障上,人員要真正交給社會。

三、構建防止再發生的長效機制

第一,重點完善市場化破產機制。

企業陷入困境,可先申請破產保護,然後由債權人及相關利益人制定重整方案,進行資產重新整合,通過剝離不良資產,使公司重新走上正軌。在美國歷史上,通過破產保護走上「重生之路」的公司案例屢見不鮮。很多地方也已積累了大量破產重整的案例,可以總結經驗教訓后加以推廣。

第二,注意依靠市場辦法處置不良債務。當前處置不良資產,不單單依靠某一種手段實現,而是多種金融工具配套使用,同時,這些金融工具已經非常成熟,國內外的使用經驗可以直接用於指導本輪的不良資產處置。

四、要把解決「殭屍企業」及國企改革結合起來

從某種意義上說,解決「殭屍企業」、處置產能過剩問題,也是國企改革問題。產能和企業退出最難的問題是人,而民營企業相對容易些,當前的主要矛盾是國有企業的職工安置。一是在國企人員安置上要有系統政策。上世紀90年代在解決職工下崗分流時出台了很多相關政策,如土地等資產處置后可用來安置職工、在債務處理上人員債務優先於其他債務、雙買斷(買斷工齡、買斷身份)、提前退休、內部退養、員工持股等。這一輪改革應進一步明確的是,如何支持企業通過資產變現來償付員工費用、如何改進員工補償方式、如何推進提前退休和內部退養。二是要與國企其他改革相銜接。如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的成立,最好是由這些成立后的市場化出資人主體來推進所屬企業的改制、重組及人員安置,有這樣一個隔離層,政府的壓力會小一些,企業也可有更大的自主權對員工作出更妥善的安排;混合所有制改革,如果不進行全面的改制和人員身份轉換,而是企業有選擇地在內部進行人員分流,矛盾會非常大,將企業進行整體改制,允許自由擇業,矛盾相對小一些。除此之外,還要考慮與激勵機制改革、管理層選聘制度改革等相結合。

五、強化組織保障,積極穩妥地推進「殭屍企業」處置工作

「殭屍企業」處置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是一項系統性的工作,必須加強相關部門的協調和配合,明確部門職責,制定涉及到的環保、土地、金融、財政、科技、就業、安全生產等相關政策,建立「殭屍企業」處置督查制度。通過強化組織保障,積極穩妥地推進處置「殭屍企業」工作。

(作者系海南省國資委處長、民建海南省委參政議政委員會專家諮詢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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