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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被斷電?拆遷律師如何為您維權

企業生產經營中,電是至關重要的一個生產要素。因此,斷電是拆遷方的常用手段之一。近日我們團隊為一個代理人起訴了拆遷方的斷電行為。拆遷方實施的停電行為,嚴重侵害了當事企業的合法權益。

【案件事實】

2017325日,在企業主未拖欠電費,也未接到任何停電通知的情況下,拆遷方派人剪斷企業廠房內的保險絲以及剪斷廠外的電線,導致原告廠區停電,全面停產停業。企業員工向供電公司打電話報修,得知不是供電公司派人剪斷電線,而是被告派人剪斷。331日,供電公司派人將原告供電設備修好,廠房恢復供電。然而,就在412日,拆遷方又派工作人員到廠房強制破壞電力設施,中斷對當事人的供電,使得當事人企業不能正常的生產經營。企業再次報修,供電公司工作人員表示不是他們實施的停電行為,但是因為收到拆遷方文件所以不能恢復供電。

拆遷方稱,325日是供電局依據《供電條例》對我方當事人實施的中止供電行為。事實上,在周六的早上——一個機關單位都下班的日子,環保局在當天做了《責令停止生產決定書》之前,就有自稱是拆遷方工作人員的人來實施了斷電行為。因此,供電公司在環保部門作出《責令停止生產決定書》后,拿到拆遷方根據《責令停止生產決定書》作出的《中止供電函》,再派遣工作人員來到企業廠區實施剪斷電線、拆卸電閘把手等,在時間上基本上是不具有可能性的。但是該《中止供電函》確確實實是加蓋了拆遷方的公章,那麼如果拆遷方對此不知情,為什麼要給供電公司出具該函件,其目的顯然是為了將責任推給供電公司,補強這一行為的合法性,以顯得比較符合法律規定。

同時,在325日當天,從原告報警、報修反饋的情況來看,無論是派出所民警還是供電公司維修工作人員的答覆,都直接指向了拆遷方。因此,在停電當天的反饋情況,遠比不能確定真實製作日期的《中止供電函》可靠也可信的多,因為基本不存在串供的可能和必要。這也就是為什麼在325企業多次報修后,供電公司核實后確實沒有收到拆遷方正式函件,才在331日給原告恢復了供電。但是412日再次停電的,無論當事企業怎麼要求,供電公司都拒絕恢復供電。因此,325日的停電行為系拆遷方實施,拆遷方未經任何法定程序,以自行強制中斷企業廠房供電的方式,強制企業停產停業的行政強制行為嚴重違法。

【律師代理意見】

一、拆遷方無論是自行,還是要求供電部門停止對當事企業供電的,都不具有相應的職權依據、法律依據。

通過該企業和電力公司的民事訴訟庭審筆錄,以及電力公司提供的《中止供電函》,可以確定拆遷方應當是停電行為的責任主體。先不論該函做出的時間,但是確實應該是拆遷方作出送達給電力公司的。該函明確了是拆遷方要求其停止供電,且電力公司代理人明確表示他們工作人員未做過斷電行為,到現場的時候已經停電了,因為收到拆遷方文件不能恢復供電。因此,在325日實施停電行為的應當就是拆遷方派遣的,其法律後果應當由其承擔。而412日,再次實施停電的,供電公司不予恢復的,也是因為受到拆遷方作出的《中止供電函》行政命令的指派而為之,其法律責任,也應當由拆遷方承擔。

根據該市供用電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電力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電企業可以中止供電:...(六)因違法排放污染物被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責令停業、關閉決定,以及被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依法作出責令停產整治決定,要求停止提供生產經營業務用電的;...發生本條第一款第五、六、七、八項規定情形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書面通知供電企業,並附行政處罰、執行等生效法律文書。供電企業應當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時告知電力用戶。因此,因為環保等問題被停止生產經營用電的,應當是作出責令停業、關閉決定或者責令停產整治決定的行政處罰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書面通知供電企業,並附附行政處罰、執行等生效法律文書,供電企業至少提前24小時告知電力用戶之後,才可以由供電部門實施停電行為。

首先,本案中區環境保護局作出的《責令停止生產決定書》不是該市供用電條例第16條確定的可以作為執法依據的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責令停業、關閉決定,以及被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依法作出責令停產整治決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條之規定,「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三)責令停產整頓;(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同時,該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根據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的具體形式有:...(三)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因此,區環境保護局作出的《責令停止生產決定書》是行政命令,不是拆遷方或其他人可以作為對企業實施停電行為行政處罰生效文件的執法依據。在當事企業訴區環境保護行政訴訟中,區環保局自己提供的答辯狀也明確了其作出的《責令停止生產決定書》是行政命令而不是行政處罰。

其次,應當是誰具體作出行政決定,誰向電力公司書面告知,而不是統一由拆遷方發函。本案中作出具體行政決定的機關是區環保局而不是拆遷方,因此拆遷方是沒有向電力公司發函要求其對當事企業實施停電的主體資格的。2017412日,即使是區供電公司工作人員實施的停電行為,也是因為受到拆遷方作出的《中止供電函》行政命令的指派而為之,其法律責任,也應當由拆遷方承擔。因此,拆遷方不具有主體資格,卻發函給供電公司要求中止對當事企業供電,導致企業停電后報修得不到恢復供電,該行為嚴重侵犯了企業的合法權利。

最後,從停電時間、作出《責令停止生產決定》時間、原告報警、報修時間來看,作出停電行為的一定是拆遷方,而結合區環保局的答辯狀、電力公司的庭審筆錄、報警的民警答覆、被告出具的《中止供電函》,能夠確定作出停電行為的一定是拆遷方。根據《供用電條例》,應當是提前24小時告知的情況下,由供電公司實施停電行為,而拆遷方是不具有直接實施停電行為的權利和職權的。因此,其自行實施的停電行為,嚴重違法。

綜上,拆遷方不是環保問題的主管單位,不具有環保處罰主體資格,以行政命令作為執法依據,且未經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形下,以自行強制中斷廠房供電在先,發函給供電公司在後,以禁止供電公司恢復原告供電的方式,強制當事企業停產停業的行政強制行為嚴重違法。

二、拆遷方對當事企業整個廠區實施的停電行為,違反了行政比例原則,侵害了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行政比例原則是指,行政權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據這一前提外,行政主體還必須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進行,比例原則包含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和狹義比例原則三個子原則。區環保局針對當事企業作出《責令停止生產決定》,但是拆遷方實施的停電行為卻導致整個廠區其他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均收到了影響。其中,一金屬製品有限公司作為實際的電力用戶開戶人,九成用電量的使用者,並沒有受到《責令停止生產決定》的命令,卻依舊被斷了電,且不能恢復用電,因此拆遷方對整個廠區實施的停電行為,不加以區分其他第三方的行為,違反了適當性原則。

同時,我方當事人並不直接從事生產加工活動,只是租賃房屋進行經營,也沒有進行相關建設或改擴建行為,對環境沒有造成不良影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國務院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以及地方行政法規等相關規定,當事企業並不需要進行相關環境影響評價,也不用建設相關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然而,區環保局仍舊對該企業做出了《責令停止生產決定》。那麼,面對對於環境不產生影響的企業拆遷方採取立即自行實施斷電的行政強制來執行《責令停止生產決定》這一行政命令,早已超出行政行為的必要性原則。

從最終的結果來看,不對整個廠區停電,當事企業對環境的影響幾乎為零;對整個廠區停電,給其他公司停產停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那麼對於《責令停止生產決定》這一不需要經過嚴格、反覆論證就可以直接作出的行政命令,採取通過停電直接導致企業停產停業這需要聽證才可以實施的行政處罰相同的結果的行政強制方式來執行,明顯違背了比例原則。因此,無論是根據狹義比例原則還是根據行政比例原則,拆遷方採取對被斷電企業整個廠區實施的停電行為,來強制執行《責令停止生產決定》都是違反行政基本原則。

因土地減量化、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不能如期進展,當事企業正在與村委會及房東協商搬遷補償無果。拆遷方在上級工作指標的壓力下,對當事企業作出強制斷電的行為,破壞其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逼迫其儘快搬遷。為了達成這一目的,拆遷方在明知自己不具有強制斷電的職權的情況下,在未有執法依據的情況下,未按照法定程序的情形下,悍然實施了的強制斷電的行為。拆遷方濫用行政公權力,凌駕行政命令於公民財產安全、法律底線之上,其嚴重侵害了當事企業的合法權益。

遇到拆遷方的斷電手段不要慌,拆遷方斷電的招數確實有一定的作用,因為畢竟會影響到企業經營,但是企業對此並不是束手無策的,我們律師自然有一套應對方法來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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