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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美國投資移民的再投資有風險嗎

本文由擁有十六年美國律所背景的兆龍移民整理

當投資人將50萬美元的EB-5美國投資移民資金注入監管銀行賬戶之後,這筆錢在未來數年之內的使用權就不歸投資人所有。根據EB-5美國投資移民相關政策,項目方可以將投資人的資金用於EB-5項目開發,投資人獲得有條件綠卡之後,至少要等待兩年才能拿回50萬美元投資款。等待期間,這筆錢可被用於「再投資」,即有限合夥公司使用這筆錢去投資別的項目,由此產生了一個問題:EB-5資金被拿去「再投資」,投資人的資金安全風險會不會增加?

「再投資」的性質與風險必然性

根據美國移民局的EB-5審理政策備忘錄,I-526項目文件中必須有明確描述再投資的條款,可見「再投資」是EB-5投資移民政策所允許的一個環節。投資人注資50萬美元后,這筆資金將首先被項目方用於創造EB-5項目所要求的就業,當就業完成之後,EB-5有限合夥公司可以收回這筆資金,然後在合理時間內進行再投資。再投資無須承擔創造就業的職責,但由於移民局規定,再投資也必須「在風險之中」,因此與創造EB-5就業時的情況類似,再投資也必須要面對各種可能的商業風險,同時投資人也不能獲得來自項目方的還款擔保。也就是說,再投資的風險是必然存在的。

做好風險控制,「再投資」風險不可怕

EB-5資金被重複使用,意味著投資人要多次面臨商業投資的風險。不過,對於投資人來說比較有利的一點是,再投資的資金也可以像用於創造EB-5就業是一樣獲得擔保;投資人雖然不能獲得來自項目方的直接擔保,但是有限合夥公司可以獲得來自項目方的擔保。因此,只要做好商業投資的風險控制,投資人的資金安全仍然有保障。

現在最大的問題就是,採取怎樣的措施才能保障再投資時的資金安全。

產權抵押——銀行級別的風控措施,也可用於「再投資」

產權抵押是銀行放貸時最常用的風控措施,銀行出於自身的專業性和安全形度,百分之百都會要求開發商拿自身的不動產產權作為抵押擔保。由於不動產擁有實實在在的價值,一旦項目出現問題,銀行便可以用抵押的不動產直接變現為資金,從而最大程度保障投資的安全。

當產權抵押被用在EB-5投資移民領域時,投資人便擁有了與銀行貸款同等的風控措施,「產權抵押」以其安全性和有效性,也成為了EB-5投資移民領域裡風險控制的核心手段。而且,產權抵押不僅可以用於保障創造EB-5就業時的資金安全,更可以用於保障再投資時的資金安全。

實際上,產權抵押早已被兆龍移民引入EB-5投資領域,成為現實。兆龍移民已成功推出了眾多擁有產權抵押的EB-5項目:已售罄的芝加哥凱悅酒店、鐵獅門哥譚中心……現正熱售的大天空免排期鄉村項目、CanAm邁阿密中心項目、加州聖地亞哥Escaya項目……真實有效的產權抵押作為還款擔保基本成為兆龍移民EB-5項目的「標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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