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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翼城法院一法官案件裁判結果引發爭議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是法律實施的重要主體,必須擔負法律實施的法定職責,堅決整治以權謀私、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問題,嚴禁侵犯群眾合法權益」。然而,近日本網接到群眾來信反映:山西省翼城縣人民法院法官溫海霞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敗壞了法官的光輝形象。

圖為山西翼城法院

案件由來

2015年6月,山西翼城周**因做生意需要周轉資金,向丈夫同事任**借款10萬元,由於任**要求周**每周支付6000元利息,且每周清算一次,周**為了償還這筆高息借款,只得拆東牆補西牆,先向他人借款償還任**,再向任**借款償還他人,陷入惡性循環的高利貸陷阱,截至2016年6月,周**共向任**償還了270多萬元,卻還是難以填平任**的貪婪之心。2016年11月下旬,任**和丈夫強迫周**出具了一份30萬元欠條,並要求將欠條落款日期寫到2016年10月30日,提前了近一個月,當時周**署名時,故意將其姓名中間的字寫的較小,表明出具該欠條非其真實意思。

圖為庭審筆錄總結的爭議焦點

圖為判決認定的爭議焦點

事發月余,2017年1月6日,任**與許多高利貸常玩的「套路貸」一樣,將周**訴至山西翼城法院,索要30萬元欠款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企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從而獲得「合法化」的非法利益。周**應訴后,委託山西三合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關於對周**向任**借款利息情況的計算報告》顯示(以下簡稱《計算報告》),周**向任**借款217.98萬元,還款276.2705萬元,多還了55.9546萬元(扣除分階段計算應計利息2.3359萬元),周**根本不欠任**30萬元欠款。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2017年5月8日,周**以出具30萬元欠條存在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為由,將任**訴至山西翼城法院,請求依法撤銷該欠條,並返還多支付的55.9546萬元。

圖為庭審筆錄任**的質證意見及證據目的

圖為判決對雙方有異議證據的認定

圖為判決駁回原告周**的訴訟請求

庭審質證

2017年6月14日,山西翼城法院對本案開庭審理,審判長溫海霞總結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原告周**出具的借據是否系在被告任**脅迫下出具的,是否存在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情形,該欠款合同是否應確認無效。周**委託代理人補充爭議的焦點為:「被告是否應當返還周**多支付的559546元」。周**提供的證據《計算報告》,任**的質證意見為:「該證據不能作為認定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欠款、借款的依據,因為該份鑒定是在另案的訴訟過程中,原告(周**)沒有通過法庭私自委託三合會計事務所作出的,有違法律程序,同時該鑒定結果只是依據原告提供的銀行記錄作出的,不是原、被告之間所有經濟往來作出的,情況不實,……」;任**提供的證據2016年10月30日周**書寫的借條複印件,證據目的為:「證明2016年10月30日原、被告雙方結算以後,原告(周**)向被告(任**)出具了借條,因原告出具了欠條后,借條已由其收回並撕毀,故被告處僅有欠條」。周**委託代理人的質證意見為:「針對被告(任**)提供的法院的質證意見和庭審筆錄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目的有異議,兩份筆錄中所陳述的本案原告(周**)為本案被告所出具的欠條的落款時間的來源,即按照被告所陳述原告為其出具借條的時間是2016年10月30日,而讓原告換取欠條的時間是2016年11月下旬,按照原告所陳述的意思,無論是借條還是欠條都證明原告欠其30萬元的事實,按照被告所說,該30萬元是其雙方結算的結果,為何當初被告不讓原告為其出具欠條呢,反而出具借條。況且被告也提供不出所謂的借條原件,無法核實其真實性。對於被告所陳述的該欠條是換取借條的延續,而出具欠條的時間為什麼不落款為當時的時間,讓原告將欠條的時間提前近一個月,並非原告自願所為,恰恰說明是脅迫其出具欠條的結果」。

枉法裁判

山西翼城法院(2017)晉1022民初第490號民事判決書,爭議的焦點為:「1、原告周**出具的欠條是否系在被告任**脅迫下出具的,該欠款合同是否應確認無效;2、原告周**請求被告任**返還超出年利率24%部分利息559546元的訴訟請求是否應予以支持。」,故意刪除了庭審時總結的爭議焦點「是否存在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情形」,明顯偏袒對方。

山西翼城法院(2017)晉1022民初第490號民事判決書,對周**提供的證據《計算報告》,審判長溫海霞不但照摹照搬任**上述的質證意見,竟然認為:「該份報告系原告周**在被告任**起訴其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單方委託所做,依據的是雙方銀行往來作出的,被告任**也不認可雙方之間僅存在銀行經濟往來,不能證實雙方真實的借貸關係,故本院對該證據的證明目的不予採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的規定,任**對周**提供的《計算報告》,只提出異議,卻提供不出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山西翼城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對任**提供的證據借條複印件,審判長溫海霞不但仍然照摹照搬任**的證明目的,竟然在「被告認為該借條沒有原件,無法核實其真實性。」的情況下,認定「根據庭審中被告任**對借條、欠條形成過程的陳述,原告先出具借條后出具欠條符合民事行為習慣,再通過對兩張條據的自己比對,其書寫習慣具有高度相似性,符合民事理論中的高度蓋然性,故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本院予以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的規定,任**提供的借條複印件,並無借條原件,且該借條複印件並非經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無法查證屬實,應當依法不予採信。

山西翼城法院(2017)晉1022民初第490號民事判決書,根據確認的事實判決:「……2016年10月30日,被告任**找到原告周**,二人經結算后,原告周**給被告任**出具了借據,內容為……。被告任**拿到借據后,經諮詢認為該借據不能反映是其二人經結算以後出具的條據,不能證明真是的借貸關係,故遂與其丈夫李**於2016年11月10日左右的一天早上9點找到了原告周**,在被告任**的車上原告周**給其出具了30萬元的欠條,欠條內容為……。……基於原告不能舉證證明該欠據是在被告任**脅迫下出具的,該欠據的效力仍然有效。且本案被告任**已將原告周**起訴至本院,要求其償還欠款,原告周**的第二項訴訟請求可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一併進行處理。故對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周**的訴訟請求。」

實名反映(文字)

山西翼城法院法官溫海霞在承辦周**訴任**合同糾紛一案,不履行法定職責,枉法裁判,給周**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溫海霞的違法行為,不但嚴重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審判活動,妨害了國家審判職能的有效發揮。2017年8月16日,周**已向山西省翼城縣政法委、山西省翼城縣人民法院、山西省翼城縣人民檢察院、山西省翼城縣人大常委會、山西省翼城縣政協、山西省翼城縣紀檢委進行實名舉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三十二條:「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和第三十三條:「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四十三條:「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第二十五條:「法官應當對其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承擔責任,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和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違法審判責任:(1)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7)其他故意違背法定程序、證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的規定,請求依紀依法追究溫海霞的違法審判責任,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周**的合法權益。

來源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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