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在增進企業合作方面具有代表性、靈活性和橋樑性的優勢。、東盟國家均有大量的商會,他們在各自國家的經濟生活中發揮著各自的作用,已成為政府與企業、企業與社會聯繫的橋樑和紐帶。
重視商會作用
商會可以是雙方政府間合作的支持力量,也有可能成為消極因素(如有的國家行業商會擔心產品大量湧入而致其會員企業倒閉)。
與東盟各國商會間的合作,是國與國之間經貿合作的組成部分之一,是擴大企業間合作的重要渠道,是商會自身得以發展、顯示活力的必然選擇。調動商會組織參與—東盟合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有利於形成更穩固的合作經濟社會基礎。
長期以來,與東南亞各國的商會之間已有了許多聯繫和合作。—東盟經貿合作的新形勢對雙方商會之間合作提出了新要求。完全可以說,今天比過去任何時期與東盟國家商會間合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都更為突出。
近些年來,與東盟及其國家之間,不僅原已有的商會在越來越多地增進合作,在促進雙方企業合作方面在發揮著作用,而且隨著企業相互投資的增加,一些新的有代表性的商會也先後成立,在東盟10國投資的企業已分別成立了新加坡商會、泰國商會等中資企業商會;在,在華投資的東盟國家已分別成立了新加坡商會、馬來西亞商會、泰國商會、越南商會、菲律賓商會等。
總體上來說,當前與東盟各國商會間的合作潛力還遠遠未開發,需要積極推動。
值得提及的是,當前也有魚目混珠的商會。東盟有的國家(如泰國)和香港的商會註冊手續簡單,有的人利用其,註冊牌子很大的商會,以「東盟」「亞洲」「亞太」「世界」挂名,實際上完全是徒有其名,國內一些不明事理的企業、地方政府部門往往容易被其忽悠。
合作行動
1、商會合作
1.1雙方商會應積極開展國際合作,加強經濟、貿易、金融、投資、技術、市場等方面信息交流,加強日常信息互通,為企業合作服務。
1.2雙方商會應積極組織工商代表團、項目考察團、培訓團、經貿界人士進行互訪,共同舉辦投資推介會和招商活動,組織和主辦展覽會、高層論壇、研討會以及對口洽談會。
1.3應為雙方企業合作積極牽線搭橋,提供商務諮詢,推薦合作項目和合作夥伴,為企業培訓開發市場的經營人才,尤其應重視推動雙方中小企業合作。
1.4在—東盟產業合作中,雙方行業商會應發揮重要的職能作用,通過行業對接,推動企業優勢互補合作,促進優化貿易結構和投資合作。
1.5應積極配合—東盟自由貿易區協議的執行,配合落實政府間的經濟合作和次區域經濟合作項目,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執行成果、遇到的問題。
1.6 可組織會員企業聯合到東盟國家設立產業園區,配套發展。
1.7 制定行規,約束會員企業不正當經營。
1.8應儘快建立和完善雙方商會合作機制,制定和實施商會合作規劃,召開—東盟商會合作會議,指導和協助企業合作。
2、企業藉助
2.1和東盟各國的企業應充分利用好商會的優勢,藉助商會資源,廣開通商之路,可通過雙方的商會渠道開發對方市場,開展投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合作。行業商(協)會掌握本國政策、行業發展規劃、重點企業、市場動向等,比如與對方當地企業合作,可藉助對方行業商(協)了解合作的企業實力、信譽度等。企業可以藉助對方商會找可靠的合作夥伴,藉助對方商會了解產業政策。
2.2企業可通過商會,反映問題,維護權益,向政府提出有關建議。
2.3企業可通過參加商會活動交流在經貿合作中的經驗教訓,集思廣益;積极參与商會組織的展覽會、論壇、研討會、洽談會。
2.4商會內數家有關會員企業可積極商議,共同抱團走進東盟。
3、政府支持
3.1與東盟國家政府有關部門應將商會合作列為雙方經貿合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支持、鼓勵、調動商會的積極性、創造性,為增進商會合作提供有利條件。
3.2 雙方政府有關部門在制定和執行經貿合作規劃時、在就新的自由貿易協議談判(比如現正在進行—新加坡自由貿易協議升級談判)時,應聽取有代表性商會的意見,便於執行。
撰稿許寧寧先生:—東盟商務理事會執行理事長
目前,作為—東盟對話合作機制之一的—東盟商務理事會,正在積極協助省市、產業及其重點企業、商會在海上絲綢之路建設中與東盟國家經貿合作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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