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職務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創作者的身份。法人作品的創作者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成員,而職務作品的作者一般就是該單位的職員。
2、反映的是誰的意志。法人作品 反映的是法人或者組織的意志,而職務作品反映的是作者個人的意志。
3、署名主體是誰。法人作品一般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進行作品署名,而職務作品一律是由個人進行署名,即使是符合法律規定例外情形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不得在職務作品上署名。
4、由誰承擔責任。法人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當然也由其享受相應權利,個人不得基於作品本身享有任何權利。而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個人享有,但除法律特殊規定的範圍外,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限期優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