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於相關工程建設,常熟市近期出台《常熟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暫行辦法》。
該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自該辦法實施后,不再對房地產開發項目貨幣資本金進行監管。
適用對象
常熟市行政區域內新申請預售許可的商品房(政策性房產項目除外),其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主管部門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市房產市場和交易管理中心具體承擔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工作。
人民銀行、銀監、公積金等管理部門及金融機構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遵循原則
政府監管、多方參與、專戶專用、專款專用、全程監管。
監管資金主要用於支付建築安裝、區內配套建設等費用。監管資金標準由市住建局結合建築結構、建安成本等因素綜合測定,並定期調整公布。
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開始,至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止。
監管方式
市房產市場和交易中心負責建立統一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通過監管系統對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實施網路化管理。
每筆預售資金進入監管賬戶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通過監管系統申請使用監管資金以外的資金。
使用節點
1、完成主體結構封頂的,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監管資金的50%。其中地上建築為12層及12層以上,完成主體結構一半,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監管資金的25%。
2、完成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的,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監管資金的75%。
3、完成商品房交付使用備案95%。
4、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的,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5、成品住宅精裝修費用在裝修工程驗收完畢后可一次性申請使用。
懲處措施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本辦法規定將房價款存入監管賬戶或提供虛假材料的,記入誠信檔案及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並可按相關規定或約定暫停其商品房網上籤約。
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虛假材料的,市住建局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並按相關規定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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