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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兒媳剛離婚,山東一老人又把兒子兒媳告上法庭,這是為啥?

近些年,離婚數量明顯增長,法院的相關案件也是成倍增長。遇到離婚財產糾紛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雙方當事人如何冷靜處理而不至於對家庭和孩子造成更多傷害?

老子買房兒頂名,夫妻離婚起糾紛

2014年,家住萊西的李先生的兒子和兒媳離婚,他們名下的房產卻成了李先生的一塊心病。

原來,早在2011年的時候,李先生看好了一套新開發的樓盤,就想買下來。後來一打聽,如果是二套房貸款利率會高出不少,為了少支付利息,李先生就想把房子登記在兒子和兒媳的名下。李先生的兒子李甲和兒媳劉某在婚後一直和父母住在一起,現在父親要再買一套房子,自己當然很樂意。

房產證辦理下來時,在兒媳劉某的要求下,登記為兩人共有。婚後,兩人因為各種瑣事發生了爭執,最終鬧到要離婚的地步。2014年,兩人的離婚官司訴到了法院。在這起糾紛中,兩人的共有住房成了爭議的焦點。李甲認為房子是他的,因為是自己父母支付的首付款並一直償還貸款。但劉某則堅持認為,這套房子是其公公婆婆贈與夫妻二人的,房產證上的名字可以為證。

聽說兒子和兒媳要離婚,還要分割自己出錢購買的房產,李先生坐不住了,他將兒子兒媳告上法庭,要求確認房產歸他所有。一審過程中李先生提交了一些證據,證明房屋的確為自己出錢購買。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先生提供的證據的效力低於房產證的證明力。且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婚後父母為子女購買房屋的,應視為對子女的贈與。李先生不服上訴被駁回,又要求再審。

再審過程中,李先生將兒子和兒媳簽名捺印的一個證明提交法庭,證明中載明,產權歸李先生所有,李甲夫妻只是頂名。對於這個證明,李甲表示認可,而劉某則表示當時自己是在一堆購房合同材料上面簽字,至於這個證明材料的內容自己並沒有仔細看就簽名了。

青島中院審監庭法官審理后認為,李甲和劉某簽名捺印的書面證明是二人真實意思的表示,足以證明涉案房屋實際上歸李先生所有。同時,還有李先生夫妻二人支付購房款和償還貸款的證據予以證明。最終,法院判決該涉案房屋歸李先生所有。

青島中院審監庭法官蒲娜娜談到:根據法律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物權登記產生公示公信效力,但該效力僅是一種推定效力,即推定登記的物權人為該房屋的權利人,並不等於該登記權利人一定是真實的,該登記旨在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若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其為真正權利人時,可以推翻這種登記的推定效力,從而保護真正的權利人。法律也賦予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及請求確認權利的途徑,以期實現對物權的保護。本案中,各方簽字的聲明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在此情況下,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再審據此進行了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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