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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1萬買的二手車竟是報廢車 東莞男子起訴要退貨

原標題:花11萬買的二手車竟是報廢車 東莞男子起訴要退貨

市民李先生打算買輛二手車代步,沒想到最不想發生的事情發生了。

買回車后,才發現該車竟然出過多次事故瀕臨報廢,賣家當初可是承諾沒有發生過重大事故的呀,無奈之下,李先生將賣家告上法庭。

市第二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賣家構成欺詐,李先生有權解除合同,賣家需退回李先生車款11萬多元並賠償損失1萬多元。

【二手車瀕臨報廢買家起訴要退貨】

2016年3月8日,李先生在寮步國際汽車城某二手車經營部買了一輛黑色邁騰二手車,該車登記車主為該經營部員工黃女士。李先生和黃女士為此簽訂一份買賣協議,約定成交價為11萬多元,其中補充條款註明了「保證車輛此前無重大事故,無火燒,無水浸」。黃女士還稱,該車只過戶了一次。

協議簽訂后,李先生付了車款,辦了過戶手續,給車買了保險,並對車子進行了維修。

但讓李先生吃驚的是,沒多久他就發現這輛車居然經歷了多次過戶,還發生過重大事故,已瀕臨報廢。他認為,黃女士故意隱瞞真實車況,存在欺詐,要求退貨,但遭到黃女士拒絕。

2016年6月,李先生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黃女士,要求解除買賣合同、返還購車款並賠償損失。

黃女士則聲稱,她掌控車輛的期間為2015年11月4日至2016年3月8日,她的承諾僅針對自己持有車輛的期間,這期間並沒有發生重大事故。她轉手賣給李先生從中只賺了5000多元,沒賺多少錢,李先生提車前也查過車輛的信息,對車況也進行了驗收。

【賣家構成欺詐被判退錢並賠償】

法院先後前往東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平安保險東莞分公司、東莞一汽大眾4S店調取案涉車輛過戶和維修保養、理賠的相關資料。經查,該車在過戶給李先生前已有多次過戶,還發生了多次事故。其中車輛大修兩次,第一次,2014年7月26日的保險定損報告顯示更換配件多達111項,材料費為17萬多元,修理項目多達26項,工時費為1.7萬多元;第二次,2014年8月5日的事故顯示的維修詳情為「平安大事故報廢、拆解報價」。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同約定賣家保證該車此前無重大事故,但證據顯示該車在交易前發生過多次事故,且至少有兩次重大維修即至少兩次重大事故。交易時黃女士表示只過戶了一次,但實際上已過戶了多次。黃某作為專業的二手車經營人員,應對此審查並如實告知買家,卻故意隱瞞,已構成欺詐。雖然合同約定買家確認所購車輛的目前狀況及價格,不得以任何借口中途退車,但李先生作為非專業人員,驗車時確認的狀況應當是車輛的外在情況,按理不應當包括車輛的隱蔽瑕疵及過往維修、過戶情況。根據合同法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對方有權要求撤銷合同。李先生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李先生應當將車返還給黃女士,黃女士應向李先生返還購車款並賠償損失。

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黃女士向李先生返還購車款11.1萬元及利息,並支付李先生由此花費的保險、維修費等損失1萬多元。判決下達后,雙方均無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建議】

二手車交易注意保存證據

主審本案的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法官劉超稱,隨著二手汽車交易行業的興起,因此產生的糾紛也日漸增多。由於二手汽車的以往使用和質量狀況存在一定的隱蔽性,劉法官建議,買家不要光聽賣家的一面之詞,購買時應當認真審核車輛有關信息,將相關約定寫入買賣合同。並應注意保留雙方交易有關證據,萬一發生糾紛可通過合法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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