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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交通事故「醫療費」如何理賠

發生交通事故后,雙方都說自己沒錢,要求對方先墊付。這也很正常,先墊付的一方後期理賠過程中比較被動,那麼,交通事故中,到底由誰來墊付呢?醫藥費又如何賠付呢?醫療費賠付有哪些注意的特點呢?

醫藥費墊付情形

第一,車方先行墊付,待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後進行詳細計算;

第二,傷者自行墊付,痊癒后根據法律規定理賠;

第三,車方和傷者協商墊付,待後期理賠時詳細計算。

一般情況下醫藥費由誰墊付

法律未規定肇事方有先行墊付的義務。交警不會確定賠償金額,不會強迫肇事方墊付,只能組織雙方調解,調解的基本原則是自願,如果調解不成由法院判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只有法院和仲裁機構的調解書。所以在判決之前任何的支付都要肇事方自己願意,誰都不能強迫他。一般情況下,肇事者還是會先行墊付搶救費用、醫藥費用的,沒有人會看著傷者血流不止、無法醫治的。

如果傷者沒錢治傷,車方也窮得響叮噹,誰來墊付醫藥費?

一般有兩種方法:

第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條規定: 「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但是,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

第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依法應當由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時墊付。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具體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核算。

保險公司自收到交警部門出具的書面墊付通知書、傷者病歷/診斷證明、搶救費用單據和明細之日起,及時向搶救受害人的醫院出具《承諾墊付搶救費用擔保函》,或將墊付款項划轉至搶救醫院在銀行開立的專門賬戶,不進行現金墊付。車禍事故保險公司墊付醫療費情形有:

第一,符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第二,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求墊付的通知書;

第三,受害人必須搶救,且搶救費用已經發生,搶救醫院提供了搶救費用單據和明細項目;

第四,不屬於應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的搶救費用。

第一,對於肇事司機,應當及時墊付傷者的搶救費用和必要手術等費用,這樣至少保證傷者的傷情不因無錢醫治而擴大,耽誤了最佳治療時機,不僅導致傷者承受更嚴重的傷害,後期理賠也會無形加大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

第二,但在肇事司機不配合墊付的情況下,自己應及時自行墊付治療費用,若治療費用緊張的應及時和交警部門聯繫,看能否和保險公司、肇事方或醫療基金部門協調獲得幫助,及時保障受傷者身體健康利益;

第三,如若墊付了醫療費用,墊付方應保存好墊付的醫療費票據或由受害方出具的收條,以備在後期訴訟中作為證據主張相應權利。

第一,醫療費包含在機動車交強險的醫療費用項下(該項目賠償限額為一萬元),該項下還包括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

第二,當事人主張醫療費的,需提交醫療費票據及處方、診斷證明、病歷、費用清單,便於法院計算醫療費金額並審核關聯性;

第三,被告為原告墊付醫療費的,需妥善保管墊付費用的相關票據;若直接給付原告現金的,應要求原告出具收據,寫明現金用途並由雙方簽字確認。在答辯時,向法庭說明並將上述證據予以出具;

第四,當事人對用藥合理性提出異議的,應承擔舉證責任,申請鑒定的需承擔鑒定風險;

第五,因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等費用存在不確定性,建議原告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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