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北京市:關於醫事服務費生育保險支付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醫事服務費生育保險支付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人社醫發〔2017〕67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定點醫療機構: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醫藥分開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京政發〔2017〕11號),醫藥分開改革取消藥品加成(不含中藥飲片)和挂號費、診療費,設立醫事服務費。為保障生育保險職工享受相關待遇,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醫事服務費納入本市職工生育保險支付範圍。
二、生育保險按限額支付方式結算的門急診醫療費用,其門急診醫事服務費不在限額標準之內,由生育保險基金定額支付,具體支付標準為:
(一)定額支付三級定點醫療機構門診醫事服務費40元。
(二)定額支付二級定點醫療機構普通門診醫事服務費28元、副主任醫師及以上門診醫事服務費30元。
(三)定額支付一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普通門診醫事服務費19元、副主任醫師及以上門診醫事服務費20元。
(四)定額支付三級、二級、一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急診醫事服務費60元、48元、39元。
三、生育保險按限額支付方式結算的住院醫療費用,其住院醫事服務費不在限額標準之內,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四、生育保險按定額支付方式結算的住院醫療費用,其住院醫事服務費在定額標準之內,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相關規定支付。
五、生育保險按項目支付方式結算的住院醫療費用,其住院醫事服務費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六、本通知自2017年4月8日起執行。凡此前文件相關內容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