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的氣溫就像開啟了燒烤模式,
有些夥伴不勝暑力,
請假的請假、
調休的調休、
休年假的休年假,
HR表示:批假批得心好累啊……
▼
但是——
剛剛休過產假,
還能再休年假嘛?
如果你不知道
這樣的年假能不能休/批,
是時候看一波案例了喲,
新鮮熱乎的那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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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女士是某旅遊公司的導遊,2016年10月生育,開始休產假。2017年4月,商女士休滿了188天產假(含當地地方法規規定的3個月的獎勵假期)。
產假結束時,商女士向公司提出,因孩子需要照顧,希望將2016年度與2017年度的共10天年休假與產假合併休完。
公司認為,商女士在2016年已休了近3個月的產假,2017又休了3個多月的產假,不能再享受帶薪年休假。何況,公司業務繁忙,急需商女士返崗工作。
那麼相同的問題就來了:
商女士休過產假,
還能再享受帶薪年休假嗎?
▼
商女士雖然在2016年度與2017年度休了188天的產假,但是其仍然有權享受這兩個年度的年休假。
至於這兩個年度的年休假假期能否與產假連續休的問題——
對於2016年度的假期,由於該公司未在2016年度作出休假安排,商女士在2017年度提出與產假合併休的,公司應當予以同意,否則應當支付300%的工資(含已支付的部分);
對於2017年度的年休假,公司可以不同意商女士與產假合併休的要求,但是2017年度要作出休假安排,否則也會產生300%的工資。
話說回來:
到底什麼是產假?
就是生孩子時候休的假
……
HR:你說得雖然沒毛病但是有瑕疵——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享有的休假權利。《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除了一般的法定98天產假外,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關於「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規定,各地又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生育女職工獎勵假期。
那,什麼是年假呢?
過年時候休的假
……
HR:你好像還是說錯鳥——
帶薪年休假簡稱年休假,是指連續工作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勞動者,根據其累計工齡享受的一定時間的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時間在1年以上的,有權享受年休假。這裡的「連續工作時間1年」包括三種情況:
1.本單位連續1年;
2.在其他用人單位已經連續工作1年;
3.外單位與本單位連續相加滿1年。
▼
「
休產假不屬於
「免除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年休假義務」
的範圍
」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明確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由此可見:
產假是針對生育女職工的一種特別規定,是一種特殊的權利;
年休假是針對所有職工的一種普遍規定,是一種普通的權利。
對女職工而言,不能因享受特殊規定權利而喪失普通權利。這也就是說,女職工休了產假后,仍然有權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