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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微信群說老闆是騙子,能解僱他嗎?| 人力資源法律

文 | 田思倩,來源於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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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是一名「80后」,自2015年9月就職於上海自貿區內一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並擔任市場營銷總監。李先生與該公司簽有三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基本工資3500元每月,績效工資21500元每月。

2016年3月22日,李先生在由公司銷售人員組成的微信群中發出「hello各位,我要離開公司了,老闆洗錢、騙錢,工資大概只能發到4月,大家早做準備吧」「賬上錢已經不夠了,哈哈,今天才看過」「老劉(該公司老闆)什麼樣的人大家都清楚,哈哈,他洗錢套現」等。

3月27日,該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因李先生散播謠言等行為已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故解除與李先生的勞動合同。

李先生否認在微信群中發表過上述言論,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惡意裁員,進而向浦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萬元。

仲裁委員會以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系爭言論系李先生所發為由,裁決該公司支付李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5634元。

該公司不服裁決,向浦東法院提起訴訟。法庭上,該公司拿出視頻、經過公證的微信聊天記錄以及該公司老闆劉先生使用公證處固定電話撥打給5名同事的通話錄音等證據。

李先生辯稱,其未在微信群中發表過上述言論,自己多年來一直使用其他微信號,未使用過視頻中顯示的微信號。5名同事僅是礙於情面,隨聲附和劉先生。為此,李先生向法庭提供了其中4名通話人的文字說明。

法院審理后認為,通話錄音證據顯示,有多位同事確認李先生在微信群中發過上述信息。視頻證據顯示,微信群中發表上述言論的微信號對應的名字為李先生,在該信息之前,有人與該微信號聊天時以「李總」相稱;微信聊天記錄顯示,有人發給劉先生一張微信群聊天截屏,該截屏內容與前述視頻中的內容相同。

李先生雖否認使用過該微信號,但並未提供其在2016年3月前使用過其他微信號的證據。李先生提供的證據僅為4名同事的書面證言,在證明力上弱於該公司提供的公證文書;從該公司提供的證據來看,4人並非隨聲附和,而是清晰地陳述了相關內容。

綜合上述情況,法院採納原告公司的主張,認定李先生在微信群中發表過前述言論。

李先生未舉證證明公司老闆劉先生存在「洗錢套現」等行為,前述言論應認定為謠言。其在微信群中散布謠言,挑撥公司與員工間的關係,違反了該公司員工手冊的規定,公司據此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並無不當,故該公司無需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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