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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執行裁決:勞動者維權模式新路徑

▲圖片來自網路

案情簡介

2017年2月5日,某交通公司職工王某向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請求依法裁決交通公司支付其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共計28400元。庭審答辯中,交通公司承認因春節放假原因,沒有及時發放王某2016年12月份工資,同時也收到王某以「公司拖欠工資為由」的《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但認為不應支付王某主張的經濟補償金。王某當庭向仲裁庭提交先予執行裁決申請,並附有家庭經濟貧困證明。經仲裁委組織調解,雙方未達成一致,依法裁決交通公司先予執行王某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共計28400元。交通公司逾期沒有支付,仲裁委將先予執行裁決書移送人民法院執行,經法院強制執行后,交通公司向王某支付了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

焦點問題:對先予執行裁決的正確理解和應用。

案情分析

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6]6號 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條: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預先支付勞動者部分工資或者醫療費用的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裁決中的給付義務,勞動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依照以上法律規定和仲裁實務,筆者通過剝洋蔥的方式對勞動爭議先予執行裁決案件分析探討如下:

1、先予執行裁決是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通過裁決方式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一種法律職權行為,是一種法律規定的裁決方式,與調解書、決定書、裁決書等都屬於仲裁法律文書的組成部分。

2、先予執行裁決案件僅涉及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案由,不包括其他勞動爭議案由,如社會保險、工作時間等。

3、先予執行裁決案件應遵照當事人主義行使,即當事人應自願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要求對案件進行先於執行裁決,勞動仲裁機構不能主動做出先予執行裁決的決定。

4、當事人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先予執行裁決案由的種類或數量,根據案情可以在涉及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中選擇一至兩項案由,也可以選擇全部案由。具體選擇權由當事人行使,其他機構或人員不能干涉強迫,勞動仲裁機構應遵照當事人主義,只能針對當事人申請的案由進行依法裁決,不能對當事人申請的案由種類或數量任意增加。

5、先予執行裁決應對涉及案由的事實調查清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否則,不能先予執行裁決,或只能對查清事實的案由進行裁決。申請人還應提供生活困難證據證明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其正常生活,經勞動仲裁機構審查后依法裁決。

6、為發揮先予執行裁決及時有效保護當事人的核心作用。申請人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自立案受理后至仲裁機構做出裁決之前的合理時間範圍內,可向受理的仲裁機構申請先予執行裁決,例如:受理立案后、提交答辯狀后、庭審調查結束后,是否准許由受理仲裁機構審查后決定。

7、先予執行裁決針對一方當事人在裁決書指定的給付時間內沒有向另一方當事人履行給付義務,由仲裁機構移送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故先予執行裁決應自仲裁機構做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否則,人民法院如何按照法律規定執行。

8、當事人不服仲裁機構作出的預先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裁決中的給付義務,勞動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即法律規定先予執行裁決剝奪了用人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用人單位對先予執行裁決的訴訟文書。

9、因案件事實沒有查清的案由,導致在先予執行裁決中無法裁決的,應在案件後續終結裁決書中依法裁決。先予執行裁決的情況應在後續終結裁決書中予以說明。

延伸思考

勞動爭議案件中,涉及到先行裁決、先予執行裁決與終局裁決案件時,如何理解和區分?筆者從以下方面進行分析:

➢法律政策依據

先行裁決

1、《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2、《仲裁辦案規則》第四十八條: 仲裁庭裁決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當事人就該部分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先行出具調解書。當事人對先行裁決不服的,可以依照調解仲裁法有關規定處理。

先予執行裁決

1、《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2)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3)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6]6號 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條: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預先支付勞動者部分工資或者醫療費用的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裁決中的給付義務,勞動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四條:在訴訟過程中,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經濟確有困難,或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勞動者提供擔保的義務,及時採取保全措施。

終局裁決

《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比分析

實施條件

1、先行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2、先予執行裁決: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2)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3、終局裁決:符合法律關於終局裁決規定的情形。

實施範圍

1、先行裁決:勞動人事爭議受案範圍內的爭議案件。

2、先予執行裁決: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爭議案件。

3、終局裁決:追索(1)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案件;(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案件。

裁決結果

1、先行裁決: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製作裁決書。

2、先予執行裁決:裁決書作出之日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3、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權利救濟

1、先行裁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裁決不服的,按照調解仲裁法關於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的規定執行。

2、先予執行裁決:裁決書作出之日發生法律效力,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裁決不服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申請撤銷裁決。

3、終局裁決:勞動者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維權效果

1、先行裁決:涉及非終局裁決的案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裁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涉及終局裁決的案由,勞動者對裁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不服可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進入訴訟程序,維權時間和成本很高。

2、先予執行裁決。用人單位應履行裁決書確定給付勞動者的金錢義務,用人單位即使不服,也沒有向法院起訴或申請撤銷裁決的權利,可以在較短時間內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及時實現。

3、終局裁決。勞動者對裁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不服可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進入訴訟程序,維權時間和成本較高,但對用人單位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和限制。

保全(執行)擔保

1、先行裁決: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經濟確有困難,或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勞動者提供擔保的義務,及時採取保全措施。

2、先予執行裁決: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3、終局裁決: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經濟確有困難,或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勞動者提供擔保的義務,及時採取保全措施。

結語,「遲到的正義非正義」,從以上案例分析得出結論,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先予執行裁決是更好更快的保障勞動者因生產生活的困難而在短時間內得到救助,進一步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和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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