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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阻礙交警執法 妨害公務獲刑罰

原標題:暴力阻礙交警執法 妨害公務獲刑罰

近日,東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妨害公務的案件,被告人蔣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16年9月30日零時許,東安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副大隊長張某帶領民警翟某某、協警林某某等人巡邏至東安大道某岔路口時,發現牌號為湘MXXXXX的黑色比亞迪小車停在沿河邊,張某等人依法上前進行盤查,並要求車上人員出示身份證,被告人蔣某某因害怕未取得駕駛證被處罰,不配合民警檢查,並突然發動車輛,協警林某某伸手去拔鑰匙,被告人蔣某某將其手推開,掛倒檔進行倒車,協警林某某佩戴的單警設備卡在車門拉手裡,被告人蔣某某仍強行倒車,致使協警林某某被拖掛在車門內,行駛一段距離后被甩脫倒地受傷。后被告人蔣某某駕車逃離現場。經鑒定,被害人林某某左肘關節部皮膚擦挫傷,左小腿軟組織挫傷,其損傷屬輕微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並致民警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蔣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當庭認罪,可從輕處罰。鑒於被告人蔣某某犯罪情節較輕,且具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所居住社區也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其宣告緩刑。故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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