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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延長工作時間,算不算「加班」?

【文章來源:億律平台認證律師、北京融源律師事務所主任白斌律師】

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在適用法律時,總是會出現模稜兩可的情況,需要細細去推敲。比如對於「加班」,單位都必須支付加班費嗎?這個問題就值得探究一番。

「吃了『KFC』,就能拿加班費嗎」,這是一則經常在電視中播出的廣告:某公司下班時間到了,但是工作還沒有結束,一群員工無精打采地準備回家。突然,有人送來了KFC外賣。於是,一幕戲劇性的場面出現了:員工們一下子變得興高采烈,為吃KFC而爭先恐後地留下來加班。這時,老闆走了過來,驚訝地說了句:「這麼多人加班呀!」

說來有趣,在某廣告公司,筆者聽到員工們午休時聊起這則廣告,員工甲說:「如果我們公司有這種待遇就好了。如果吃了KFC,還能拿加班費,我寧願天天留在公司晚一點走。」員工乙卻不以為然:「話不能這樣說。難道吃了KFC,就一定能夠拿到加班費嗎?」

「那當然嘍。不加班就沒有KFC吃,吃了KFC就說明加了班。而且老闆也看見了,也默認了么!只要是加班,公司就要付加班費。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嘛!」

的確,加班領取加班費天經地義。但是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須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其中用人單位的安排,是認定加班的關鍵因素。

如果是勞動者自願性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屬於法定意義上的加班,用人單位並沒有支付加班費的義務。

也就是說,廣告中的那些員工,儘管下班後繼續留下來工作,而且還吃了公司免費提供的KFC,但是也不一定能夠拿到加班費。因為吃KFC和加班沒有必然聯繫。至於老闆「默認加班」的說法,也是站不住腳的。他看見的所謂「加班」,和法定意義上的加班畢竟是兩個概念。

當然,也不排除這樣一種情況,就是公司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並且規定只有加班員工才能享受免費KFC,但是事後雙方又為認定加班問題發生爭議,那麼這份KFC也可以作為加班的一個證據。

廣告總是誇張的,事實上很少有人會為了吃一頓KFC而放棄休息。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這樣一種情況:勞動者由於在八小時內不能完成規定工作,自願延長工作時間,並且享受了用人單位現場供應的晚餐、點心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日後又與用人單位就加班問題發生爭議。

對此,勞動者一定要心中有數,不要因為自願延長工作時間,或者享受了公司的某些福利待遇,就誤認為自己是在進行法定意義上的加班。一旦認為公司規定的工作量過於繁重,難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內完成任務,就應向公司如實說明。如果覺得儘管在八小時內不能完成任務,但是公司發放的加班費可以作為補償,則有可能大失所望。也許最後得到的所謂補償,也就是一份KFC而已。

於我看來,單位安排的任務如果是可以在標準工作時間內完成的,由於員工個人原因不能完成,導致產生加班的,屬於自願加班,自願加班不是法定意義上的加班,單位沒有義務支付加班費;單位可以在必要的時候安排員工加班,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員工相應倍數的加班費,也可以與勞動者協商進行調休、補休等。

對於企業來說,無特殊情況不要安排員工加班,如有特殊情況明確需要加班的,也應在法律規定的上限內,並按時發放加班費。同時,指定負責考勤的人做記錄,避免加班結算時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對於勞動者來說,按時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務是自己的職責和義務,適度加班可提高收入,改善生活質量,但也有權利對任性加班、被迫加班、無休止加班說「不」,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之,生命誠可貴,加班需適度!

文章來源:億律法律諮詢

億律平台認證律師、北京融源律師事務所主任白斌律師

圖片來源於網路

fatou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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