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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專業不對口,而是規則有問題——也談自考生考公務員被拒

西南政法大學「法律專業」自考畢業生王亞玲,最近遇到了一件參加特別苦惱的事:她報考巴中市平昌縣司法局社區矯正執法公務員崗位,順利通過初審、筆試和面試,然而,在資格複審時,卻被淘汰了下來。

至於淘汰的理由,並非與她水平有關,而是被指「專業不符」。

原來,巴中市人社部門的招考目錄,對於大學部層次的招錄,要求為「法學類」,下面有法學、知識產權法、知識產權、監獄學四個專業,沒有法律專業。

對此,王亞玲不禁一連串質問道:「如果自考法律專業不屬於法學類,那應該屬於哪個類別?國家規定自考學歷與統招學歷享受同等待遇如何體現?這不是擺明了歧視自考生嗎?既然專業不符合,為何不在初審時就否定?」

據了解,王亞玲2011年在西南政法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就讀自考大學部法律專業,2015年畢業,去年還通過了司法考試。

巴中市人社局辦公室主任王波說回復稱:「《巴中市公務員錄用專業指導目錄(2014)》的依據,是教育部出台的專業目錄。不能隨便擴大招錄。」

小編查詢,教育部出台的《普通高等學校大學部專業目錄》(2012年版)是最新的版本,並沒有2014年版本。教育部的目錄分類中普通高校大學部法學類有普通專業法學,還有兩個特設專業知識產權和監獄學,相當於法學類目錄內有三個專業。

小編進一步查詢發現,本目錄的學科門類與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2011年印發的《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2011年)》的學科門類基本一致,分設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藝術學12個學科門類。其中法學門類下設專業類6個,32種專業。

教育部下發通知稱,《普通高等學校大學部專業目錄(2012年)》是高等教育工作的基本指導性文件之一。它規定專業劃分、名稱及所屬門類,是設置和調整專業、實施人才培養、安排招生、授予學位、指導就業,進行教育統計和人才需求預測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其實,像王玲玲一樣有類似遭遇的,遠不止她一人。很多自考生此前報名參加公務員考試,都吃了這樣的閉門羹。

西南政法大學繼續教育學院老師解釋說:「自考和全日制是兩個不同的學科設置體系,自考中大學部法學類包括法律、律師等,但是在全日制的學科設置中,大學部只有法學,法律則是在專科階段,目前我們學校沒有專科。」

對此,教育部明確答覆,根據教育部1998年頒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目錄》,並經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法學類專業委員會確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法律大學部專業屬於自學考試專業目錄中的法學類。

小編以為,對於自考生遭遇的尷尬,與其說是專業不對口,不如說是英雄偏要問出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國家「鼓勵自學成才」。1988年國務院頒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規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專科、大學部等學歷層次,與普通高等學校的學歷層次水平的要求應相一致。(第五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獲得者的工資待遇與普通高等學校的同類畢業生相同(三十二條)。1999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將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納入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高自考在高等教育中的地位。

《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第14條特別規定,凡是報考省級以上部門的,報考人員應該具有大專以上的文化程度。其中並沒有對這種「大專以上的文化程度」作出「只限於普通高校」的限制性規定。然而,一些地方在實施公務員考試的時候,都赫然寫著「全日制統招生」的字樣,顯然屬於對國家法律法規自行作出的任意解釋。

開展自學考試已近三十年來,為各行各業培養了大批人才,他們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有的人在自學能力、吃苦耐勞、專業水平上比統招生有過之而無不及。

俗話說「英雄莫問出處」。又有名言說,我勸天公重抖擻,不拘一格降人才。在當今社會,一個真正包容、理性、開明的用人單位,選拔人才,早已不看重學歷而看重能力,不看重文憑而看重水平。

可上述案例表明,我們的一些公務部門,在選人用人時,顯然還在抱殘守缺。

(立法網新媒體中心 王小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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