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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招聘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常考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教育法規體系中處於「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權威。在教師招聘考試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重要考查法律,常考知識點如下:

一、教育與國家利益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例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明確規定:教師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從事科學研究,是每個教師的。

A.權利 B.義務 C.責任 D.使命

【答案】A。

二、教師的義務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例題】下列選項中既屬於教師的權利又屬於義務的是。

A.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

B.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

C.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D.參加繼續教育培訓,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教育教學水平

【答案】D。解析:ABC只屬於義務,D既是教師的權利,又是教師的義務。

三、資格限制

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例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下列情況屬於「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的是。

A.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B.過失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C.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

D.過失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

【答案】C。

以上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常考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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