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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觀點】高利貸、暴力催收等頻頻成焦點,超出合理邊界應該如何制裁?

新聞背景: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近年來,由於融資體制等方面的原因,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相應地「催債行業」似乎也自然生成。近日,高利貸、暴力催收等頻頻成為輿論關注焦點。毋庸諱言,催債人所使用的不文明甚至暴力催收手段是對法治的漠視,對債務人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等權利的侵犯。那麼,對此類行為又該如何界定和治理?

3月29日,人民檢察雜誌社與檢察日報理論部組織召開「催債行為的合理邊界與法律規制」研討會,與會專家學者就催債行為與私力救濟之間的關係以及對於超出合理邊界的催債行為法律該如何規制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研討。

門診問題

對於超出合理邊界的催債行為法律應如何進行規制?

門診專家

張新寶 《法學》雜誌社總編輯、教授

盧建平 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教授

林維 青年政治學院副校長、教授

龍衛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

王世洲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陳華彬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專家觀點

現實生活中,當事人建立的債權債務關係,應當通過法律規定的方式去實現,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都要把握好界限,不能超出民法的框架。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自助行為,但這並不意味著不可以進行私力救濟。對於私權利而言,法無禁止即可為,但是要遵守非常嚴格的限制。尤為重要的是應尊重債務人的人身基本權利,包括生命權、健康權、人身自由等。

高利貸用暴力或非法的手段去實現債權,很容易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乃至刑法。刑法上有相應的罪名可以適用於對非法催債行為的規制,如綁架、非法拘禁、搶劫、敲詐勒索等罪名。

議題一

法律保護何種債權

龍衛球:債是民法上的法律關係,又叫債權債務關係,是一種對應關係。首先,債的關係本質上是一種平等關係、自願關係;同時也是公平關係、誠信關係、符合公序良俗的關係。這是由民法的性質和基本原則決定的,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這些原則和價值貫穿民法(民事法律關係)始終。由此可見,現實生活中當事人建立的債權債務關係,應當根據這種法律立場去實現,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都要把握好界限,不能超出民法的框架。其次,債權行使本身不能超出債權的許可權範圍。債權最典型的是合同權利,以對價交換為基礎,作用的對象是他人的行為,本質是對人的權利。債權是對人的關係,為了避免蛻變成對別人行為自由甚至人身自由的控制關係,法律把債權設計為一種請求權,也就是說無論如何,債權人行使債權只能通過請求的方式,不能通過債權去支配別人。如果債務人不配合,債權人也不能自己動手去拿去搶,也不能通過各種非法手段強迫對方履行。這種情況下只能請求公力幫助,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來實現債權。

王世洲:債務可以分為合法債務、非法債務、有限保護的債務。非法債務很明確,像賭債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當然也就不能催討。我們今天面臨的高利貸債務就是一個有限保護的債。

議題二

催債行為與私力救濟的關係

合理的催債行為屬於私力救濟的範圍

張新寶:自助行為屬於私力救濟範疇,是指當自己合法權利受到外來不法侵害時或者自己的合法權益面臨著將要受到損害的危險狀態時,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通過自己的力量,運用合法的手段,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回復到原來的狀態的一種行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自助行為,但這並不意味著不可以進行私力救濟,對於私權利而言,法無禁止即可為,但是要遵守非常嚴格的限制。就民法層面而言,尤為重要的是應尊重債務人的人身基本權利,包括生命權、健康權、人身自由,尤其在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方面,人身權利要優先保護。

龍衛球:合法催債行為,本質是用請求的方式行使債權,首先是自力行使階段,自力無法實現債權便轉入公力階段。那麼債權的行使,在自力階段到底可以使用多強的手段?這是有限度的,原則上不得自力救濟、自力強制。立法中考慮現實中當事人往往把握不好這個限度,所以沒有對自助行為加以規定。應當強調,即使採取自助行為,不能超出債權的本質,以及其許可權和強度。現實中為了追債,僱人跟蹤、騷擾債務人,甚至藉助黑惡勢力,進行欺辱討債甚至綁架討債,這些行為已經不是民法意義上的請求了,而是屬於違法犯罪行為,有些是嚴重的暴力犯罪。如此,也就超出了民法上的債權的合理範圍,就會招致侵權責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乃至刑法的制裁。

催債行為應遵循相關的法律原則

陳華彬:對私權即民事權利的救濟有公力救濟與私力救濟兩種方法。其中,公力救濟是一種主要的基本的方法,是依靠人民法院等國家公權力予以救濟,它尤其重要。並且,對私權以公力予以救濟,也是近現代及當代法治國家、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這就要求我們積極重視公權力對私權利的救濟,完善國家公權力對私權利的救濟體系和途徑。另外一種對民事權利即私權的救濟方法是私力救濟(也稱自力救濟),它包括自衛行為和自助行為,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屬於自衛行為。現行法律規定了自衛行為即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但沒有規定自助行為。實踐中,以自助行為救濟私權有非常嚴格的條件限制,比如它要求必須是時機緊迫,來不及請求人民法院或其他有關國家公權力機關予以救濟,且因實施自助行為系暫時的保全措施,故實施自助行為後要及時向國家公權力機關(如人民法院等)報告,申請其處理。並且,自助行為因系例外的救濟途徑,所以自助的方式必須適當且不逾越保全自己的權利(請求權)所必要的程度,否則為過當自助。總之,對民事權利即私權(如債權等)的救濟,公力救濟是原則,私力救濟是輔助。

另一個重要的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這一原則最初是要求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要秉持誠實,恪守承諾,遵循誠信。後來發展到債權人行使債權時,也要予以遵循。發展到今天,所有的私權行使和義務履行都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由此,誠實信用原則已成為現今私法上的「帝王條款」或「帝王規則」。債權債務關係中,債務人和債權人雙方都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例如債務人向債權人還錢的時候,應選擇恰當的時間、恰當的地點、恰當的方式乃至恰當的態度還錢。

此外,還有權利濫用之禁止原則,它在今天我們討論的話題中也是適用的。私權即民事權利,比如債權,它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清償自己的債務的權利,儘管對債權人而言它是一項請求還債的權利,但此項權利的行使絕不能濫用,若有濫用,也要被禁止,並為法律所不容許。一言以蔽之,民事權利即私權不能濫用,催債過程中不能侵犯債務人的人身權利、自由權利以及人格尊嚴等,否則即為不法。

王世洲:合法債務和有限保護債務存在催討的問題,但是催討的手段不能違法。是否違法的標準主要是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公力救濟與私力救濟的平衡

林維:當下,我們面對的很多問題根源在於行政權和司法權在某種程度上的缺位。行政權力在某些特定的領域不斷膨脹,但是在某些特定領域又不斷後縮,導致定性很清晰的輕微違法行為,甚至一些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變得越來越模糊。有些是因為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對相應權責不主動進行「確認」,導致原本黑白分明的地帶變成了一個灰色地帶。如果行政權和司法權不斷地持續確認這種所謂的民事糾紛裡面的行政違法行為和刑事犯罪行為,那麼,私力救濟的空間就會大為減少。公權力缺位的地方,一定是私力救濟盛行的地方。

陳華彬:對民事權利即私權的行使予以限制,系現今實踐中十分重要的繞不過去的關口。儘管私法為權利之法,是人民的「權利宣言」,但我們應清醒地看到,人們的權利意識、權利觀念已大為覺醒並得到張揚。故此,在使個人盡享民事權利即私權的同時,也宜使單個的個體、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組織具有社會責任、社會義務及公益心。惟此,方能使社會得以長期持續、健康、和諧及穩定的發展。

議題三

催債行為的法律風險

盧建平:從刑法角度來說,催債行為或有以下風險:一是在催債過程中實施的一些行為,雖然在刑法里沒有規定,但在治安管理處罰法里有明確規定,即這些行為介於行刑交接的地帶。比如,為討債長期跟蹤、騷擾債務人的行為,從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角度完全可以規制。二是為了催債隨便進入債務人的工作場所、營業場所,甚至是非常私密的生活場所,或者把債務人的相關信息,特別是個人敏感的信息大肆傳播散布,雇傭一些所謂的專業討債公司人員,對債務人進行圍追堵截等行為。從債權人角度來講,是為了維權,為了行使自己的權利。但從治安管理處罰法甚至刑法的角度來看,這些行為已涉嫌違法犯罪。

由此延伸出來的是,在催債過程中所使用的手法、手段也很可能觸及刑法規定。比如,為了討債將債務人限制在特定空間,或委託具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討債公司進行追討,這些行為極有可能催生出一個黑色產業,從而引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實踐中還有一些行為在規制上可能存在界限不清的問題,所以在刑法法條里需專門把這些行為單獨提出並加以明確或重申。這種情況通常會關聯到社會政策及公共利益等問題。如刑法第238條關於非法拘禁罪,為索取高利貸或非法債務,拘禁他人的,毫無疑問應按非法拘禁罪論處,但立法為什麼要在此條當中把這個情節單獨提出來?在此立法意在強調,在「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傳統觀念影響下,為討回高利貸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是違法犯罪,不是人之常情。

議題四

高利貸的合理規制

張新寶:高利貸「盛行」有政策和經濟方面的原因,國家金融制度對此應作出相應調整。目前,很多有正常用款需求的小微企業或個人創業者沒有公平合理的貸款途徑,籌資困難,那麼在通過銀行貸款受阻又不得不用錢的情況下,就會去尋求高利貸來維持日常經營和生產。因此,國家的金融政策和相關的法律應考慮如何保持經濟發展的平衡,促進企業公平競爭,維持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如何讓有正常融資需求的企業和個人以比較合理的成本融資,是目前急需解決的問題,也是社會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扶持小微企業,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必然選擇。

目前,學界及司法實務界對過高的利率保護持有異議,社會發展不可能有那麼高的收益,為什麼高利貸如此盛行?因為有暴利性。任何一個行業所獲得的平均利益,與社會的平均收益應是大致相當的,高利貸可以比銀行利息稍高,因為它的成本高,風險大,所借出的錢可能會收不回,通過對於這些成本的計算再確定一個合理的利益保護水平才是合理的,也是司法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

盧建平:隨著社會的發展,衍生出一些新興領域,對此,相關部門應該有一些前瞻性、超前性的立法規劃或者立法思路。比如,浙江溫州專門制定了民間融資管理條例,這在地方性立法中比較早,而且比較有特色。合格的投資者應具備哪些條件等問題,通過地方立法的方式加以規定,比如自然人要有金融資產30萬元以上,單位金融資產100萬元以上,且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就可以募集資金。通過這樣的地方性立法,加上政府的必要監管與支持、扶持,均會使金融市場慢慢從無序走向有序。

龍衛球:要解決目前高利貸屢禁不止及老賴問題,首先要建立好的債的關係環境,對高利貸行為進行合理的限制,不能到處是高利貸,到處是非法借貸,如果高利貸盛行卻得不到有效規制,老賴當然也就多了。人有急需,人有貪慾,高利貸鑽了這個空子,但是司法機關不能讓它鑽空子,國家機器也不能有管理盲點。其次,解決老賴問題還要充分保護合法債權人利益,要促進自動履行機制建設。相信在正常情況下,大多數人欠錢還是願意自動還錢的,關鍵在恢復對於市場信用的需求和信心。自動履行機制的建設,首先靠市場,當然特殊情況下靠司法,特別是公正司法。現在很多的合法債權人的利益,在司法階段保護不利,比如判決不公、司法成本太高、執行難、執行周期長等問題,很多債權人最後只好轉向採取變相的做法,通過私力救濟甚至違法犯罪的手段來實現債權。

林維:高利貸本身應該是一個商業手段,因各種複雜原因「變種」為敲詐勒索、綁架的贖金。大部分惡性高利貸案件就是放高利貸的人沒有把它作為一個正常的商業活動,而是他知道最後可以採取披著合法外衣的手段,拿到贖金,因此,規範高利貸之後債權的實現手段是關鍵。高利貸倘若用暴力或非法的手段去實現債權,很容易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乃至刑法。刑法上有相應的罪名可以適用於對暴力索債行為的規制,如綁架、非法拘禁、搶劫、敲詐勒索等罪名。

王世洲:允不允許高利貸,在國際上各國規定不同,有允許的也有不允許的。在歐洲和北美等國家中,完全不限制高利貸的國家是沒有的。

我認為,目前就金融市場的環境而言,應當借鑒國際經驗,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先制止住高利貸行為的嚴重非理性泛濫,為此應當嚴格執行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民事法律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有關法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以上的部分,原則上應當在法律上明確超出部分構成違法。對於超出銀行利率但又在年利率36%之內的這部分,也應當嚴格依據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來明確到期后利息的計算辦法,不能無限制地允許反覆利滾利,這樣才能先從底線上封住高利貸惡性循環造成的惡果。

文字丨王淵

攝影丨張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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