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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男生姦殺16歲女同學 因犯罪情節惡劣被判無期

原標題:高中男生姦殺16歲女同學 因犯罪情節惡劣被判無期

2016年5月19日晚,北京昌平新東方外國語學校高一16歲女生姚淑(化名)失聯,次日早上7時左右,姚淑屍體在該校教學樓601室被發現,后該校另一班級男生王恆(化名)向警方投案,承認殺害姚淑。4月19日,該案在北京市一中院不公開開庭審理。檢方認為,王恆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強行與被害人姚淑發生性關係,並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性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鑒於王恆實施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據了解,庭審時,王恆稱發生性關係是姚淑自願的,拒不承認強姦罪和故意殺人罪。姚淑生前的照片

但李女士稱,她通過向姚淑的老師及同學了解,兩人並非男女朋友關係。李女士回憶,案發前,「姚淑曾在電話里和我提過王恆追求她,但我女兒說她不喜歡王恆,稱對方很張揚,我女兒說很討厭他」。當時,李女士還教育姚淑,不喜歡的話可以明確告訴對方,但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傷及男孩的自尊心,也可以和他做普通朋友。此外,李女士記起,2016年4月份,因王恆在校內造謠姚淑搶了同學的男朋友,感覺名譽受損的姚淑,在教室內與王恆打起來,姚淑用手機砸向王恆的臉。事後,姚淑還和李女士說想轉學,但李女士表示轉學不是一下子就能決定的,勸她先上完這學期。姚淑的4名同學於20日凌晨4點進入學校監控室,他們查看了19日晚9時至20日凌晨的全部監控錄像,未發現姚淑外出的身影,卻意外發現王恆於19日晚10時02分翻牆外出的鏡頭,而且將攝像頭翻轉,逃避監控。據了解,王恆當晚11點左右,通過其手機給學校老師發過簡訊,稱「我和姚淑在一起,她手機沒電了,我們在找地方充電,我們很安全,放心吧」,於是學校老師初步認為兩人一起出校了。李女士認為,由此可看出王恆在作案后不但不希望姚淑得到施救,而且試圖誤導老師,為自己的逃離爭取時間。

熟悉案情的人士表示,王恆從學校逃走後,19日晚11時39分,打車到北京市區入住一家酒店。酒店監控視頻顯示,凌晨零時45分,王恆到前台拿外賣。王恆在該酒店浴缸內企圖割腕自殺未果,20日早上,王恆將涉嫌殺人的事情告知其母。7時許,王恆在被母親送往醫院的路上,用其母親的手機打電話報警,稱自己過失將姚淑殺害。隨後,王恆被警方帶走。事發教室無監控 被害人處女膜新鮮撕裂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悉,案發601教室原是學校準備的老師辦公室,也是整個教學樓唯一沒有監控的教室。後來該教室並未作為老師辦公室使用,被學校改成了話劇排練室,但一直沒有安裝監控。601教室斜上方監控顯示,19日晚姚淑手裡拿著手機,邊走邊看手機自行進入601教室。據到過現場的老師稱,20日早晨發現姚淑時,姚淑屍體面部朝上,其鼻孔、嘴部、頭部均有血跡,胳膊、腿部都有傷痕,雙臂自然放在身體兩側,頭髮散亂,屍體用校服進行了遮蓋,現場地面上有被處理過大片血跡的痕迹。李女士稱,屍檢報告顯示,姚淑體表損傷主要位於頸部,符合被他人扼壓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李女士表示,在法醫鑒定機構見到姚淑屍體時,她頭髮散亂,右臉腫脹並有紫斑,臉部扭曲變形,鼻子大量出血,嘴部腫脹並有血跡,頭部有傷口,脖子有勒痕,身上有淤青。「我們懷疑王恆在開始實施犯罪時,除勒脖子致使窒息外,還有暴力襲擊行為,有受到鈍器攻擊的可能,不然單純地採取勒脖子的方式,不可能致使我女兒鼻子、嘴部大量出血。」

此外,李女士並不認可王恆所稱的為女兒主動要求發生性關係,認為女兒遭到強姦,「他們以前有矛盾,怎麼會主動發生性關係,如果是自願的,他怎麼要殺她?此外屍檢報告上顯示我女兒處女膜新鮮撕裂,她一直很乖很純潔,不可能亂來的。」案發現場中,姚淑的臀部有大片血跡,李女士認為這些血跡並不是簡單處女膜破裂流出血跡,認為女兒有遭受暴力可能。檢方指出,經依法審查查明,2016年5月19日晚9時許,王恆在北京昌平新東方外國語學校教學樓六樓東側辦公室內,強行與姚淑發生性關係,后因害怕姚淑告發,遂扼壓姚淑頸部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並將姚淑的手機拿走。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認為,王恆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並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性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鑒於王恆實施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今天(6月26日)上午北京一中院一審公開宣判,法院經審理認定王某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數罪併罰判處王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於2016年5月19日21時許,在本市昌平區馬池口鎮東坨村滿白路某外國語學校教學樓六樓東側辦公室內,強行與時年16歲的被害人姚某發生性關係,因害怕姚某告發,遂扼壓姚某頸部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被告人王某作案后逃離現場,自殺未遂,於2016年5月20日撥打「110」報警電話投案,后被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犯罪性質惡劣,後果嚴重,依法應予懲處,且應對其數罪併罰。被告人王某實施強姦犯罪、故意殺人犯罪時未滿18周歲,系未成年人,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案發後,其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但考慮其所犯故意殺人罪的情節、後果及社會危害程度,對其不予從輕處罰。

王某到案后不如實供述強姦犯罪事實,其所犯強姦罪,不能認定自首,且性侵害未成年人,故對被告人王某所犯強姦罪,酌予從重處罰。根據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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