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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的坑,你知道多少?

臨近畢業,很多應屆畢業時都已經落實好工作,準備入職,然後就會面臨一個職場階段叫「試用期」。但作為初入職場的新人,難免會有諸多疑問,比如試用期需要簽合同嗎?試用期工資怎麼算?試用時間多久合理等。試用期看似「水淺」卻埋伏多多,應屆生求職網將在此為你「掃盲」試用期的那些事,提醒職場朋友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開「試用期」那些坑。

首先普及一個概念,什麼是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請注意,概念中明確,雙向選擇。所以在試用期內,不止老闆能抄了你,你也有權利炒了老闆,並且,除非給公司造成了權利侵害以外,不用承擔任何經濟責任。這是對等的。

試用期多久才合理?一個月?六個月?一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也就是說,不管你合同期限有多長,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在和企業協商試用期的時候請一定注意。值得注意的是,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還有一個問題可能會經常困擾初入職場的新人,那就是,試用期內公司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嗎?辛辛苦苦找到的工作,會不會因為客觀原因被隨意fire了呢?

答案是:不能。

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在這種 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話,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若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業本身經濟性裁員等重大變動而辭退試用期員工的話,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列舉的是試用期常見的幾個問題,知法懂法才能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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