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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糾紛實務》撫養多年後才得知非親生,原是妻子出軌生子

導語:

某男和某女結婚以後,幾年後生下一女兒,某男對女兒百般呵護,但無奈某女並不知足,最終導致離婚,約定女兒撫養權歸某男,女方不承擔撫養費,后一次偶然的機會,發現孩子並非自己親生,此時女兒已16歲,為女兒付出了那麼多金錢和精力,某男實在咽不下這口氣,遂起訴要求女方賠償,是否可行?

案情:

1996年,佳XX蓮X登記結婚。2000年,蓮蓮生下女兒。由於感情不和,夫婦倆於2006年協議離婚,約定女兒的撫養權歸男方,女方不承擔撫養費。

離婚後,佳慶獨自撫養孩子直至2008年8月,之後,孩子實際由蓮蓮撫養,直至2016年6月。孩子由蓮蓮撫養期間,佳慶每月支付一定的費用。蓮X突然向佳X提出變更孩子的撫養權,此時,孩子已經16歲,佳X再認真審視孩子,越看越不像自己。佳X心中疑竇頓生,遂在女兒不知情的情況下,提取了其血液標本,委託權威機構進行親子鑒定,鑒定結果表明,女兒並非自己親生。遂提起訴訟要求女方賠償損失。

庭審焦點:

一、女方隱瞞女兒並非佳X生父的行為侵犯了其何種權利?

本案中,女方隱瞞女兒是並非南方親生的事實,侵犯了男方的名譽權、生育權,產生精神痛苦,男方有權請求侵權損害賠償。根據《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本案中女方的行為,明顯違背婚姻法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且十年多都一直未告知,且一直由男方撫養,當得知此事後,對男方精神上造成的痛苦可想而知。同時,為撫養女兒支出的費用也不是一筆小數目,對男方物質的損害也是非常巨大的。

二、該賠償屬於精神賠償還是物質賠償還是兼有之?

本案中,既有精神損害賠償,也有物質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系女方行為給男方造成的精神痛苦,而物質損害賠償,系本不應由男方撫養該女兒,但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男方撫養了,且支出了不少費用,女方也應當予以賠償。此兩項補償並非《婚姻法》46條所列情形下的賠償,其請求權基礎應來至於《侵權責任法》。

最終法院支持了男方請求支付精神損害賠償和物質損害賠償的部分請求,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結語:

當下,婚內出軌頻發,在執業過程中,遇到過很多出軌而想要離婚的情形,我認為,婚姻應當是神聖的,夫妻雙方都應當互相尊重,互相包容,履行夫妻忠實義務。當出現有上訴情形時,就是感情完全破裂之日,這種行為不光讓另一方承受很大的精神痛苦,還給另一方不必要的金錢損失,其行為是可恥的,更是無法原諒的。在此也希望各位讀者都能夠有一份完美的婚姻。

本文作者:陳磊,貴州群眾律師事務所家事律師,此文僅為本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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