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原告周道明與被告李富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0103民初1980號
李富健:
本院受理原告周道明與被告李富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及民事裁定書。民事裁定書內容為: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原告的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11795.96元、交通費5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護理費4800元、誤工費15000元、後續治理費10000元,以上合計42915.96元;2、本案受理費由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你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本案定於2017年7月3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2樓第16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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