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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創債到底是何方神聖?

時間回到2015年。債市老鳥們應該還記得,就是在那一年,中小企業私募債作為單獨債券品種退出歷史舞台,說是黯然離場也不為過。

雙創債也就是在2015年應運而生,當然現在市場上也有人認為雙創債就是中小企業私募債的2.0版本。所謂「雙創」就是創新創業,響應李博士的號召嘛。

2015年1月,證監會發布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將公司債發行範圍由上市公司擴大到所有公司製法人主體,這意味著不僅所有新三板掛牌企業能夠發行公司債,所有未上市或掛牌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股份公司都可以發行公司債融資。針對「創新創業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就簡稱為「雙創債」。

雙創債試點初期的目標公司為擬上市、已經或計劃在新三板掛牌的中小企業。當時都大力鼓吹這是新三板的春天,認為接下來雙創債發展規模值得期待。

不過轉眼兩年過去了,咱們一共發了多少雙創債呢,數數,用不到十根指頭就數過來了。用某位資深固收人士的話來說就是:並沒有取得實質性的進展。

那麼新的指導意見出來后雙創債有沒有搞頭呢?

我們先來看下這次指導意見的內容:

在深入推動的基礎上,證監會制定《指導意見》,明確以下主要事項:

一是創新創業債屬於公司債券的一個子類別,遵循《證券法》《公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

二是發行主體範圍包括創新創業公司以及募集資金專項投資於創新創業公司的公司制創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企業;

三是證監會、證券自律組織建立創新創業債配套機制,包括專項審核、綠色通道、統一標識等;

四是允許非公開發行的創新創業債設置轉股條款,滿足多元化的投資需求。附可轉換成股份條款的創新創業公司債,應當符合證監會相關監管規定。債券持有人行使轉股權后,發行人股東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五是將證券公司承銷創新創業公司債的情況,作為證券公司分類評價中社會責任評價的重要內容;

六是鼓勵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通過多種方式提供政策支持,將創新創業債納入地方金融財稅支持體系。

大家都比較關注的應該是第四條,允許債轉股。不少固收人士都指出,加了這個條款以後,雙創債對私募的吸引力會有一定提升。一方面投資者可以在投資者在債券固定收益基礎上享受企業成長帶來溢價,另一方面也滿足了發行人多樣化的融資需求。

此外有固收研究大咖指出,此次指導意見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落實將是破解雙創債發展遲緩窘況的關鍵。

出於監管評價的考慮,券商有動力去幫發行人尋求可行的增信方案,比如說服其所在的科技園區、創業園區做增信;同時,地方政府再配套一些實質性支持政策,比如給予發行規模一定比例的財政資金補貼或給予票面利率一定比例的利息補貼。這樣一來,償債來源問題就基本上得以解決,項目也就水到渠成了。

而此前市場除了對引入債轉股條款和增信擔保措施有期待外,不少人士還認為未來雙創債的投資主體有可能進一步放開。即便監管層放開,公募和保險等一眾機構自己的內部風控能不能過也是一個問題。

在目前城投債都已經有點賣不出去的情況下,雙創債是否會淪為另一個雞肋?

對比美國高收益債的歷史來看,80年代的美國正處於中小企業產業結構調整和重組期,美國高收益債也應運興起,也曾造就過美國「垃圾債券大王」邁克爾.米爾肯這樣的角色。

對比當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仍舊亟待解決,但是在一個信用尚不健全的市場,如果沒有政府配套措施跟進,雙創債的蓬勃發展恐怕很容易成為高層一廂情願的烏托邦幻象。

就如曾經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剛出世的時候也曾頂著「版垃圾債」的桂冠,剛開始也曾經歷一波火熱,其後便止步於此直至黯淡離場。其產品本身固然存在問題,可是誰又能說如今的雙創債沒有面臨相似的困境?

目前雙創債發債企業規模較小,發行規模低,大型機構缺乏配置動力,另外企業普遍缺少外部評級,二級市場缺乏流動性,另外中小企業也面臨較大的經營風險,尤其是在實體經濟不景氣、貨幣政策收緊的背景下,更應關注信用風險。

畢竟違約這事可不是鬧著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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