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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銀監會發布《關於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

【政策】銀監會發布《關於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7-04-11 對外貿易聯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防範化解銀行業風險,近日,銀監會印發《銀監會關於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在全國範圍內進一步加強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切實處置一批重點風險點,消除一批風險隱患,嚴守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

《指導意見》明確了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的目標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要求,按照堅持底線思維、分類施策、穩妥推進、標本兼治的基本原則,把防控金融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實有效化解當前面臨的突出風險,嚴守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

《指導意見》明確了銀行業風險防控的重點領域。銀行業風險防控的重點領域,既包括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房地產領域風險、地方政府債務違約風險等傳統領域風險,又包括債券波動風險、交叉金融產品風險、互聯網金融風險、外部衝擊風險等非傳統領域風險,基本涵蓋了銀行業風險的主要類別。

《指導意見》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履行風險防控主體責任,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制定可行性、針對性強的實施方案,嚴格自查整改。要求各級監管機構做到守土有責,及時開展工作督查,對自查整改不到位、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機構,要嚴肅問責。

以下附政策全文:

銀監會關於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

銀監發〔2017〕6號

各銀監局,機關各部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把防控金融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總體要求,銀行業應堅持底線思維、分類施策、穩妥推進、標本兼治,切實防範化解突出風險,嚴守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現就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加強信用風險管控,維護資產質量總體穩定

(一)摸清風險底數。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落實信貸及類信貸資產的分類標準和操作流程,真實、準確和動態地反映資產風險狀況;建立健全信用風險預警體系,密切監測分析重點領域信用風險的生成和遷徙變化情況,定期開展信用風險壓力測試。各級監管機構要重點關注逾期90天以上貸款與不良貸款比例超過100%、關注類貸款佔比較高或增長較快、類信貸及表外資產增長過快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重點治理資產風險分類不準確、通過各種手段隱匿或轉移不良貸款的行為。

(二)嚴控增量風險。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統一授信、統一管理,嚴格不同層級的審批許可權;加強授信風險審查,有效甄別高風險客戶,防範多頭授信、過度授信、給「殭屍企業」授信、給「空殼企業」授信、財務欺詐等風險。各級監管機構要重點治理放鬆授信條件、放鬆風險管理、貸款「三查」不到位等問題,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發生的大額不良貸款暴露,要及時進行跟蹤調查。

(三)處置存量風險。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綜合運用重組、轉讓、追償、核銷等手段加快處置存量不良資產,通過追加擔保、債務重組、資產置換等措施緩釋潛在風險;通過解包還原、置換擔保、救助核心企業、聯合授信管理等方式,妥善化解擔保圈風險;利用債權人委員會機制,按照「一企一策」原則制定風險處置計劃;加強債權維護,切實遏制逃廢債行為。

(四)提升風險緩釋能力。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資產質量遷徙趨勢分析,增加利潤留存,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增強風險緩釋能力。各級監管機構要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風險緩釋措施有效性進行跟蹤評估,對風險抵補能力不足的機構,應督促其限期整改;要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上市融資、增資擴股、發行新型資本工具等措施,提高損失吸收能力。

二、完善流動性風險治理體系,提升流動性風險管控能力

(五)加強風險監測。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完善流動性風險治理架構,將同業業務、投資業務、託管業務、理財業務等納入流動性風險監測範圍,制定合理的流動性限額和管理方案;提高對重點分支機構、幣種和業務領域的關注強度,採取有效措施降低對同業存單等同業融資的依賴度。

(六)加強重點機構管控。各級監管機構要鎖定資金來源與運用明顯錯配、批發性融資佔比高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一對一」貼身盯防。督促同業存單增速較快、同業存單占同業負債比例較高的銀行,合理控制同業存單等同業融資規模。

(七)創新風險防控手段。探索試點城商行、農商行流動性互助機制,發揮好信託業保障基金作用,構築中小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性安全網。

(八)提升應急管理能力。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負債穩定性管理,確保負債總量適度、來源穩定、結構多元、期限匹配;完善流動性風險應對預案,定期開展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加強向央行的報告溝通,運用「臨時流動性便利」等工具,滿足流動性需求。

三、加強債券投資業務管理,密切關注債券市場波動

(九)健全債券交易內控制度。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建立貫穿債券交易各環節、覆蓋全流程的內控體系,加強債券交易的合規性審查和風險控制。堅持「穿透管理」和「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將債券投資納入統一授信。

(十)強化業務集中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直接債券投資以及通過特殊目的載體(SPV)、表外理財等方式開展的債券投資納入統一監測範圍,全面掌握資金真實投向和底層債券資產的基本信息、風險狀況、交易變動等情況,實現准入集中、數據集中和退出集中管理。

(十一)嚴格控制投資槓桿。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審慎開展委外投資業務,嚴格委外機構審查和名單管理,明確委外投資限額、單一受託人受託資產比例等要求,規範開展債券回購和質押融資,嚴格控制交易槓桿比率,不得違規放大投資槓桿。

(十二)加強風險監測防控。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債券信用評級准入標準,做好債券投資久期管理。高度關注債券集中到期的企業、出現債券違約的企業,防控債券違約風險向信貸業務傳導。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風險管理能力薄弱、債券投資佔比高的銀行合理控制持債餘額。

四、整治同業業務,加強交叉金融業務管控

(十三)控制業務增量。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完善同業業務內部管理架構,確保業務複雜程度與風險管理能力相匹配,審慎開展交叉金融業務。同業業務應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統一管理、集中審批。制定統一的合作機構名單、產品投資目錄,嚴禁與不在名單範圍內的機構開展合作,嚴禁開展投資目錄之外的業務。

(十四)做實穿透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建立交叉金融業務監測台賬,準確掌握業務規模、業務品種、基礎資產性質、風險狀況、資本和撥備等相關信息。新開展的同業投資業務不得進行多層嵌套,要根據基礎資產性質,準確計量風險,足額計提資本和撥備。

(十五)消化存量風險。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全面排查存量同業業務,對多層架構、複雜程度高的業務要制定整改計劃。對風險高的同業投資業務,要制定應對策略和退出時間表。

(十六)嚴查違規行為。各級監管機構要重點檢查同業業務多層嵌套、特定目的載體投資未嚴格穿透至基礎資產、未將最終債務人納入統一授信和集中度風險管控、資本撥備計提不足等問題。

五、規範銀行理財和代銷業務,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

(十七)加強銀行理財業務風險管控。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確保每隻理財產品與所投資資產相對應,做到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滾動發售、混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的資金池理財業務;確保自營業務與代客業務相分離;不得在理財產品之間、理財產品客戶之間或理財產品客戶與其他主體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十八)規範銀行理財產品設計。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簡單、透明、可控」的原則設計和運作理財產品,在資金來源、運用、槓桿率、流動性、信息披露等方面嚴格遵守監管要求;嚴控嵌套投資,強化穿透管理,切實履行自身投資管理職責,不得簡單將理財業務作為各類資管產品的資金募集通道;嚴格控制槓桿,防範資金在金融體系內自我循環,不得使用自有資金購買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

(十九)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風險匹配原則,嚴格區分公募與私募、批發與零售、自營與代客等不同產品類型,充分披露產品信息和揭示風險,將投資者分層管理落到實處。只有面向高資產凈值、私人銀行和機構客戶發行的銀行理財產品,可投資於境內二級市場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等權益類資產。理財產品宣傳及銷售人員產品營銷推介時,應真實、全面介紹產品的性質和特徵,明確告知是本機構產品還是其他機構產品、是保本產品還是非保本產品、是有固定收益的產品還是沒有固定收益的產品。不得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財產品,嚴格落實「雙錄」要求,做到「賣者盡責」基礎上的「買者自負」,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二十)審慎開展代銷業務。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代銷業務實施嚴格謹慎管理。根據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合作機構風險評估情況、代銷產品風險等級,合理確定代銷業務品種和限額;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應對代銷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對合作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對擬代銷產品應開展盡職調查,不得僅依據合作機構的產品審批資料作為產品審批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明示代銷產品的代銷屬性,不得將代銷產品與存款或自身發行的理財產品混淆銷售。

六、堅持分類調控、因城施策,防範房地產領域風險

(二十一)分類實施房地產信貸調控。認真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明確住房居住屬性。堅持分類調控、因城施策,嚴厲打擊「首付貸」等行為,切實抑制熱點城市房地產泡沫,建立促進房地產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

(二十二)強化房地產風險管控。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建立全口徑房地產風險監測機制。將房地產企業貸款、個人按揭貸款、以房地產為抵押的貸款、房地產企業債券,以及其他形式的房地產融資納入監測範圍,定期開展房地產壓力測試。加強房地產業務合規性管理,嚴禁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各級監管機構要重點關注房地產融資佔比高、貸款質量波動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房地產信託業務增量較大、佔比較高的信託公司。

(二十三)加強房地產押品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完善押品准入管理機制,建立健全房地產押品動態監測機制,及時發布內部預警信息,採取有效應對措施。

七、加強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管控,切實防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二十四)嚴格落實《預演算法》。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落實《預演算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要求,不得違規新增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嚴禁接受地方政府擔保兜底。

(二十五)規範新型業務模式。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依法合規開展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新型業務模式,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關係,不得通過各種方式異化形成違規政府性債務。

(二十六)強化融資平台風險管控。各級監管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強化地方政府債務全口徑監測,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配合推進融資平台轉型,明晰債權債務關係,防範債權懸空風險。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緊盯列入預警範圍的潛在高風險地區,推動制定中長期債務風險化解規劃,有效應對局部風險。

八、穩妥推進互聯網金融風險治理,促進合規穩健發展

(二十七)持續推進網路借貸平台(P2P)風險專項整治。嚴格執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和備案登記、資金存管等配套制度,按照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要求,穩妥推進分類處置工作,督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加強整改,適時採取關、停、並、轉等措施。

(二十八)重點做好校園網貸的清理整頓工作。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將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納入營銷範圍,禁止向未滿18歲的在校大學生提供網貸服務,不得進行虛假欺詐宣傳和銷售,不得通過各種方式變相發放高利貸。

(二十九)做好「現金貸」業務活動的清理整頓工作。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依法合規開展業務,確保出借人資金來源合法,禁止欺詐、虛假宣傳。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有關規定,不得違法高利放貸及暴力催收。

九、加強外部衝擊風險監測,防止民間金融風險向銀行業傳遞

(三十)防範跨境業務風險。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遵守外匯管理相關政策,加強跨境資金流動監測預警。提高跨境並表風險管理能力,加快健全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體系,確保國別風險準備金計提充足。加強境外合規管理,及時排查反洗錢和重點領域合規風險。提高銀行及其客戶科學分析外匯收支、幣種結構、匯率波動走勢和規律的能力,避免簡單跟風變動可能帶來的風險和損失。

(三十一)防範社會金融風險。各級監管機構應配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規範融資擔保和小貸公司行業。落實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要求,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專項排查,不得為違規交易所提供開戶、託管、資金划轉、代理買賣、支付清算、投資諮詢等服務。

(三十二)嚴處非法集資風險。各級監管機構要加大對未經批准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查處力度,嚴肅查處非法使用「銀行」名稱、違法吸收公眾存款、違法發放貸款的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嚴禁為非法集資提供任何金融服務,嚴禁內部員工違規參與各類集資活動,積極協助相關部門加強賬戶、信息監測,及時發現和報告異常交易,勸阻客戶受騙參與非法集資。

十、維護銀行業經營穩定,防止出現重大案件和群體事件

(三十三)加強案件風險防控。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員工管理,有效防範內外勾結、利益輸送等案件;加強重點環節管理,對授權卡、業務印章、空白憑證等物品管理全流程式控制制有效性進行評估;落實票據業務相關規定,規範業務操作,嚴禁與非法票據中介等機構開展業務合作;加大案件查處問責力度,切實做到發現一起、處理一起,做到「一案三問」「上追兩級」,遏制案件多發頻發態勢;強化安全管理,加強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三十四)加強信息科技風險防控。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全面強化網路信息安全管理,提高身份認證機制安全性;加大對新興電子渠道風險的管理力度,完善災備體系,制定完善應對預案;完善外包管理體系,降低外包風險,不得將信息科技管理責任外包。對發生嚴重信息科技風險事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各級監管機構要及時採取必要的強制性監管措施。

(三十五)加強預期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主動發聲,強化主動服務意識和溝通意識,提高信息披露頻率和透明度。正確引導各方預期,提升各界對銀行業的信心。積極研判社會輿情走勢,重點關注可能導致聲譽風險的各類隱患,提前準備應對預案,提升應對能力。

各級監管機構、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穩妥有序開展風險防控工作,把握好節奏平衡,防止在化解風險過程中產生新的風險。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履行風險防控主體責任,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制定可行性、針對性強的實施方案,細化責任分工,層層壓實責任,把責任落實到具體的機構、部門和人員,對於重大違規和案件風險,要一查到底,對相關機構、違規人員和領導人員嚴格問責。各級監管機構要做到守土有責,及時開展工作督查,對自查整改不到位、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機構,要嚴肅問責。

各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分別於2017年7月20日和2018年1月20日前,向監管機構報告本機構上半年和全年相關工作進展。各銀監局應分別於2017年7月31日和2018年1月31日前,向銀監會報告上半年和全年轄內銀行業風險防控及督查工作情況。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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