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醉駕肇事還撒謊:「酒是等待檢查時喝的」
酒後駕駛撞上別人的車,當場被交警抓獲。
經過酒精測試,確認司機是醉酒駕駛,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因為犯危險駕駛罪,他一審被判拘役4個月。
不過他上訴表示,自己並不是酒後駕駛,而是在停車后等待檢查時喝的酒。
他的說辭能躲過法律處罰嗎?
49歲的張某某曾於1995年因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2016年1月14日19時50分許,張某某酒後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瀋陽市鐵西區滑翔路某超市開口處,與郭某某駕駛的車輛發生事故,后被行至案發現場的瀋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鐵西大隊民警查獲。
經檢驗,當日20時45分提取的張某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96.3mg/100ml。經瀋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鐵西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張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因被告人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依法應從重處罰。
一審認定: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賠償修車費等2萬餘元。
宣判后,張某某提出上訴,稱自己不是酒後駕駛機動車,而是停車后等待檢查時飲酒的,未犯危險駕駛罪。
法院認為,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因上訴人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對張某某提出系停車后等待檢查時飲酒的上訴理由。法院查證,多名證人的證言、案發現場錄像、被告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單、瀋陽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乙醇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等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能夠證實張某某駕駛肇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處於醉酒狀態。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