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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溫≠高溫費|法治在線

7月12日剛入伏,各地就迎來了持續高溫。這幾天的最高溫度都在35度以上,「燒烤模式」之下,企業高溫福利再度成為熱門話題,用人單位紛紛採取了防暑降溫措施。有的單位發放了防暑降溫飲料,有的單位發放了高溫費,有的單位給員工放起了高溫假……。單位究竟應如何發放高溫費?不發高溫費怎麼維權?我們今天就來說說高溫費。

【案例1】小王2015年1月21日至2017年1月20日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在該公司從事電工工作。小王入職時,某公司對其進行了《員工手冊》的培訓,其簽字予以確認。該《員工手冊》規定,公司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8: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作息時間可隨著季節變化隨時調整,夏季下午工作時間為15:00至18:00。2017年1月20日,雙方勞動合同到期終止。

小王要求該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高溫費,遭到該公司拒絕。小王訴至法院。法院認為,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和高溫作業的,應當採取防暑降溫措施,並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崗位津貼。小王的工作是電工,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未能舉證證明其已採取有效措施降低工作場所的溫度,因此某公司應支付小王高溫津貼800元(200元/月×4個月)。

【案例2】2015年1月至2017年8月,李師傅在某公司做保安。后,李師傅因故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高溫費。該公司稱,李師傅在配電房工作,整個大樓配有中央空調,李師傅不符合發放高溫津貼條件。后法院審理認為,李師傅的工作環境在室內,有空調,並且其全天供應清涼飲料,不屬於室外高溫作業範圍,李師傅不符合高溫津貼發放條件,其要求800元高溫費沒有依據,不應得到支持。

從上述兩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並非所有勞動者都符合高溫津貼發放條件。

一、什麼是高溫費?

高溫費,即高溫津貼,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高溫津貼是針對高溫條件下從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職工發放的特殊工資性補償。發放目的是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

二、高溫津貼應如何支付?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和高溫作業的,應當採取防暑降溫措施,並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崗位津貼。

具體來說,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職工支付高溫津貼。根據江蘇省的規定,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即每年的6月、7月、8月、9月)。

實踐中,有一些用人單位會在夏季發放防暑降溫用品,並以發放防暑降溫用品為由不再發放高溫津貼。高溫津貼能否用防暑降溫用品替代呢?這是不行的。因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於2012年6月聯合出台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該辦法對防暑降溫措施等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其中第十一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有些用人單位,會在夏季給員工放高溫假或者縮短工作時間,並因此而少發放員工工資,這種做法也是不被允許的。上述《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三、單位不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如何維權?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如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作時間、工資津貼規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另外,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高溫津貼是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因此,如果勞動者確實符合高溫津貼發放條件,而用人單位拒不支付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也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高溫津貼,如對勞動仲裁決定不服的,還可訴至人民法院。

四、工作中中暑算工傷嗎?

實踐中,經常有勞動者因為夏季高溫天氣工作引起中暑。對於這種情況,根據規定,勞動者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如經診斷為職業病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和高溫作業的,應當採取防暑降溫措施,並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崗位津貼。

二、《關於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蘇人社發〔2011〕268號)

第一條規定:企業安排職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應當向職工支付夏季高溫津貼,具體標準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

三、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及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

第四條第(七)項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四、《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

第八條規定: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採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一)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 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 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 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二)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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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線》節目收聽時間:

首播:AM702江蘇新聞綜合廣播1600——1700

復播:FM937江蘇新聞廣播 22:30——23:00 次日2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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