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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涉玩具槍大案:19元1把的槍買了18把 獲刑10年

原標題:小伙涉玩具槍大案:19元1把的槍買了18把 獲刑10年

遼寧小伙涉「槍」大案 19元一把的槍他買了18把,被判10年

400元能買18把的塑料玩具槍是「槍」嗎?

據紅星新聞4月5日報道,26歲的大連小伙張慧學就因為買賣和持有11支玩具槍,被認定為買賣槍支重犯,經遼寧省高院終審裁判,獲刑十年。

3月28日,張慧學被送往盤錦監獄服刑。

據悉,張慧學母親吳桂榮目前已提起申訴,希望遼寧省高院啟動再審,改判張慧學無罪。全國政協委員、天津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侯欣一獲悉此案后,則表示支持張母申訴。

張母拿著兒子的照片,盼兒無罪歸來

案件起因

業餘做微商買賣玩具槍

其比動能均超槍支認定標準

張慧學,1990年11月出生於遼寧省朝陽市建平縣一個農民家庭,畢業於鐵嶺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營銷策劃專業。畢業后,張慧學在大連一家戶外拓展中心工作。因為應屆畢業生工資不高,工作又與在校所學不對口,他便利用業餘時間做起了微商,去網上、玩具店和夜市批選玩具、生活用品和戶外運動裝備,並通過微信銷售。

張慧學的父親張亞維告訴紅星新聞記者,2015年6月,張慧學和朋友逛公園,在大連市勞動公園內的五元射氣球遊戲中贏得一支巴雷特玩具槍,他感覺很好看,就拿著該玩具槍自拍照片併發在了朋友圈裡。有朋友看到,表示也很喜歡並有意購買,由此,張慧學便萌生了賣玩具槍的想法。

不想,這竟把他送進了大牢。

2015年7月29日,距離那次逛公園僅一個多月,張慧學就被大連市公安局中山分局虎灘街派出所警員抓獲,罪名為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

據檢方起訴書稱:

2015年7月,張慧學先後通過微信,從兩名上家(均未查獲)處以1040元和650元購買了1支M05仿製氣步槍和1支M1911A模擬氣手槍,轉賣給瀋陽男子張某、林某,分別獲利660元和950元。此外,張慧學當月還在葫蘆島市建昌縣市場一家商店內,以400元購進黃河M690仿製氣步槍18支,通過微信販賣出8支,警方抓捕張慧學歸案時繳獲了還未售出的10支,其中1支槍栓損壞。

經鑒定,前2支「槍」的比動能為6.6焦耳/平方厘米、3.4焦耳/平方厘米,后9支「均大於1.8焦耳/平方厘米」,均認定為槍支。

據張慧學的上訴狀表述,9把黃河M690的比動能從0.9焦耳/平方厘米至3.9焦耳/平方厘米不等。

張慧學賣出「槍支」中威力最大的一支,比動能為6.6焦耳/平方厘米

2016年4月1日,大連市檢察院對張慧學提起公訴,稱其「無視國家法律,非法買賣槍支,嚴重侵犯了公共安全」。

一審判決

爭議焦點

槍支認定標準是否可作為審判標準

同年6月22日,大連市中級法院對這起「販槍」案開庭審理。

張慧學在法庭上表示很冤枉,自己買賣的是玩具,並沒想要賣真槍,收發快遞用的都是自己的真實姓名和實名登記電話,進貨渠道是正規玩具店,在展示架上公開銷售,而且同樣的玩具槍不止一家玩具店在出售。

「黃河玩具槍我小時候就玩過,一模一樣的,在市面上都有十幾年了。」張慧學說,這怎麼能是真槍呢?

其辯護人王聖文、王國學律師為其辯護稱:

張慧學買賣的9支黃河M690價格低廉,子彈是BB彈,價格每支才19元,並不具有買賣真槍的主觀故意,不應以故意販賣槍支彈藥罪論處;賣給張某和林某的「槍支」,張慧學不是直接賣家,連實物都沒看到,對其致傷力一無所知,不明知它們是槍支。且公安的鑒定意見程序違法,鑒定依據不足,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張慧學不構成犯罪。

兩名律師指公安部關於槍口比動能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認定為真槍的標準,其所指的致傷力,是根據1990年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鑒定標準》制定,而以上兩標準已於2013年12月31日廢止,所以「1.8標準」已不能作為刑事案件審判的法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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