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原告羅光緒與被告楊靜、張琪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粵0113民初3993號
楊靜、張琪:
本院受理的原告羅光緒與被告楊靜、張琪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已經審理終結。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6)粵0113民初3993號民事判決書。本案判決如下:被告楊靜、張琪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羅光緒償還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19日起以120000元為本金按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利率的四倍計至實際清還之日止)。案件受理費2700元、公告費260元,由被告楊靜、張琪共同負擔。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