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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3天就宣布懷孕休完產假就辭職,這事你咋看?

近日,有媒體報道,浙江寧波一家互聯網公司的女員工入職3天就宣布懷孕,休完產假之後隨即提出辭職,在這名女員工懷孕期間照常給她發工資、交社保的公司表示「很受傷」。

事情一經報道就引髮網友熱議——

說實話被辭退 「隱孕」成部分職業女性生存策略

近年來,由「隱孕入職」引發的勞動糾紛屢見不鮮。去年,湖南長沙的汪女士進某網路發展公司擔任人事專員,合同期為1年。剛過試用期不久,她就發現自己懷孕了。「我立馬告訴了公司我懷孕的事實。我不想欺騙公司。」

5月底,汪女士被公司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為索權,她找到勞動部門仲裁。仲裁委最終裁決為,公司要賠償汪女士工資和賠償金4300多元。但公司一直沒有支付。

實際上,「隱孕」已成一些職業女性的生存策略。儘管《勞動法》規定,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但現實當中,一些用人單位認為,懷孕女職工太多,必然會影響企業正常工作,在招聘時或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直接要求女職工「N年不準懷孕」。而從女性角度來講,懷孕影響入職、加薪、升職,因此會有人在面試時隱瞞婚姻、懷孕的真實情況,即便在入職后懷孕,也不願向用人單位透露實情。

主觀上「隱孕」 受法律保護嗎?

那麼,女性職工客觀上在入職后懷孕與主觀上隱孕,是否都受到法律保護呢?

律師指出,有些人可能是無意懷孕,後來決定要孩子,也有些人是有意想找一個單位,在那兒懷孕等。但法律認為,懷孕生孩子是一個自然權利,無論在入職前、還是入職后,入職很長時間懷孕、還是剛入職就懷孕,法律都認為這是員工的法定權利。

對於主觀隱孕的職業女性,公司是否只能吃所謂的「啞巴虧」呢?

律師指出,實踐中有某些案例,確實是員工惡意性較大,以各種理由不上班,也沒提供任何勞動,單位還付出了很多代價。這種做法確實是超出了一般常規,但不能完全從法律角度去約束,只能從道德角度(譴責)。

員工應尊重單位 不做傷害單位的事

用人單位和員工應是相互信任、相互依存的關係,單位應該關愛自己的員工,而員工也應該尊重自己的單位,不要做出傷害單位的事。這種情況,表面上個人得了利,但卻大大傷害了單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會加劇用人單位對女性就業的歧視。

職場是講究誠信的,一個人的最終發展,不僅取決於智,也取決於德。隨著社會對誠信的重視,特別是個人誠信體系的逐步完善,勞動者的就業履歷會得到更多關注,類似這種不光彩的履歷,很可能會被記錄下來,影響到個人的再次就業和正常發展。這一天看似遙遠,但終會到來,到時留給自己的就只有不盡的後悔了。

對於用人單位來說,不僅要打造自己的價值觀,而且應通過各種機會證明自己的價值觀。碰到「隱形懷孕」,用人單位若依然能堅持人文關懷,拋棄就業歧視,這種對「褒有人文關懷、信守公平就業」價值觀的堅守,而產生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將會遠遠超過「隱形懷孕」帶來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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