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江湖混哪能不挨刀?不說廢話,直接上嘎嘣脆的乾貨!
一、什麼是競業限制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是公司為了保護自己公司的知識產權或核心機密不外泄,與員工簽署的就業限制協議,禁止員工離職后從事相同或有競爭的業務。如果員工違反協議,公司可以在要求員工賠償違約金的同時,繼續履行競業協議。
需要注意,法律規定禁業時間最長為2年,期間公司必須按月支付員工競業禁止補償金。法律沒有具體規定補償金額,但一般會設為員工上半年平均工資的20%-30%,如果太低,員工可以「顯失公正」為由要求追加賠償。
二、創業公司如何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創業初期,每一個人都能接觸到公司的核心內容,任何一個員工的出走或加入競爭公司,對你的傷害都是巨大的。對於這點,我們建議「真君子」同時「真小人」,通過法律,避免之後出現你所不希望看到的結果。
針對核心員工,在入職時就要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避免員工離職時不簽或拒簽,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另外,需要注意公司給員工經濟補償,是競業禁止協議生效的基本條件。競業禁止畢竟限制了員工的生存權利和自由擇業權利,如果員工得不到相應的補償,就會造成新的利益不平衡。用人單位必須對競業年限及補償費用作出明確的規定。只有這樣,競業禁止協議才是有效的。
三、《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競業禁止作出如下規定: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機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業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作者:Lawliet 微信公眾號51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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