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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承包土地的徵收補償費如何分配?聽聽法官怎麼說

導讀

隨著農村城鎮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土地大量被徵收、徵用,由此引發的土地承包案件大幅上升,且涉及面廣、矛盾尖銳、審理難度大。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首先要明確三個概念,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這三項費用合起來稱承包地徵收補償費。小編結合相關觀點、案例及法條就農民承包土地的徵收補償費用分配問題做出解析,供讀者參考。

法官觀點

對該問題的正確理解涉及對相關土地徵收補償費用性質的認識問題。一般而言,在發生土地徵收時會產生以下三種費用:一是青苗費和地上附著物的費用。該筆費用用於補償對土地進行投入的人,是對其土地投入損失的補償。如果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投入的,就補償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了,就補償給受讓人二是安置費。這筆費用應當補償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是對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土地被徵收之後,村集體又拿出同等的土地給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承包,則這部分補償費可以交給村集體。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土地被徵收后,村集體對其進行了安置,為其安排了工作,這部分費用就應當交給安置該村民的單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選擇不接受安置或另行安排承包地,而堅持要補償費。三是土地補償費。這筆費用是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喪失土地所有權的補償,應該補償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對土地補償費都擁有權利。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分配土地補償費時要注意兩個問題。首先,土地補償費是否進行分配、分配多少均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治權的範疇,其他人不能干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於是否分配、分配多少土地補償費有異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予以受理。

其次,如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決定土地補償費分配的數額時,決定剝奪某一成員的分配資格,或者讓某些成員分得多、某些成員分得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對此有異議而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例如,某村委會決定分配土地補償費時,決定村民甲只能分得平均數額的三分之二,村民乙只能分得平均數額的三分之一,村民丙不參與分配。雖然這一決定是村民委員會集體決議通過的,如果村民起訴到法院,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土地補償費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分紅不同,它屬於自然資源的收益,不屬於勞動所得。如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勞動為集體經濟組織創造了價值,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各成員的貢獻分配收益的,可以由集體經濟組織決定。但是由於土地補償費屬於自然資源的收益,不屬於勞動所得,不存在誰的貢獻大或貢獻小的問題,因此,對全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予以平均分配,不能由部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剝奪其他成員的分配權

(摘自《杜萬華大法官民事商事審判實務演講錄》,杜萬華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0月出版)

相關觀點

關於人民法院應否受理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的問題

在實踐中,經常發生征地補償費分配糾紛,這類糾紛所涉及的問題概括起來就是征地補償費「分不分」、「分給誰」的問題。根據《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在征地補償費用分配中,就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補償費引發的糾紛較少,發生糾紛最多的是土地補償費分配。因為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集體認為該土地補償費「分不分」、「分給誰」由其決定;而土地徵收雖然是國家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徵收,但承包人享有該集體所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徵收集體土地實際上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被徵收,因此,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認為其有權分到土地補償費。

最高人民法院《土地承包糾紛解釋》第一條規定:「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四)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其理由主要為:承包地被徵收主要涉及兩個層次的法律關係,即國家和集體土地所有權人之間的關係以及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的關係。當土地徵收發生時,國家和集體土地所有權人之間的關係屬於公法上的關係。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屬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係。雖然法律規定土地補償費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當承包方的承包地被徵收后發生於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和承包方之間的補償費用糾紛屬於民法調整的范序圍,因此應作為民事訴訟的受理範圍。

應當注意的是,當事人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發生糾紛,其性質與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不同,土地補償費數額的分配,屬於農村村民自治的範圍。因此,當事人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範圍,不應予以受理。

相關案例

1.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增值部分歸土地使用權人——廈門市海滄區東孚鼎美建和機磚廠訴廈門市海滄區東孚鎮蓮花村湯岸村民小組、廈門市海滄區東孚鎮蓮花村民委員會征地補償款分配案

本案要旨:

土地補償費是對土地所有權人的補償,農村土地所有權人為農村集體組織,因此它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則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是對土地使用權人的補償,歸土地使用權人所有。土地補償款增值部分歸土地使用權人所有,既保障了土地使用權人的利益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也能體現公平原則。

2.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郭鎖訴河南省葉縣廉村鄉劉店村村民委員會等土地補償費糾紛案

本案要旨: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土地補償費在土地被徵收后,統一支付給作為被征地單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糾紛屬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糾紛,屬於民事案件的受案範圍——萬玲婷、張文樹、萬雅鑫、張萬欽訴泉州市豐澤區城東街道潯美社區居民委員會財產權屬案

本案要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因收益分配產生的糾紛,屬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所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中的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補償糾紛,因此人民法院應該受理。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超生子女本身並無過錯,且其父母違反計生規定,行政部門已經對其進行了處罰,不應該剝奪其參與補償款分配的資格。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一百三十二條 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9修正)

第十六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糾紛;

(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四)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條 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持。

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三條 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持。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2011修訂)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福建相關規定

《福建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近日在福建省政府官網公布,這個辦法共6章27條,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補償費用分四類,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分三個年齡段:

1、征地補償費用

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調整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民承包或者被征土地屬於農民自留地的,應當將不少於7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

2、安置補助費:被征地農民的承包地被徵收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調整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民承包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調整承包地的,安置補助費可以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統一管理或者依法分配。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所在區域的區片綜合地價計算。

綜合地價的最低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市、縣人民政府在最低標準的基礎上,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區片綜合地價。在此之前,按照耕地年產值倍數計發征地補償費用的,仍按照原計算辦法執行。

區片綜合地價中,需明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所佔比例的,按照土地補償費佔40%、安置補助費佔60%確定。

3、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支付給附著物所有權人。

根據聯播君搜索的資料,地上附著物這個專業名詞,指的就是地上的各種建築物、構築物,比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等。

徵收宅基地涉及農民房屋,能夠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有關規定採取遷建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或者不符合宅基地取得條件的,主要採取貨幣或者實物方式給予補償。

徵收建設用地涉及依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

能夠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其建築物、構築物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其建築物、構築物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4、青苗補償費:徵收耕地涉及青苗的,青苗補償費按照實際予以補償。

對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

2、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居住條件

《辦法》明確,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徵收宅基地涉及農民房屋的,應當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居住條件。能夠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有關規定採取遷建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或者不符合宅基地取得條件的,主要採取貨幣或者實物方式給予補償。徵收建設用地涉及依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的,也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應當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費用,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補償費用分配方案和具體名單,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征地實施單位通過記名銀行卡或者存摺等方式直接發放給被征地農民。

依法徵收農村集體耕地,被征地農戶人均剩餘耕地面積低於所在縣(市、區)農業人口人均耕地面積的30%、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戶籍的被征地農民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範圍。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擴大保障範圍。

保障對象具體名單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在村(社區)公示7個工作日,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報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后,提交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由其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保障對象辦理登記手續,並提供相關憑證。

3、被征地農民劃分三個年齡段

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為時點,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下列三個年齡段:未滿16周歲(未成年年齡段);年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勞動年齡段);60周歲以上(養老年齡段)。

未成年年齡段被征地農民按照規定領取安置補助費,不作為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

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在企業等用人單位全日制就業的,按照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靈活就業且符合規定的,可按照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屬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的,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養老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從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月領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金。養老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徵地前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疊加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金。已享受其他法定退休保障待遇的人員,不再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金。

此外,被征地農民按照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有關規定繳納保險費后,享受相應待遇。被征地農民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農民符合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和享受相關待遇。

4、征地補償費怎麼發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征地實施單位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將征地補償費用足額支付。

應當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費用,通過記名銀行卡或者存摺等方式直接發放給被征地農民。

直接發放有困難的,可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發放征地補償費用,受委託的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公示征地補償費用使用、分配方案和發放名單,及時發放征地補償費用。

5、征地補償費如何進行資金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征地報批前,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預存入市 、縣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分戶。

市、縣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從本市、縣上年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1%的資金轉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分戶依法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補償費用,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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