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檢日前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於今年7月25日起實施。
解釋根據刑法修正案(九)對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等的修改,立足於司法工作實際,針對近年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犯罪案件中呈現出的新情況、新特點、新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對於司法機關依法懲治此類犯罪,維護良好社會秩序,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解釋共十四條,分別對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入罪標準和「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傳播性病罪「明知」的認定以及對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行為的處理等問題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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