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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漲幅較大 賣方寧可賠償高額違約金也不願按合同賣房子

近年來,由於房價漲幅較大,賣方心理失衡,甘冒違約風險,寧可賠償高額違約金也不願按合同賣房子。蘇州一市民見自家房子大漲近90萬元後果斷反悔,買家將他告上法庭。日前,蘇州市吳中區法院審結此案,判決賣家退還定金,並將漲價部分近90萬賠給買家。

2015年底,蘇州市民曹先生通過中介,看中王先生一套200多平米的房子,經協商,雙方在當年12月7日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曹先生購買該房屋含車庫、車位、固定裝修、固定廚衛設備,成交總價303萬元,並約定王先生應於2016年3月10日註銷他項權證。曹先生當即支付5萬元的定金。去年3月5日,中介電話告知曹先生,因為房價漲得比較厲害,王先生房子不賣了。這可把曹先生急壞了,急忙發函給王先生及中介公司,要求王先生註銷涉案房產的他項權證,並協助辦理過戶手續,但王先生拒收函件。曹先生又委託律師向他再次發函,但對方仍拒絕繼續履行合同。無奈之下,曹先生將他告上法庭,要求退還定金並賠償損失。

審理中,經曹先生申請,吳中法院委託房地產評估公司對涉案房屋、車庫、房屋內固定裝修及物品清單上物品的價值進行鑒定。根據評估鑒定報告,這套涉案房屋總價3581100元、車庫評估總價80000元、裝修及附屬設施評估總價119500元,共計378萬多元;該房屋室內資產市場價14萬多,上述兩項共計392.3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約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2016年3月5日,被告通過中介明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經催促也未能履行,屬於單方根本違約,原告作為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被告應退還購房定金5萬元。

關於原告主張的損害賠償問題,法院認為,被告違約給原告造成損失的,賠償額應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涉案房產(含車庫、固定裝修及物品)經鑒定總價值為392.3萬餘元。根據鑒定,判決雙方合同解除,王先生退還曹先生定金5萬元並賠償損失89.3萬餘元(392.3萬-303萬元)。

法官提醒

房價上漲帶來了二手房交易糾紛的大幅增加,出賣人因房價上漲而違約的行為,影響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不利於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也不利於社會誠信的建設。在二手房交易中,合同約定應明確網簽時間、滌除抵押權、資金託管、戶口遷移、違約金等問題,預防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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