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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女法官以身說法 曾身陷傳銷近30萬打水漂

李文星、張超涉傳銷不幸身亡的消息,讓國人再一次將目光聚焦在打擊傳銷上,也讓昔日法官張女士深深自責,深刻反思。昨日,她終於鼓起勇氣,成為反傳銷愛心互助網的一位志願者,決定以身說法讓更多人擦亮眼睛,防止上當受騙。

被洗腦曾想拉兒子入傳銷

張女士今年60歲,2013年退休,退休前是西北地區某法院的法官,從事審判工作27年。2010年秋季,利用休年假的機會,張女士到廣西北海度假。沒想到,幾天後,她在這裡被傳銷人員拉進傳銷組織,並很快洗腦,自己和父母辛辛苦苦積攢下來的近30萬元打了水漂。

昨晚,接受華商報記者電話採訪時,張女士懊悔不已。「我也不知道自己當時為什麼那麼愚蠢,就上了『1040』(不法傳銷人員稱,只要每人入股6.98萬元,然後再拉29個人入股,就能獲得1040萬元巨款)的當。慶幸的是,我的弟弟和姐夫態度都很堅決,我最終沒有禍害他們」。張女士講,進入傳銷組織后,她一心想成功,做點大事,自己的幾萬元投進去后,2011年初,她向法院請了假,借了父母20萬元養老錢,帶著弟弟、姐夫來到北海。弟弟、姐夫一到駐地,發現她從事的是傳銷,執意要帶她回去,但她死活不願回去,最後,他們徹底鬧僵。「他們失望地回去了。」不甘心的張女士這時想到了還在上學的兒子,甚至給他買好了赴北海的機票,但在弟弟、姐夫等人的阻止下,兒子最終沒有上當。「如果兒子也落入了火坑,我這一輩子就徹底完了。」

獲救后成為反傳銷志願者

張女士說,兒子為了救她,找到了反傳銷愛心互助網的發起人蔣德勝。蔣德勝到達北海后以幫助她擴大事業為名,和她深談了兩個多小時,最終讓她認識到自己從事的「事業」的確是傳銷,2011年上半年,她徹底脫離傳銷組織。

「這段經歷是我人生最黑暗的一段時光,也是我最不願提及的歷史」。張女士稱,法院不知道她從事傳銷的事,回家后,她也沒向任何人再說起此事,和弟弟、姐夫的關係也一直沒有恢復。「我想徹底將這段不堪回首的經歷埋葬」。張女士說,直到幾天前,李文星、張超案被媒體曝光后,她的兒子在微信朋友圈提起此事,她才決定直面過去,認真總結反思。她先是誠懇地向弟弟、姐夫道了歉,取得了他們的諒解,然後又聯繫了反傳銷愛心互助網發起人蔣德勝,決定加入該組織,為反傳銷事業盡自己的一點力。

談到如何避免讓更多的人陷入傳銷時,張女士說,大家一定要牢記,天上不會掉餡餅,致富除了靠勤勞和智慧,沒有其他捷徑。另外,傳銷人員深諳人性,善於打親情牌,大家對此一定要加以防範,尤其是涉世不深的年輕人更要提高警惕。「總之,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千萬不要沾染傳銷,否則噩夢般的生活就開始了。」

對於張女士的轉變,蔣德勝說,談及傳銷受害者,一部分人總是帶著有色眼鏡來看他們。大家應該用同情與寬容的心態來看待身邊的傳銷受害者,讓他們不再有怕人嘲笑的思想包袱,敢於站出來揭露傳銷騙局,勇於加入到反傳銷隊伍中來,打一場全民反傳銷的戰爭,讓傳銷早日從我們的身邊消失。

華商報記者 陳有謀

>>律師說法

應降低立案追訴標準 不構成犯罪的一律行政拘留

陝西睿群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王世冰律師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時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行為。

刑法第224條規定,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王律師認為,對於構成犯罪的被告人處以刑罰,要綜合考慮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依法確定刑罰的適用。刑法第72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才能適用緩刑。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只有判處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才能適用緩刑。對於一些積極退贓的被告人,法庭對其適用緩刑是綜合考慮各種情節的結果,並不是僅憑退贓一種情節所決定。王律師說傳銷還可能引發多種犯罪。首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侵犯參與人員人身權利等輕度犯罪行為,如非法拘禁、搜查、侮辱等,由於前種犯罪行為與后種犯罪行為之間具有吸收與被吸收的關係,根據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只能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其次,對於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過程中,對參與傳銷人員實施故意傷害、殺人、強姦、搶劫、綁架等重度犯罪行為的,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與故意傷害、搶劫、綁架、故意殺人、強姦等犯罪之間屬於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應當數罪併罰。第三,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中,偽造經營許可證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虛報註冊資本設立公司,為了抗拒司法人員抓捕或解救而妨害公務的,屬於牽連犯。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中的牽連犯應適用從一重處斷原則。

傳銷屢禁不止,王律師從法律的角度給出了一些建議。首先,「在刑事法律層面,應降低立案追訴標準。」建議將現行標準修改為「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20人以上或者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其次,對發展下線但尚不構成刑事犯罪的組織策劃者,則一律適用行政拘留,加大懲處力度,形成對組織策劃者的全方位打擊。(華商報記者 王利民 攝影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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