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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辭職后應去人才市場「再就業」

公務員「下海」后,應參與公平的市場競爭,自覺與原工作單位的領導和同事保持適當距離

法治周末特約評論員 何勇海

近日,中組部等4部門公布了《關於規範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公務員申請辭職時要報告從業去向,各機關原領導班子成員以及其他擔任縣處級以上職務的公務員辭職后,3年內不得受聘管轄範圍內企業;非領導班子成員或縣處級以下公務員辭職后,兩年內不得接受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個人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以往發布的相關法規和文件,對公務員辭職后的從業行為也有規範,如公務員法第102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此番,不僅為公務員辭職設兩年或三年的「凍結期」,且明確了辭職程序:個人如實報告從業去向、簽署承諾書,單位與辭職者談話,了解從業意向,提醒嚴格遵守從業限制規定,對不符合從業限制規定的,勸其調整從業意向,經勸說仍不調整的,不予批准辭職。新規還要求建立健全公務員辭職從業備案和監督檢查制度,對查實的違規從業人員和接收企業給予相應處罰。

由此觀之,此次規定更具體,更規範,也更嚴厲。而且,從辭職去向的報告與備案,到辭職后的監督與處罰,實現了全鏈條監管。這是全面從嚴管理幹部、完善公務員監督約束機制的必要之舉。

應該說,公務員辭職「下海」,利大於弊,因為只有雙向交流,社會人才流動才會更加自由,人們才可以從崇拜權力的「官本位」中跳出來。然而,現實情況卻是,過去有的公務員,特別是曾手握實權的官員,辭職后在本地相關企業任職或創業讓人心生疑慮,不得不關注由此衍生出來的諸多弊端。因此,公務員「下海」后,應參與公平的市場競爭,自覺與原工作單位的領導和同事保持適當距離。

近年來,一些公務員尤其是黨政領導幹部,雖然在職期間沒發生受賄等腐敗行為,但辭去公職或退休後到管轄地、管轄範圍的企業獲取利益。比如據報道,從2007年至2014年年初,廣東省廣州市有11位處級以上官員「下海」,其中有8人出自城建系統(曾長期在國土、規劃、建設部門任職或分管城建工作),7人選擇進入房企任職,多多少少存在利益輸送的嫌疑。

公務員辭職須報告從業去向,應遵守任職規避的範圍,違規要被嚴肅處罰,這無疑有利於制止「期權腐敗」的發生。「期權腐敗」亦即權力「期權化」,在任時不收穫好處,若干年後才要回報,故這種腐敗的隱蔽性強,潛伏期長,不易被發現,難以被定性,難以被查處,違規成本很小,造成的危害性卻更大。

正因「期權腐敗」的交易,不直接涉及金錢等物質好處,在反腐中打擊「期權腐敗」往往鞭長莫及,唯有在公務員辭職或退休后從事第二職業時,增加限制時間和禁入領域的規定,才能夠收到成效。

再好的制度也需要層層落實、級級實施,只有完善監管機制、健全考核措施、壓實管理責任、實施嚴厲處罰,才能確保公務員辭職從業規定的「緊箍咒」發揮現實作用、取得管理效果。

可以說,公務員辭職新規也是反腐邁出的重要一步。不過,制度的效果如何,還要看能否嚴格執行。除此以外,還應該改變相關法律法規口徑不統一、表述不明確、內容不細化具體的情況,只有如此,規定才能被嚴格執行。

(作者系時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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