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險后的停車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規定,執法扣留的車輛時不允許收取停車費的,交警扣車是屬於正常的執法行為,因此,如果車主的車被扣留,直接拖走,最後取車時,要交停車費,車主可以完全拒絕。
而暫扣車輛交託停車場管理,是交警與停車場的事情,這個錢應該由交警隊支付,車主沒有義務交錢。
2、高速路交通事故拖車費
如果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子無法行駛,此時車主打電話叫來的第一次的拖車費用,是不用車主進行交付的。
車主應首次繳費索要發票,並打電話叫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但此時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向拖車公司索要發票,不然保險公司將不予理賠,另外,第一次拖車的費用是由保險公司理賠,但二次拖車則不予理賠。
3、醫藥費押金
如果在發生事故后,出現傷人情況,有些交警會讓車主先交一部分押金,就像是預先墊付醫藥費。如果是車主全責,倒也並無不合理的地方,也算是本著搶救生命的優先原則,但車主需要收集好所有的醫療費用發票,以及各類單據,作為證據保存,和去保險公司報銷的單據憑證。
4、物損估價費
有一些交通事故發生后,會造成公共設施的損壞,如護欄、道路牌等設施被撞壞,此時車主應當要報警,還要報保險,讓保險公司人員進行前方查勘,然後再按照法定程序再賠付,否則車主匆忙交錢,也會報銷無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