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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該不該贍養他?

三十年音信杳然,忽一日對簿公堂

小楊和作為自己代理人的母親一同坐在被告席上,神色憤怒地聽著老楊陳述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小楊每月向我支付贍養費800元,如遇患病住院則還應相應支付醫藥費等。同時,要求小楊每月應當看望我一次。」 「你還有臉讓我贍養你?我從小長這麼大,你可曾盡過當爹的責任?你可曾給過我一分錢撫養費?現在讓我贍養你,你做夢呢吧?」老楊剛剛陳述完訴訟請求,小楊幾乎是拍著桌子吼出了上面的話。 這一對父子之間究竟發生了什麼,讓他們之間形同水火?故事還要從三十年前說起。 三十年前,小楊出生尚不足百日的時候,老楊就和小楊的母親離了婚。從此,小楊一直隨母親生活,母親害怕他受欺負,就始終沒有再嫁,靠自己一個人拉扯他長大。那個年月工資掙得少,家裡經濟條件不寬裕,隨著小楊慢慢長大,各種開銷逐漸加大,小楊母親的經濟壓力也越來越大了。每每提及那時的生活,小楊母親總是泣不成聲:「我們日子不寬裕,我們也不比吃穿,但是孩子一天天大了,總得讓他吃得飽穿得暖,上得起學吧。那時單位效益不好,天天鬧下崗,領導照顧我孤兒寡母沒讓下崗,可是每月工資實在太低了。為了省錢,我都是臨近菜市場關門才去,就是為了買人家處理后的便宜菜,或者乾脆就撿人家不要的菜葉。人家孩子頓頓有肉吃,我們小楊一個月能吃上一頓肉就算是過年。這麼多年,要是沒有親戚鄰居的幫襯,真不知道怎麼過來。」在母子倆艱難度日的日子裡,老楊從未給過小楊撫養費,更沒有看望過這對母子。小楊母親偶爾也會在路上碰見老楊,可是老楊就好像陌生人一樣毫不理睬。 小楊慢慢地長大了,也慢慢地知道了父母間離婚的事情。他眼見著母親帶著自己艱難度日,而父親卻不聞不問,憤怒之餘更多的是心酸絕望。小楊曾經有一次找到老楊的住處,向老楊所要撫養費。老楊卻冷冷地說:「小子,別上我這討債來,找你姥爺去。他們家不是有本事嗎,那就讓他們自己看著辦。」小楊從此以後再沒找過老楊,兩人之間再無交集,直到有一天他接到了法院的傳票——老楊起訴他不盡贍養義務。

三十年積怨一朝法庭爆發

針對小楊是否應盡贍養義務,楊氏父子在法庭之上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從我記事起,我從沒見過他!我也不認識他!我收到起訴書時還以為是哪家的精神病犯病了到處咬人呢!」小楊面對他的生父老楊,幾乎是用大不敬的言語極盡憤恨之情。在法官的提醒下,小楊的情緒才稍稍平穩了一下,言辭也稍顯和緩。 「他雖然是我生父,可是他一天沒有養過我。我媽從小一個人把我養大,吃了多少苦,受了多少罪,那時候他在幹什麼?小時候,人家孩子受了欺負都有父親出來給撐腰,我受了欺負只能自己忍著,那時候他幹什麼去了?這麼多年了,他一分撫養費沒給過我,一次也沒看過我。現在他老了,反而要我給他贍養費,要我一個月去看他一次。法官,我今天明確表態,我不同意!我沒有義務贍養他!我就認我老娘。至於他的晚年怎麼辦,讓他自己隨便看著辦,反正跟我和我媽一點關係都沒有!」小楊在說這段話時,雙眼噙滿了淚花,表情決絕如鋼鐵一般。 老楊嘆了口氣:「是,這麼多年我沒盡到當父親的責任,我對不起你。那時候我還年輕,做事衝動欠考慮,後來我也慢慢地知道自己有些不妥了,希望你⋯⋯」 「希望我什麼?贍養你?你一句對不起就完了?」小楊立刻打斷老楊的話,「最艱難的那幾年,學費都快不夠了。為此,我找你要過一次撫養費,你利利索索地把我罵回去。要不是鄰居們幫忙,我早就失學了!」 小楊越說越多,情緒也越來越激動,恨不得將這三十年來他們母子所受的委屈都發泄在老楊身上。老楊也變得不耐煩起來:「反正,錯我也認了。不管怎麼說,你是我兒子,你不贍養親生父親就是違反公序良俗!」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小楊表示自己的經濟狀況並不好,由於自幼家庭經濟條件有限,在母親節衣縮食供他上完高中后,他死活都不願意再讀書了,只想早點上班掙錢減輕母親的壓力。由於文化水平有限,小楊從事的工作都比較一般,收入水平一個月3000塊錢左右。小楊說,他媳婦有殘疾,沒有參加工作,還有一個三歲的女兒正在上幼稚園,這一大家子的開銷就全靠自己的工資和母親一個月兩千塊錢的退休金維持,沒有經濟條件來贍養老楊。為此,小楊向法庭提交了他的工資證明、妻子的殘疾證、女兒托兒費收據、母親和妻子看病的醫藥費單據等證據。 法官讓老楊發表一下小楊證據的意見。老楊氣呼呼地說:「讓我看這個幹嗎?他拿這些東西不就是想說他沒錢贍養我嗎?我也不看。我不管那些,反正我是他親爹,不管咋地他都得贍養我!」 小楊和小楊母親聽到老楊的這番話后,氣得手指老楊大罵其倚老賣老、不知羞恥。老楊也不甘示弱,奮起反擊。若不是法官狠敲法槌聲色俱厲地制止雙方,雙方几乎要動起手來。

撫養與贍養,人倫與法律,孰輕孰重?

老楊和小楊之間發生的家庭悲劇糾紛著實讓人唏噓心痛,而每天又不知道有多少類似的悲劇在各個法庭上上演。這一幕幕人間悲劇的背後,折射出一個嚴肅的法律和倫理問題:撫養義務和贍養義務基於什麼產生,子女對父母承擔贍養義務是否以父母對子女已盡撫養義務為前提?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均是不附前提條件的。一般而言,民事主體所負有的法律上義務往往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約定而產生。換句話說,人們負擔某種法律義務必然是有前提條件的,要麼是法律規定,要麼是合同約定,要麼是基於某種法律認可的習慣。但是,在親權關係中基於親權關係而產生某些義務卻有特殊性。父母給了子女生命,在子女尚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前提下,基於血緣和道德必然要對子女負擔撫養義務。子女長大后,面對年邁的父母也同樣基於血緣和道德要對其盡贍養義務。撫養義務和贍養義務作為人倫之本、道德之基,是任何社會、任何國家、任何法律都要予以強制力保證的。這種基於血緣、道德而產生的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具有公理性意義,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是無需論證的,體現出法律對於人倫道德本身以及基於人倫道德而產生的社會習慣的一種承認和肯定。 總而言之,撫養義務和贍養義務作為法律化的道德義務和血親義務,是沒有前提條件的。老楊雖然沒有對小楊盡到撫養義務,但是小楊卻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表面上的原因是法律的規定,但更深層的原因在於小楊是老楊的親兒子,任何法律制度都不能斬斷他們之間的血親關係以及由此產生的道德和人倫義務。老楊的所作所為的確令人不齒甚至憤恨,但是這也只能交由道德和良心去審判和譴責。法院雖然最終會判令小楊要向老楊支付贍養費,但是一定會考慮到老楊多年來所作所為的各種情形,也必定會考慮到小楊的實際生活狀況,作出一個對他們父子公平合理的判決。老楊雖然可以通過法律拿到贍養費,但是必定不能拿回自己親手毀掉的親情。親情不再,父子反目,這樣的晚年即使有再多的金錢又有什麼意義呢?常言說:「出來混,早晚要還的。」凄慘的晚年,恐怕就是人生對老楊違背人倫道德的最好懲罰。老楊贏了官司,卻輸了人生。 (文中人物、公司均為化名)

● 責任編輯:劉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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