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可否認定工傷?
律海法律實務解析: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傷,可以作出工傷認定。
備註:
1)界定48小時,「視同工傷」已經突破了工傷的理論界定。
2)48小時的起止時間:「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3)死亡的標準:在法學理論界一般有腦死亡、心死亡、臟器死亡之說,刑法上通說以腦死亡為準,但是在醫學界,沒有統一的界定標準。有不少腦死亡的患者,基於家屬的強烈要求,出於人道主義,醫院會採取延續治療手段。所以,醫學上的死亡時間,是以臨床死亡證明上的時間為準,也就是說,腦死亡的病人在證據學的時間標準可能和腦死亡的時間標準是不一致的。
但是作為工傷保險,要求是從實務方面考慮,採取的是臨床死亡證明上的時間。
法律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規定,「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