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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辭職后,不能上哪些單位找工作呢?

昨日,中組部、人社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公務員局等4部門聯合發文規範公務員辭去公職后的從業行為:規定公務員辭職后不得受聘原管轄範圍內企業、申請辭職時要如實報告從業去向、健全公務員辭職從業備案和監督檢查制度等。

公務員辭職要報告從業去向

根據此次4部門發布的《關於規範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的意見》,公務員申請辭去公職時應如實報告從業去向,簽署承諾書,在從業限制期限內主動報告從業變動情況;公務員原所在單位在批准辭去公職前要與本人談話,了解從業意向,提醒嚴格遵守從業限制規定。

此外,《意見》還規定,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公務員辭去公職從業備案和監督檢查制度,對各機關落實辭去公職從業規定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對經查實的違規從業人員和接收企業給予相應處罰。

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這些職業

《意見》提出,各級機關中原系領導班子成員的公務員以及其他擔任縣處級以上職務的公務員,辭去公職后3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個人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對於非領導班子成員或縣處級以下公務員的離職后從業行為,《意見》規定,這些公務員辭去公職后2年內,不得接受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個人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資料圖:2016年11月27日,福州一公務員招考筆試考點,考生在尋找考場。

防止利用之前的權力變相腐敗

「從近幾年的一些貪腐案例來看,一些公職人員辭職后,或在原管轄範圍、主管領域內的企業『二次就業』,利用之前權力的影響力搞利益輸送,這一方面影響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另一方面也是變相腐敗。」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說。他認為,新規有助於建立權力監督的追溯機制,由始至終給權力帶上「緊箍咒」。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也表示:新規要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對違規從業現象進行處罰,不僅罰當事人,而且罰接收企業。明確了監督和處罰環節后,這些措施有了可以落地執行的「抓手」。

△資料圖

新規更具體更嚴厲

實際上,早在1995年,由原人事部發布的《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就要求:「國家公務員辭職后,兩年內到與原機關有隸屬關係的國有企業或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工作的,須經原任免機關批准」,此後多個文件也曾對公務員辭職有過規定。不過專家們認為,相比以往,此次新規更具體、更規範,也更嚴厲。

「包括公務員法在內,此前關於公務員辭職后從業行為的規範較為零碎,分散在多個法規和文件中,有些規範口徑不統一,有些表述比較模糊,這次新規明確了限制人群、限制時間,較之以往更細化、更具體。」竹立家說。

△資料圖

公務員正常人員流動應給予支持

據國家公務員局,2008-2013年,全國公務員總數每年都有一定的增長,但2014、2015年開始出現少量減少。對於公務員是否存在「離職潮」,國家公務員局回應稱,從近幾年的統計數據看,公務員隊伍總量是基本穩定的,公務員辭職的比例在正常範圍內。而一定比例的公務員辭去公職是公務員隊伍正常流動現象,有利於補充新的力量、增強隊伍活力。

針對公務員的辭職行為,《意見》也提出,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動,充分尊重和保障辭去公職人員合法就業和創業的權益。對此,竹立家表示,「以前人們總認為公務員是『鐵飯碗』,出現『公務員熱』現象。如今,隨著社會發展,就業創業多元選擇空間擴大,只要在制度許可範圍內,公務員隊伍的正常人員流動應該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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