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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深度]未來簡史:銀行私募「類」資產證券化的規模、模式、問題和出路

萬家共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陳劍

資產證券化已然成為金融行業的「流行語」,很多稍有相似點的業務都想往這個概念上靠,稱之為「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比如P2P業務、收益權拆分等。在這其中影響力最大的是銀行私募「類」資產證券化業務——近期網上流傳甚廣的《北京、江蘇局反映部分銀行發起和投資「類資產證券化產品」存在資本套利等問題》的參閱消息(以下簡稱:「參閱消息」)使該業務模式受到極大的關注和爭論。

為了使本文討論的邏輯清晰,我們必須首先釐清有關資產證券化的概念,避免混淆視聽。

目前國內標準的資產支持證券品種主要包括四類,1)銀行間市場發行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2)交易商協會主管的資產支持票據;3)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俗稱「企業資產證券化」,實際上目前原始權益人範疇已經擴展到各類機構);4)保監會主管的資產支持計劃。之所以稱這些品種是標準的資產支持證券,主要是由於它們有國家金融監管機構文件的明確定義和支持。比如,《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人民銀行|銀監會公告〔2005〕第7號)、《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資產支持票據指引》、《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證監會〔201449號)、《資產支持計劃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保監會〔201585號)。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並非所有的標準資產支持證券都是公募的,其中交易商協會主管的資產支持票據有公開發行的,也有私募發行的;基金業協會備案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必須私募發行,無論是在交易所掛牌還是在機構間私募報價系統或OTC掛牌。因此不能簡單用「公募」還是「私募」來區分資產支持證券是否屬於「一行三會」監管下的標準資產證券化業務,而應該嚴格按照前述文件劃分標準資產支持證券「類」資產支持證券。「類」資產支持證券的一個「類」字,正說明了其不是標準的、貨真價實的資產支持證券。但是在實務中,確實有人將符合「一行三會」監管的標準的資產支持證券稱為「公募品種」,將不在「一行三會」監管的「類」資產支持證券稱為「私募品種」。正是由於資產支持證券的種類多,監管邏輯有差異,對此概念解釋起來頗為費勁(特別是向原始權益人爭辯概念的時候,容易丟失業務,不如不爭辯,心中有數即可),因此大家也就逐步接受了此「約定俗成」的定義。但在分析具體問題的時候,大家所稱的私募資產支持證券主要是指不屬於「一行三會」監管下的「類」資產支持證券。

圖表1:標準資產證券化業務

除了圖表1中所列的標準資產支持證券以外,其他都是「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既然是「類」證券化業務,當然都只能是私募的。而近期較多網路文章提及的銀行私募證券化業務基本屬於這種「類」證券化業務。正如相關網路文章所言,此類業務有一系列的問題,但是把這些問題的出現歸咎為「私募」就不對了,問題的本質在於一個字:「類」(而不是因為「私募」)。當然,前述參閱消息的定義是十分準確的,該文件點名的是「類資產證券化產品」,而不是特指私募品種。

由於「類」資產證券化業務不在「一行三會」有關資產證券化規則的管制範圍以內,因此也沒有專門的機構或部門對相關規模數據進行統計監測。雖然沒有官方權威統計數據,但我們卻可以從財產權信託業務規模的變化來側面估計銀行私募「類」資產支持證券的規模。(為何用財產權信託的規模變化來估計?因為財產權信託是此類產品的主要模式,具體業務模式下文將重點分析。)

根據信託業協會的統計數據,截止2016年年底,信託行業受託資產規模合計約20.22萬億,其中財產權信託約2.76萬億,佔比13.65%。而在2015年年底,財產權信託規模約為1.61萬億,2016年比2015年增長了71%

圖表2:財產權信託的發展趨勢(單位:萬億)

存量規模:因為信託業協會沒有公布財產權信託具體的結構和投資資產類別,我們只能粗略假設其中有一半屬於銀行私募「類」證券化業務,該假設是相對保守的。按照此邏輯,2016年末銀行私募「類」資產證券化業務規模存量大約1.38億元。而根據資產證券化分析網(CNABS)統計數據,截至2017年一季度末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存量規模為0.42萬億元,僅為銀行私募「類」資產證券化業務規模的30.43%

動態發行量:根據信託業協會數據,2016年新發行財產權信託規模2.16萬億,2015年新發行財產權信託規模1.19萬億,兩年新發行合計3.35萬億。我們保守估計其中一半為銀行私募「類」資產支持證券,則其規模也有1.68萬億。根據CNABS統計數據,2015年發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0.41萬億,2016年發行0.39萬億,合計0.8萬億,僅為銀行私募「類」資產支持證券的48%。此前,微信公眾號「路透晚報」在《強監管劍指資本套利,銀行私募ABS業務前景存憂》一文中提及,中誠信國際評級在2017年一季度承接的ABS產品評級業務中,有三分之二是私募類ABS。該實踐數據可以與以上估計數據相互印證。

為了讓大家有一個直觀的印象,本文提供標準資產支持證券的規模作為對比分析。根據CNABS統計數據,截止20174月底合計發行各類標準資產支持證券總額2.28萬億,未清償總額1.20萬億。其中,已經發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規模1.28萬億,未清償餘額0.42萬億;已發行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規模0.96萬億,未清償餘額0.73萬億。

圖表3:標準資產證券化市場總體統計數據

其實商業銀行私募「類」資產證券化已經早已不是新事物。只要百度搜索一下,你會發現在2014年甚至更早就有相關業務模式集中報道,如《私募類信貸ABS大有可為》()、《信託公司看好私募信貸資產證券化》()、《陸金所主推私募證券化產品》()等。根據銀行私募「類」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的特點及主要的SPV形式,可以將其大致分為三個階段。

階段一:以結構化集合資金信託為SPV2015年之前

2014年年底之前,結構化集合資金信託是銀行私募「類」資產證券化的主要模式。比如在《陸金所主推私募證券化產品》一文中提及的幾隻私募「類」證券化產品全部為集合資金信託。此類產品設計與資產證券化業務類似,在SPV層面進行結構化設計,對現金流重新測算和分層,對優先順序信託份額進行外部評級。

但是在此階段,由於機構投資者對私募「類」銀行資產證券化尚不熟悉,沒有形成廣泛的投資氛圍,因此一般需要在投資產品以外另行出具文件或隱含資產替換條款。理論上發行此類產品的銀行是不能實現會計出表的,更無法緩釋風險資本。

階段二:以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資管為SPV2015年上半年

證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參與銀行私募「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機會窗口主要在2015年,特別是上半年。但由於證監會及基金業協會對槓桿率控制嚴格,這個業務模式很快被監管部門限制在了一定合理的範圍內。

201412月,《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通過並實施,集合資金信託需要按照發行金額的1%認購保障基金,這導致了集合資金信託作為SPV的成本明顯提高。由於銀行私募「類」資產證券化底層資產多為信貸資產,平均收益率較低,對中介機構成本十分敏感。因此部分銀行開始轉向收費較為靈活的證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

但是轉向證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后的問題也是很明顯的,首先銀行類資產證券化需要對不同投資者份額進行分層和結構化設計,因此必然是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但是證券公司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要投向信貸資產,必須額外增加一層集合資金信託的通道,總成本不降反增;其次基金公司子公司的一對多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雖然可以投向信貸資產,但是按規定其每季度最多開放一次,無法滿足部分產品的特殊要求。

更為關鍵的是,20153月基金業協會制定發布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落實資產管理業務「八條底線」禁止行為細則》,其中明文規定分級資產管理計劃的槓桿倍數不能超過10倍(即不超過9:1),這大大限制了基金子公司參與私募「類」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能力。因為很多私募「類」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次級比例都要求低於10%。在20167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613號)更是將投資於貸款及其他非標資產的資產管理計劃的槓桿率控制在了3倍以內(即不超過2:1),其中明確中間級算入優先順序規模。而絕大多數的銀行私募「類」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次級規模無法達到33.3%。至此,市場上絕大部分銀行私募「類」資產證券化業務無法通過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發行。

特別地,在201645月的時候,業內開始對基金子公司實施凈資本管理進行徵求意見,意見中對結構化產品的風險資本權重較高。這也從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基金子公司開展結構化資產管理業務。201610月底,基金業協會發布了《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規範第3號——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明確要求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產生投資虧損時,所有投資者均應該承擔虧損——該規定使得「類」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現金流償付模型無法實現。至此,已經不可能有銀行私募「類」資產證券化產品通過證券公司或基金子公司的資產管理計劃發行設立。

階段三:以財產權信託作為SPV2015年初至今

實際上,從時間的視角來看,階段三是包含階段二的。

在《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實施之後,部分銀行將私募「類」資產證券化的業務模式轉向證券公司或基金子公司,但很快就受到前文所述的各項限制。但考慮到財產權信託繳納的保障基金比例較低(信託報酬的5%),由財產權信託作為SPV的銀行私募「類」資產證券化業務費率彈性較大,經濟可行性較高。而且財產權信託的優先、次級比例沒有明確的限制,理論上可以根據市場主體的要求進行靈活設置。

更為關鍵的是,多數銀行私募「類」資產證券化產品會選擇去銀登中心掛牌,以實現非標轉標的目的。根據20168月銀登中心發布的《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規則(試行)》,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由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受讓商業銀行信貸資產收益權的模式進行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因此需要在銀登掛牌的私募「類」資產證券化產品,也僅能選擇財產權信託作為SPV

綜合上述原因,從2015年開始,財產權信託已經成為私募「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最主要模式。特別是從2016年下半年開始,財產權信託幾乎成為銀行私募「類」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唯一模式。(因此前文在對私募「類」資產證券化業務進行規模預測時,重點考慮了財產權信託的存量和增量)

圖表4:以財產權信託作為SPV的銀行類私募資產證券化典型交易結構

(一)在釐清整個問題之前,需要先談談銀行資產證券化的現實意義

銀行資產證券化,無論是信貸資產還是同業非標資產證券化,都具備積極穩妥去槓桿,市場化方式配置有限資本,科學規範化管理的價值。資產證券化是改善商業銀行重資本經營模式的有效舉措,「輕資本化」策略能夠有效降低金融行業的系統性風險。

1、 資產證券化是商業銀行市場化配置槓桿的過程,能夠積極穩妥地推進去槓桿。從目前經濟發展的情況來看,持續依靠「槓桿」來獲得增長的空間已經很小,反而會增加金融系統的風險,因此「去槓桿」勢在必行。但是另外一方面,也要控制進度和節奏,避免為了控制金融風險的去槓桿反而帶來新的金融風險。正如央行研究局局長徐忠所言,「對金融業的高槓桿,從策略上,要有序去槓桿,既要避免暴力去槓桿和縮表引發「債務-通縮」風險,又應在宏觀政策和監管上保持對金融機構去槓桿的壓力,促使其主動去槓桿。」(《避免去槓桿和縮表引發「債務-通縮」風險》,財經雜誌)。資產證券化正是一個市場化配置槓桿的工具。沒有槓桿承受能力的銀行可能依然具有在實體經濟中發現價值的能力,其積极參与資產投放是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一環。這類機構形成的資產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方式重新分配給其他銀行或機構投資者;具有進一步增加槓桿規模的金融機構,歷史投放不足,可以通過受讓他行證券化資產的方式合理配置槓桿,向實體經濟分配金融資源。通過這兩個過程能夠實現有限資源在金融體系內合理配置,實現效率最大化,更有效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更為關鍵的是,資產證券化工具在實現上述目標的同時,並沒有額外創造無效貨幣,從單階段來看也沒有導致M2的提升。資產證券化業務在實現審慎控制槓桿的政策目標的同時,金融體系支持實體經濟的效率也產生了。這點尤為關鍵。

2、 標準的證券化品種更加有利於促進銀行非標資產的規範化管理。眾所周知,標準的資產支持證券有很多規則和要求。比如現在證監會監管下的證券化業務,對盡職調查、中介機構資質、信息披露、存續期管理等都有非常嚴格、完善的規則,這些規則促使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銀行與入場工作的中介機構一起重新梳理已經投放的非標資產,逐一審視已經簽署過的文件是否符合銀行內控要求;這些規則還要求作為資產服務機構的銀行在非標資產存續期內按合同要求嚴格、審慎地維護資產,資產管理人也在存續期內定期重新審視、檢查相關工作。這樣也就讓傳統非標資產全部放在了市場的陽光下,在資產的整個生命周期內都有管理人、評級機構、律所等一起去監督和審視。這非常有利於當前狀態下銀行非標資產的規範化管理。

3、 在宏觀審慎框架之下,資本充足率也是核心的問題。至於如何管理資本充足率問題,可以發行優先股、次級債提高資本增量,也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用好存量資本。在嚴謹審慎的會計制度護航下,資產證券化是符合巴塞爾協議原則的、科學合理的管理銀行資本充足率的方式,是用市場的方式配置有限的資本。

(二)銀行私募「類」資產證券化有沒有以上意義

雖然私募「類」證券化產品有諸多的問題,但是依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實現穩妥去槓桿、規範管理和市場化配置資本的目的。如果用評分來衡量,假設標準的資產證券化業務能夠在實現以上目標方面得10分,那麼銀行私募「類」資產證券化業務在上述方面至少能夠得6分。

由於私募「類」資產證券化業務在規範化管理方面的瑕疵,導致其在另外兩個目標的達成方面可能也會打折扣。比如參閱信息中提到的篩選資產方面的隨意性、盡職調查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規則缺失、發起人主導業務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對於次級的處理是否能真實出表等。正因為以上可能的不規範情況,大家對相應的業務是否真的出表了、有沒有自買自賣的現象、有沒有在資產包中摻雜「pre不良」資產的問題沒有十足的把握。因此,在以上三個目標方面,銀行私募「類」資產證券化只能得6分,但不是0分,更不是負分——這是需要強調的。

從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的角度來說,資產證券化市場也應該有公募、私募、標準、非標之分,適用不同的規則,滿足不同參與主體的需求。這樣才能夠真實有效地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滿足實體經濟的不同主體的需求。

(三)討論市場關注的幾個主要問題及處理建議

1、投資優先順序的銀行是否應該按照資產證券化的權重計算風險加權資產

銀行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風險權重應該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之附件九(以下簡稱「附件九」)設定。但附件九並沒有嚴格定義什麼業務屬於資產證券化業務。因此銀行私募「類」資產證券化業務就有了「擦邊球」的空間。考慮到銀行私募「類」資產證券化業務存在的問題,我們也認為其投資者不應該參考附件九設定風險權重。或者至少應該有一個底線標準,比如在銀登中心掛牌的私募「類」資產證券化產品可以按附件九的權重計算風險加權資產。畢竟銀登中心有一套規範的管理規則,有利於規避上述提及的各項問題。或者,也可以設定一個負面清單,在交易結構、基礎資產、中介機構聘請流程等方面符合一定規則的產品可以參考附件九處理。如果無法設定這樣一個標準,那麼只能「一刀切」了,對所有的優先順序投資者都使用100%的權重——但實際上這樣也不合理,因為對於BBB-以下的中間級(如有),按附件九是應該設定350%的風險權重的,如果按100%一刀切的話,反而降低了對此類份額投資者的審慎性要求。

「一刀切」的方式還有一個明顯的悖論——次級是否應該按照1250%的原則設定風險權重。次級又稱為「權益級」,承擔較高的風險,如果也按照100%的權重去計算,顯然是不合理、不審慎的。而且,銀行對工商股權的投資也是按照1250%的權重計算風險加權資產,該原則應該有一定的通用性。但是如果對次級繼續採用1250%的風險權重,會導致整個銀行體系的資本使用效率明顯下降。比如一個資產包總規模10億元,在原始權益人資產負債表中的風險加權資產應該也是10億。發起銀行(C銀行)開展私募「類」資產證券化業務后,如果優先順序9億元銷售給A銀行,次級1億元銷售給B銀行,則A銀行要計算9億元的風險加權資產,B銀行需要計算12.5億元的風險加權資產,合計21.5億元,是發行私募「類」資產支持證券之前的2倍以上。銀行體系的資本使用效率反而下降了。——當然,這對去槓桿是有利的。

綜合考慮,我們建議對於增量項目,如果無法設定標準,也只能按審慎的原則一刀切,即評級在BBB-或以上的優先順序份額風險權重為100%BB-及以上優先順序風險權重為350%,其他評級、未評級或者劣后級的風險權重為1250%;對於存量項目應該允許繼續按照此前的權重計算風險加權資產,作為過渡措施,避免政策調整壓力過大,滋生新的風險。

2、私募「類」資產證券化的發起銀行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對於發起銀行來說是,通過證券化的形式轉讓的資產是否能夠真實出表不是私募「類」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獨特問題。實際上,幾乎所有的證券化業務都面臨這樣的問題。只是銀行私募「類」資產證券化有一些明顯不規範的地方,使得人們對其「出表」的結論持有懷疑態度。

但是資產出表的問題相對複雜,除了參閱信息提及的理財購買次級的問題,還有發起銀行繼續作為服務機構承擔的義務、對資產質量的保證情況、收取的資產服務費水平及其波動性、發起銀行收取的其他費用、現金流轉付時間和要求、風險報酬轉移比例等。除了出表和不出表,還有繼續涉入(部分出表)的情況。這些複雜的情況都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因此我們建議不要對私募「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是否能出表這個具體的問題進行簡單化處理(比如理財是否能買次級等),而應該對銀行私募「類」資產證券化業務中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資格進行嚴格規範,比如僅應該聘請具備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等。

從另一個角度來說,資產出表的問題也是一個雙刃劍。一個項目如果本已符合出表條件,應該會計出表的,卻被要求不允許出表,那麼實質上虛增了金融體系的資產規模(投資者和發行人各計了一次),不利於審慎監管和風險控制。因此,重點還是應該交由符合監管要求的、審慎的審計機構進行專業判斷。

我們建議對於增量項目,應該強制要求銀行聘請具有經驗的專業機構對會計處理髮表意見。對於存量項目,為防止市場過度反應,除了以下三種需要回表的情況外,其他均保持現狀。

(1) 全部由發起銀行自買自賣的;

(2) 發起銀行和投資者簽署了互持兜底協議,互相持有對方發行的私募「類」資產證券化產品的;

(3) 發起機構在相關文本中明顯具有資產替換、過渡質量保證或者採取抽屜協議的形式提供額外兜底責任的。

3、對於理財產品購買次級問題的專門分析

理財產品購買次級有兩個明顯的問題需要討論,一個是出表的問題,另一個是關聯交易的問題。

可能更多讀者重點關注出表的問題。其實出表的問題還是應該回到前一個部分。銀行理財購買本行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的次級是否一定不能出表?分析這個問題的關鍵不在於購買主體是否是理財產品,而是在於商業銀行本身是否就應該合併該理財產品。根據財政部2015年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8號》,商業銀行在分析是否應該合併其發行的理財產品時,不僅應當分析與理財產品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各項合同安排的實質,還應當慎重考慮其是否在沒有合同義務的情況下,對過去發行的具有類似特徵的理財產品提供過信用增級或支持的事實或情況。因此如果理財產品符合「控制」的定義,應該被合併的,那麼其持有證券化產品的次級可能會導致風險報酬轉移比例無法達到出表要求。但是如果理財產品沒有剛性兌付的情況(比如對公、同業等),可能沒有被合併處理,那麼其持有的次級應該按照非發起人自持進行風險報酬轉移測試,有可能使風險報酬轉移比例超過90%——但是如果發起銀行在次級後面收取了較多的超額資產服務費,可能風險報酬轉移比例依然低於10%,從而依然不能出表。

以上說法有點繞,總結一句話:理財購買次級的資產證券化業務與該業務是否能出表之間沒有「線性關係」,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刀切。如果一定要簡單說清楚這個問題,那應該是受控制合併的理財購買本行證券化產品全部次級份額的,有較大的概率導致該業務項下資產無法出表;如果是非控制合併的理財產品購買本行產品次級的,有較大的概率能夠實現該資產出表。

需要特彆強調的是,理財購買次級的分析邏輯對於標準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和私募「類」資產證券化都是一樣的。因此我們的建議還是將具體的分析過程交給符合監管部門要求的審計機構,由其根據專業原則進行判斷。如果一刀切規定理財購買本行次級都不能出表,或者即使允許其出表,但是也不得緩釋風險加權資產,是會導致市場進一步扭曲的。至於參閱信息反映的個人理財購買全部次級,風險沒有出表的問題,實質上是投資次級的理財產品是否應該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8號》被合併的問題,是在這個環節出現了瑕疵。出現問題的本質依然是內外部審計機構是否勤勉盡職。

另外,一般不會存在會計出表,但風險沒有真實轉移的情況。如果出現這個情況,只能說明在此前的會計處理環節存在重大瑕疵。我們現在要解決這個問題,需要的不是一刀切,因為一刀切之後還會有很多變通的「繞道」方案,需要的是對中介機構的審慎監管。

有關理財購買本行次級,還有一個關聯交易的問題需要討論。因為理財產品的管理人也是證券化業務的發起銀行,該銀行一方面要為自己賺取最大收益,另外一方面需要為投資者利益服務,這兩者是有一定衝突的。因此本行理財購買本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次級需要考慮其定價是否公允。如果是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或者交易所市場發行的同業非標資產支持證券,這方面的問題還比較容易處理,畢竟是相對公開的、有監管、有約束下的定價環境,容易獲取公允價格。但是對於私募「類」資產證券化產品,由於沒有標準資產支持證券的嚴格規則和定價機制,其是否能夠規避利益衝突,防範道德風險就主要依賴於發起銀行的「自覺」。這才是私募「類」資產證券化次級由本行理財購買存在的關鍵問題所在。對此,我們的建議是除了要實現理財管理部門和自營部門的物理隔離外,更應該在能夠發標準的資產支持證券的時候,盡量發標準的,能去銀行間市場或交易所掛牌的,盡量去掛牌。

當然,對於次級的處理,還需要考慮道德風險。在市場輿論中,有一種聲音支持將全部次級進行市場化發行。但這是不合理的,容易滋生道德風險。我們建議反而應該要求銀行自留一定的次級份額(或劣後於次級的較高的浮動收益)以防範發起銀行的道德風險。

對於這個問題,目前有兩種聲音。一種是「直接打死」,另外一種是規範發展。我們更認同第二種思路。正如前文說的,銀行私募「類」資產證券化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的一個部分,依然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該業務中出現的部分問題,不是該類業務特有的,而是另外一些需要被強化監管的問題導致的。比如對參與中介機構的資質、合規性、審慎性、勤勉盡職義務的監管。

但是無論如何,銀行私募「類」資產證券化業務存在的瑕疵和問題是客觀的,缺乏外部監管的野蠻生長遲早會對金融體系造成衝擊,甚至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嚴重情況。因此在當前環境下,確實需要進行嚴格的監管和規範。

但是在嚴格規範的同時,我們還必須要思考另外一個問題:為何銀行的「類」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速度如此之快。銀行為何不發行標準的資產支持證券,而是選擇「類證券化」方式?可能最主要的原因還是標準的資產證券化市場無法滿足目前宏觀審慎監管思路下銀行的合理髮展需求,市場發展滯后。因此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一定不是堵,而必須是「以疏代堵」,積極發展標準的資產證券化市場。

1、 積極發展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分析研究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未能有效滿足銀行資產周轉需求的原因,減少業務審批環節,降低發起銀行資格要求,促使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常規化發展。支持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在交易所掛牌轉讓,給予發行人、投資者更多的選擇;

2、 支持和提升交易所、私募報價系統在銀行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的作用。支持銀行信貸資產、非標資產通過發行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形式在交易所、機構間私募報價系統等場所掛牌轉讓,促進行業多元化、規範化發展;

3、 改變多個資產證券化領域規則割裂的現狀,打通市場,需要擬定一部統一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使「一行三會」在資產證券化業務監管方面實現協調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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